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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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8年1月23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考虑到个别地、县检察院检察员占全体工作人员的比例较高,执行方案中的比例限额确实困难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检察员职级比例可一次性适当放宽,以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央关于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级,执行当地国家机关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公安干警工资标准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其他专业人员的职务工资,分别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执行当地国家机关同级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和劳人干(1986)50号文件的规定。
(五)人民检察院的工人,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
(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和实行职务工资的政策和措施,按照中发(1985)9号、劳人薪(1985)19号等文件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相应国家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执行同级政府副职职务工资标准。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现任副检察长按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还是副职确定职级,应根据干部的德才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并执行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员为处长级、副处长级;助理检察员为科长级、副科长级;书记员为副科长级、科员级,并执行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四)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及直辖市的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为副处长级、科长级、副科长级;助理检察员为副科长级、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办事员级,并执行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五)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为科长级、副科长级、股级;助理检察员为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办事员级,并执行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中的处、科级干部按照下列比例限额控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人员中,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2.3,最高不超过1:1.7,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最高不超过1:1。
(二)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中,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4.2,最高不超过1:3.5;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1.6,最高不超过1:1.3。
(三)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中,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2.5,最高不超过1:2.1;设有派出机构的,该比例一般为1:2.3,最高不超过1:1.9。直辖市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中,科级干部比例,可略高于地(市)辖县人民检察院。
(四)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中,处、科级干部比例,略高于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上述八市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中,科级干部比例,可略高于地(市)辖县人民检察院。
四、几项具体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确定职级和进入职务工资标准,应根据干部条件,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审定。
(二)检察人员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按所担任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的人民检察院,属检察机关编制的,按照其规格,执行相应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属于企业、事业编制的,可参照本《实施方案》随同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四)县人民检察院部分检察员确定为股级的,其职务工资最低等级执行科员职务工资五级24元标准。
五、为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在当地党委、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搞好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六、《实施方案》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上述人员的职务工资,凡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已明确职务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明确职务的,从批准任职的下一个月起发给。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的工资,按规定的限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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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考核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维护分解表》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内网栏目内容维护分解表》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市政府内网网站(以下简称内网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内网网站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对门户网站、内网网站工作进行指导、内容审核、考核、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保障。

  第三条 门户网站、内网网站实行集中管理、分散维护的方式,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及中省驻延单位负责门户网站对应职责的栏目内容保障及更新维护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内网网站对应职责栏目内容保障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 门户网站、内网网站所发布内容不得违反国家《互联网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门户网站、内网网站所发布内容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制度;各内容保障单位必须建立网站保障工作机制和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凡上传门户网站、内网网站的信息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信息员使用的电脑、移动介质必须固定,要做到专人、专机、专用,确保上传信息发布的安全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各内容保障单位要建立信息员制度,贯彻《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加强管理,考核奖惩。

  第七条 新闻类资源信息发布时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政务信息公开不得超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服务类、在线办事信息发布时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信息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各单位内容保障及信息更新、维护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保证市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全面、及时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协助市信息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并维护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负责梳理本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和维护本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 

  四、负责本单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容的添加、维护、审核和校对工作。 

  五、负责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本单位工作动态等方面的信息,并做好上报信息的审核、登记工作。 

  六、负责对市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类栏目中收到的针对本单位咨询、投诉、建议的信息进行及时处理。 

  七、负责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工作。  

  八、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中由本单位保障的相应栏目内容报送和维护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栏目功能的完善和日常维护工作。  

  十、负责承办由市信息办安排的政府网站的其它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考核办法   

  

  为了增强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根据各单位的职能,对信息员分为两类: 

  (一)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信息员;  

  (二)门户网站市级内容保障单位信息员。  

  二、考核内容  

  各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建设情况;行政业务服务事项的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情况;互动交流栏目中咨询、投诉、建议的回复情况;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内容的保障情况及动态信息报送情况;对公开信息的维护情况等六个方面。  

  三、考核标准  

  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是否完成各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的建设,分值为30分,依据完成比例,予以核减。  

  (二)各单位行政业务服务事项的公开情况,分值为25分,依据公开服务事项的比例,予以核减。  

  (三)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情况,分值为5分,按照答复的比例和及时性,予以核减。  

  (四)各单位互动交流栏目中咨询、投诉、建议的回复情况,分值为15分,依据答复的比例和及时性,予以核减。  

  (五)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内容的保障情况及动态信息报送情况,分值为20分。  

  各县区每月应提供信息不少于60条,市级各部门每月应提供信息不少于20条;保障各自对应栏目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依据提供信息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予以核减;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经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审核,不适合公布的信息,不计入统计数量;凡提供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视情况扣5-10分。  

  (六)对信息的维护情况,分值为5分。如监测到信息没有及时维护的情况,发现一条扣0.5分。  

  四、考核方式  

  (一)各单位信息员按照考核内容的六个方面进行分类统计,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上报市信息办。  

