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29:48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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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


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研究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策研究成果对水利发展和改革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列入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项目规划(以下简称政研项目规划),并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研项目)。其中,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按照《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策研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三)联系实际、重在应用;
(四)注重前瞻性和创新性。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管理工作,财务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经费管理工作。
各司局和流域管理机构是相关政研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研究工作的业务指导。
提出政研项目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为政研项目的执行单位,负责政研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水利部建立政策研究项目专家库,对项目立项、大纲审查、成果评审和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参加咨询、评审和验收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通过指定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二章 规划计划编制
第六条 建立政研项目规划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司局和单位编制政研项目相关规划。政研项目规划的编制应当围绕水利发展和改革的现实需要、发展趋势及中长期任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政研项目。
第七条 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提出政研项目建议,报政策法规司、财务司,作为政研项目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政研项目建议应当包括政研项目名称、主要内容、申请单位、承担单位或承担单位确定方式、实施年限和年度、经费需求、预期成果等。
第八条 根据政研项目规划和水利年度工作重点,政策法规司会同办公厅、财务司等有关司局和单位,在每年5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政研项目年度计划,报部审定后实施。
年度政研项目经费安排以部门预算批复为准。
第三章 项目委托
第九条 政研项目可由执行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的单位承担。
定向委托是指执行单位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研究工作。
公开选择是指面向社会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担研究工作。
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必须公开选择承担单位的政研项目,不适用定向委托方式。
公开选择的政研项目信息应当提前一个月在水利部网站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的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有承担政策研究课题的相关经验。
第十一条 采取公开选择方式确定政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政策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二)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三)审查申报单位的资格;
(四)组织专家评议申报单位材料,并推荐承担单位;
(五)审核确定承担单位;
(六)公布承担单位名单。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承担单位的,执行单位应当与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课题研究的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间、委托经费额度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执行单位应当将政研项目研究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研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成立政研项目课题组,编制政研项目工作大纲,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组织落实政研项目管理制度,确定技术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并对工作进度、成果质量和经费支出负责。
第十五条 执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
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工作大纲审查。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预算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和随意调整。政研项目经费应当主要用于考察调研、业务组织、外部协作和人工费支出等。
第十七条 建立中期检查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向执行单位提交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报告,执行单位组织专家对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指导意见,并负责跟踪督办。
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对中间成果和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八条 政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当向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并按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政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财政预算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由执行单位组织验收,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报政策法规司、财务司。
政研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对投资较大的政研项目,财务验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验收采取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未通过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于三个月内,重新进行验收。
财务验收未通过的,政研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验收中专家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形成研究报告最终稿,并书面说明对评审意见采纳的情况。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研究成果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执行单位应当将工作大纲、研究报告评审稿、研究报告最终稿及相关评审意见归入档案,并将研究报告最终稿及其电子文本分别报送政策法规司、财务司和主持单位。
水利重大课题和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政研项目验收后,研究报告最终稿及其电子文本应当送政策法规司备案。
研究成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研项目成果数据库。研究成果应当编入数据库,实现成果共享。有特殊规定和保密要求的研究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研项目研究成果发布制度。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摘编政研项目研究成果要点,为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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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8]1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自2004年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我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在做好外资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统一认识,自觉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同时,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外商投资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各类投资主体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项目核准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对进口的各种压缩机一律凭许可证验放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对进口的各种压缩机一律凭许可证验放的通知
海关总署


据了解,有些单位将许可证管理的电冰箱压缩机向海关申报为冷饮压缩机、冰淇淋压缩机等,逃避许可证管理,为贯彻治理整顿精神,加强管理,经商经贸部决定,自1989年7月15日起(包括以前对外签约的),对进口的各种压缩机,不分用途,马力大小,一律凭进口许可证验
放。



198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