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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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4〕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龙岩企业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提高龙岩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我市注册商标。
第三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龙岩市知名商标采用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工商局受理,并征求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商局,最后由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审定的办法,符合条件的确认授予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创造条件。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在我市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商标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参加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包括国有、集体、个私、三资企业),且商标注册使用已期满两年以上;
(二)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好,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消费者中信誉好;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所注册的商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能适应企业营销的需要,对刺激需求、拓展市场效果较好;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有较完善的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并设有商标管理机构或商标专管员。
第七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每两年认定进行一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八条 我市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自然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不需要另行申请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
第三章 保 护
第九条 被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商品为龙岩知名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
第十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和读音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上使用“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字样和标识。
非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使用“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字样和标识。
第十二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编制龙岩市知名商标名录并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推选进入全国、全省重点商标保护网。
第十三条 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原则上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龙岩市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商标所有人应向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在有效期满前重新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使用、许可、变更、转让、印制应严格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在批准受让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龙岩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龙岩市知名商标资格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的;
(三)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四)所有人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五)利用知名商标信誉,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六)超越认定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龙岩市知名商标”字样、标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龙岩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用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工本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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