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40:55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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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办会〔2012〕19号


银监会法规部:
  你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指示来函收悉。我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了同业代付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根据你部来函所提问题,经研究,现重申如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发起行、开证行)与受托行(代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二)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无论还款是否通过委托行),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对于相关交易中的代理责任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受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销。上述会计处理和列报要求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考虑到同业代付协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我们建议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追溯调整。
  我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配合你会对同业代付的监管规范,切实防范同业代付相关风险,促进其稳健发展。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电 话:6855 3016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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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企业市场调节基金的提取和清算办法

商业部


国营商业企业市场调节基金的提取和清算办法

1988年11月1日,商业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88〕26号关于建立两级市场调节基金的《批复通知》和财政部、商业部联合下达的《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营商业企业市场调节基金的提取和清算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按规定提取市场调节基金的国营商业企业,在季度终了后,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予提市场调节基金,并在“市场调节基金”专用科目记载反映。年度终了后,在年度会计决算以前,应按全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应提市场调节基金。全年的应提市场调节基金数与当年前三个季度予提市场调节基金数的差额,要在年终一次提足,把全年应提的市场调节基金列入年度会计决算。年终没完成当年财政核定的上缴任务的企业,可用已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补交财政,补交后如有余额,即为当年实际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
二、企业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要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出日期的同时,把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全额上缴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商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并随同汇总的年度会计决算全额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按汇总上报的年度会计决算市场调节基金数进行清算,其中百分之八十留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掌握使用,百分之二十在上报会计年度决算的同时上交商业部。
三、市场调节基金实行两级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掌握部分,由各地根据两部联合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商业部备案;商业部掌握部分,由商业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四、市场调节基金实行决算制度。年度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要编制“市场调节基金表”及说明,全面反映市场调节基金来源及占用情况。年度终了,随同年度会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抄报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威特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中国与科威特12日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科威特国埃米尔萨巴赫·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于2009年5月10日至12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萨巴赫埃米尔举行了会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见了萨巴赫埃米尔。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科建交38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并取得丰富成果。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这一关系,以实现友好的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三、萨巴赫埃米尔再次向中国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

四、双方对双边经贸合作的发展表示满意,强调应继续发挥互补优势,加强交通、电信、工程承包等领域合作,鼓励和促进相互投资,将中科经贸合作提高到新水平。

五、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深化友谊。

六、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两国在国际和地区组织内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动中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合作取得新发展,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七、双方就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深入交换了意见。科方赞赏中方在国际社会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中所发挥的关键的建设性作用。

八、双方表示将继续开展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能源合作。中方对科方为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稳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示赞赏。

九、两国元首还见证了以下协议的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高等教育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科威特国政府2009-2010年度体育交流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在油气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的换文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贷款协议》。

十、萨巴赫埃米尔对胡锦涛主席及中国政府在其访华期间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对科威特国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