  (二)市信息办对各单位信息员上报信息数量核实后,统计得分,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通报。  

  (三)年终综合累计得分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通报,并纳入县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五、奖励办法  

  年终评选出县区先进集体3个和优秀信息员3名,市级部门先进集体3个和优秀信息员10名,予以表彰。  

  六、本办法由延安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政办128附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8]24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赣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赣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经营收入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收缴、核算和分配程序,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财政全额拨款、规费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需要移交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是指由政府资金或资源形成的原产权归属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在已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店面、设备设施、培训中心、住房、土地的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或股权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二、征缴管理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租、出售、出让、转让代管的经营性资产必须依法与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出租、出售、出让和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法律依据。
第六条 市财政在取得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时将依法代扣应缴纳的税、费和土地收益金等,并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对归集的经营收入进行分配。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按以下程序收缴。
(一)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到市财政局领取《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根据银行代收网点反馈的各店面承租人扣收租金的情况向各店面承租人开具《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作为收款凭证,票据用完后到市财政局核销,以旧换新。
(二)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在银行开设存折,并存入足额现金,由银行每月定期从其存折中扣除其当月(或当季)应缴的租金转入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代收代缴专户,银行每天由此专户将资金划入市财政开设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专户。
(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银行提供代收代缴专户的对帐单,向未缴纳租金和承包收入的承租户进行催收,并据此登记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台帐和资金流水辅助帐。市财政局每月根据银行提供的财政专户资金到账情况,按收入所属单位分别登记明细帐,扣除应缴税金后将应归属各单位的收益转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使用。
三、使用管理
第八条 单位获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来源分为基数内、基数外和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三部分。具体是:1、财政核定基数(扣税后)内的80%部分;2、超基数(扣税后)的20%部分;3、因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而形成的一次性资产处置收益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的净收益中的原存量部分。
第九条 单位获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主要支出用途:
(一)单位发给职工的津、补贴支出;
(二)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
(三)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需要使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各业务科根据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到帐情况,据以核拨。但单位在使用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时,需另向财政提出用款计划,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安排用款。
第十一条 财政归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来源分为基数内、基数外和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三部分。具体是:1、财政核定基数(扣税后)内的20%部分;2、超基数(扣税后)的80%部分;3、因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而形成的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的净收益中的增量部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基数内财政分成资金的使用原则是:比例返还,确保运作。1、为确保托管经营业务的正常运转,基数内(扣税后)财政分成部分的27%用于弥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费,具体按每月到帐数扣除应缴纳的税收后的20%预拨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征管经费,年终再按经营收入实际入库数结算,多退少补。2、48%用于资产的日常维修和维护,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作下年使用。具体操作过程是:财政在年初预拨50万元给公司作为维护周转金,主要用于日常小修小补。单项维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单项维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要先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报告,经批准后实施。此两项维修费用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之内;单项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在年初编制大修理工程预算,市财政局按工程预算在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中安排资金,年度终了,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市财政局提交维修清单和费用清单,市财政局根据核准后的费用多退少补,结余留作下年使用。3、25%留作政府调控资金。
国有资产经营收入超基数(扣除应纳税收)财政分成部分使用原则是:绩效挂钩,激励经营;建立基金,长远发展。为调动公司经营积极性,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将其中的8%用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超收分成奖励资金;32%用于政府调控;60%建立市国有资本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政府回收债权、股权或融资购买资产所需。
因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而形成的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的净收益中的增量部分,原则上纳入市国有资本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对单位形成国有资产时形成的债务和水电分户费用,原则上由单位从其获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中逐年解决。单位不解决的,可由市财政或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筹资解决,但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投资占原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由出资人享有该项资产经营收入分配权。
第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原承租合同到期或原承租户不愿继续租用时可采取公开挂牌招标等方式向社会招租,但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盘活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可以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处置和变现闲置、废弃或利用效率低下的资产,变现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盘活和处置的资产要补登台帐,并在次月就资产变动情况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进行备案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各店面承租户按租赁合同缴纳的押金(或保证金)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缴后统一缴纳到市财政开设的专户中,并将各承租户缴款的明细情况列表一份给市财政局国库科和企业科,市财政局根据月平均返还押金(或保证金)的数额于每季度初预拨当季的用量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用于押金返还的周转。
四、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后,市直有关单位要协助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催缴和管理工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盘活现有国有资产,发挥经济效益,增加收入。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的监督检查,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稽查制度。对违反规定不及时缴交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承包人,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权对其押金进行扣缴,情节恶劣的可终止其对店面的承包权利。店面原产权单位不配合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缴租金而影响本单位津补贴发放工作的,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因当月未完成经营性资产收入的收缴而影响单位津补贴发放的,先从其当月征管经费中扣减,不够垫付的,从其超收分成奖励资金中抵扣。如全年征收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未达到财政核定基数的,相应扣减其经费和奖金。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