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53:36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

交运发〔201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精神,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两项行业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贯活动
  这两项标准是针对当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总结道路运输行业多年来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以应用为目的,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技术性能及功能提出的基本要求,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基础标准,是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规范。两项标准的出台,为统一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贯彻执行这两项标准对提升道路运输信息化水平,加强道路运输动态监管,促进道路运输管理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宣贯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分类组织宣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培训,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两项标准的内容要求。通过广泛深入的宣贯活动,切实使广大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业户、车载终端的生产厂家以及提供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了解这两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两项标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指导监督,保证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符合技术要求
  1.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载终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2011年 8月1日起,新出厂的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车载终端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车载终端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暂停其资格审验。
  2.建设符合技术要求的系统平台。《平台标准》分别对企业监控平台和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的性能及功能提出了基本要求。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委托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建立的监控平台以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建设的监管平台都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需求,研究开发其他功能。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安装的车载终端必须接入符合技术要求的系统平台。系统平台如不符合《平台标准》的,要按《平台标准》技术要求尽快进行改造。在系统平台改造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有业务不受影响,并确保各级系统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各系统平台的改造工作,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
  三、开展标准符合性审查,确保标准执行到位
  为确保这两项标准执行到位,部决定建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并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企业监控平台以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载终端,都要按规定进行标准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标准的系统平台及车载终端,不得用于道路运输动态监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企业监控平台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所属单位,可以自愿选择经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平台检测。系统平台检测合格后,由其所属单位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提交符合性审查申请,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按标准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部,再由部向社会公告。未建立系统平台的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公告,选择符合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运营商。
  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产品检测合格后,由其所属企业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提交标准符合性审查申请,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按照标准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部,再由部向社会公告。道路运输企业在为运输车辆安装车载终端时,应选择公告中的产品。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两项标准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道路运输司。
  联系人:柴晓军,联系电话:(010)65293754,65292740(传)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已经1997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
1997年3月13日




《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已经1997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7年3月13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矿山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违反《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条例》所称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重伤事故和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 矿山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一)劳动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使用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不按有关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四)不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上岗前培训的;
(五)安排没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五条 矿山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条 矿山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条 矿山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八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或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可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拒绝、阻挠劳动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故隐患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3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04〕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扶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将《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局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2003〕2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3〕30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三)其他来源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本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在本市自建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

(二)带动本地种养殖生产基地项目;

(三)涉及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引进、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项目;

(四)农产品加工的新产品开发、加工技术创新研发项目;

(五)发展“绿色食品”等无污染、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项目。

第五条符合农业产业化扶持方向的其他乡镇企业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资金使用范围填写《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文本》,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联合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第八条资金使用方式:

(一)项目补助资金。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根据项目规模的大小核定;

(二)贷款贴息资金。对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和投资量的扩大再生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采用贴息方式;

第九条申请单位凭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手续。采用贴息方式的,在申报时一般应附银行贷款合同、贴息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各区财政局、农业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年度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项目完成后,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决算报表。

第十二条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加强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终止资金拨付,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资金,不再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为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