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729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了提高内支线船舶利用率和航运公司与港口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提供运输保障,我部制订了《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该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进一步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的健康、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集装箱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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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国资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部规划司、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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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
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提高航运公司内支线船舶利用率和港口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提供运输保障,对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调整改革市场准入管理政策
根据对内支线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号部令)和《关于如何适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2]454号)有关市场准入管理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鼓励具有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中国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从事内支线运输。中国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经营内支线运输,可不设立专门经营内支线的航运公司,向交通部申请备案即可;设立专业经营内支线公司的,可通过租赁船舶经营,不要求拥有专门内支线运输船舶。
(二)改革船舶租赁条件。在依法明确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等的管理责任后,内支线运输经营者可以光租或者期租方式向国内船舶所有人租赁船舶,原规定船舶出租人具有内支线运输经营资格的条件予以废止。
(三)改革内支线船舶的最低舱位条件。设立经营内支线的航运公司,拥有一艘以上内支线运输船舶并具备《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号部令)规定的相关条件,即可取得内支线运输经营资格。原对沿海内支线经营者和内河内支线经营者分别规定的最低集装箱船舶舱位数条件予以废止。
二,改革港口装卸费率标准
内支线运输属于国内运输,应当适用国内运输管理规定和规则。根据内支线运输的性质,内支线运输的相关费收应按照内贸运输标准计收;我部将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研究修改现行内支线运输的相关费收标准。
三,积极推进内贸与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
为了提高航运公司内支线船舶利用率和港口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经商国家海关总署后再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内贸与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
四,推广标准集装箱船型
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和长江干线,要推广使用集装箱标准船型,提高内支线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建造标准集装箱船舶,大型航运集团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内支线经营者,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长江三角洲地区内河落后集装箱船舶;要继续研究开发服务于长江流域的集装箱标准船型,加快联结长江干线与上海洋山深水码头的江海联运船型论证与开发;要在长江三角洲和长江上游选择若干内河港口,启动标准船型示范项目,予以重点推广应用。
五,打破地区封锁,优化航线布局
港口或集装箱码头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内支线运输经营者开辟航线设置障碍;鼓励国内港口之间互相提供集装箱中转服务,优化内支线航线布局。
六,改善口岸环境,发挥口岸功能
具有良好口岸环境的内河港口,是沿海集装箱枢纽港的延伸,对于提升内支线运输的竞争力,具有特殊意义。要根据集装箱运输发展需要,加快内河集装箱码头建设,通过新建、改造码头设施,提高内河港口集装箱通过能力。
有关交通和港口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口岸环境对于促进内支线运输发展的促进作用,主动协调和配合海关等口岸查验机构,改善口岸环境,提高口岸查验效率;要不断及时发现和分析影响本地区内支线发展的关键环节与问题,予以重点解决。
七,鼓励建立和完善集装箱服务网络
鼓励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内陆地区签发全程提单,开展多式联运服务,发挥全程提单对于促进内河港口发展内支线运输的特殊功能。
鼓励投资者在内陆地区设立提供业务服务的企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鼓励支持内支线船舶运输企业加快在内陆地区尤其是沿江、临海地区建立营销网络,加大揽货力度。
鼓励中外国际班轮公司在长江、珠江沿线及其延伸的内陆地区及长江三角洲内河港口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和船舶代理企业,建立和完善集装箱服务网络;允许外国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长江流域港口城市和中西部内陆地区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或分公司,从事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10〕119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企[2009]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中因原始档案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准确核实到人的移民,以项目扶持的方式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薄弱和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运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不能准确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好项目扶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37号)、《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企[2009]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按规定下拨应该兑付到人但由于无法准确核实到人而转入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方向
(一)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薄弱问题
(二)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示范带动性项目的建设,带动周边移民群众共同致富
(四)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用于移民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由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整合资金、统筹兼顾,集中财力办实事,突出民生优先、公益优先,切实提高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由市移民办牵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县(市、区)无法准确核实到人的移民人数和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重点优先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移民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 无法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预留8%作为全市统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七条 无法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按当年资金额度的5%列入支出预算,用于规划编制、干部培训、移民工作检查、宣传等费用。
第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由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上报市移民办、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有关县(市、区)要按批复的项目计划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市移民办编制全市下一年度项目扶持计划,每年3月份编制上年度项目使用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于4月底将上年度结余资金决算,根据资金状况和项目计划安排当年扶持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单位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混淆。
第十二条 移民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完善和规范工作机制,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移民办负责全市无法核实到人扶持资金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稽查和指导;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及报帐制执行工作;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责任主体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筹划、申报、实施和管护工作;原则上单个项目使用国家补助资金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且同类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以县为单位进行捆绑招标,招标由县移民管理机构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移民办参与并监督;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按同类项目进行统一监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责任制,由移民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进行验收。各业主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做好自验工作,收集好项目实施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向市移民办申请验收,由市移民办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移民办公室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移民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要积极接受和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移民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