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1:11:37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2002年8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2号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驻京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提高外汇账户的电子化监管水平,实现对境内机构外汇流量和存量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该系统定于今年9月份在全国推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账户系统要求报送包括保税区、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一切经济区的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信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其它账户信息暂不报送。

二、原则上由各外汇指定银行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集中报送辖内各分支行外汇账户信息,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接收。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配合所在地外汇局做好历史账户的清理工作。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局制定的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具体见附件1)提供原始的账户相关信息。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制定本行提供原始账户数据的操作规程及有关业务规范,准确填报外汇管理所需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技监局发)、开户审批件编号、账户性质、申报号码、交易编码(具体见附件2)、经济区编码(见附件3)等重要信息。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初始报送账户数据后,每天在交易发生前将上一工作日的账户数据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在账户系统的推广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联系,有关业务问题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人:朱勇

电话:010-6840202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联系人:肖立红

电话:010-68402289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联系人:郭松

电话:010-68402259

附件: 1、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2、交易编码

3、特殊经济区编码

附件一: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目的
为了提高外汇账户的电子化监管水平,减轻外汇指定银行报送各种统计报表的工作量,外汇账户管理系统将从外汇指定银行直接采集原始的账户数据。外汇指定银行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从业务系统中产生账户的电子数据并报送当地外汇局。

接口规范
文件格式
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账户电子数据均采用文本文件的格式,每行是一条记录,以回车结束,字段之间以竖线符‘ | ’分隔。

报送内容及文件命名
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外汇局报送以下数据表:

账户开户信息表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的借、贷累计和余额数据。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收入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收入、境内划转、购汇入账等。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支出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支出、境内划转、账户结汇等。

上述4个表的数据分别保存在4个文件中,文件名分别为:

数据表名
文件名

账户开户信息表
O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Q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
A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
B银行代码yymmdd.txt


说明: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系统的数据集中情况,直接从数据集中点产生上述两个数据文件,文件名中第一位字母(O,Q,A,B)分别代表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4类数据文件,随后的12位代码为数据集中点的外汇指定银行代码(采用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编制的银行代码,即地区代码(6位)+银行代码(4位)+顺序号(2位),如:中国银行广东分行的代码为440000000101),最后是报送日期,按yymmdd表示。其中:

yy指报送期的年份,取该年最后两位数字,如2001年,则取01

mm指报送期的月份,如九月,填09。

dd指报送期的日期,如六号,填06。

内容组织
账户开户信息表
序号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字段描述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外汇账户账号

  bank_name
C
128
  否
银行分支机构名称

  en_code
C
18
  否
开户公司单位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chinese_name
C
70
  否
单位中文名称

  account_type
C
5
  否
外汇账户性质码,见代码表

  currence_code
C
3
  否
账户币种,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open_date
D
10
  否
开户日期,yyyy/mm/dd

  file_number
C
16
  可
开户、变更核准件编号,

经过外汇局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必须填写。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7
字段1(银行分支机构代码)由各银行自行编制,但必须能够区分具体发生业务的网点。同时,各银行要将分支机构代码表报外汇局备案,如有变化,及时报告。(下同)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外汇账户账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

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credit
N
16
2

当日贷方发生额

  debt
N
16
2

当日借方发生额

  balance
N
16
2

余额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4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发生变动的每个外汇账户的变动情况。如没有任何账户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Ref_number
C
24
  否
业务参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Op_bank
C
128
  可
付款银行名称

  Op_name
C
70
  可
付款人名称

  Op_account
C
30
  可
付款人账户

  En_name
C
70
  否
收款人名称

  En_code
C
18
  否
收款人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收款人账户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代码,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Amount
N
16
2

金额

  Paymethod
C
1
  否
结算方式

信用证―――1

托收――――2

电汇――――3

信汇――――4

票汇――――5

其他――――6

  Transact_code
C
6
  可
交易编码,根据业务性质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码。

  Authority_code
C
30
  可
审批件编号。

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

  Ap_number
C
24
  否
跨境收支:‘1’+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境内交易:‘2’+ 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账户结售汇:‘3’+ 申报号码(从账户结汇按支出对待,购汇入账户按收入对待,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Country_code
C
3
  否
付款人国别,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10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账户收入明细情况,其累计额要与账户收支余变动表中的贷方发生额一致。如没有任何账户发生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Ref _number
C
24
  否
业务参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Op_bank
C
128
  可
收款银行名称

  Op_name
C
70
  可
收款人名称

  Op_account
C
30
  可
收款人账户

  En_name
C
70
  否
付款人名称

  En_code
C
18
  否
付款人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付款人账户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代码,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Amount
N
16
2

金额

  Paymethod
C
1
  否
结算方式

信用证―――1

托收――――2

电汇――――3

信汇――――4

票汇――――5

其他――――6

  Transact_code
C
6
  否
交易编码,根据业务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码

  Authority_code
C
30
  可
审批件编号

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

  Ap_number
C
24
  否
跨境收支:‘1’+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境内交易:‘2’+ 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账户结售汇:‘3’+ 申报号码(从账户结汇按支出对待,购汇入账户按收入对待,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Country_code
C
3
  否
收款人国别,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10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账户支出明细情况,其累计额要与账户收支余变动表中的借方发生额一致。如没有任何账户发生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代码表
账户性质
序号
账户性质
代码


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1100


经常项目-承包工程及贸易专项
1201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工作情况,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允许公民旁听。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可以自愿申请旁听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临时召集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3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登记,领取旁听证。
路途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信函或者传真形式提交申请和身份证、介绍信复印件,经同意后,在会议召开前,持申请材料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登记,领取旁听证。
旁听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公民的申请顺序发放。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可以允许20名以下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每次可以允许8名以下公民旁听。
第七条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旁听公民应当佩戴旁听证,在旁听席位就座,遵守会场纪律和《旁听须知》。《旁听须知》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
旁听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旁听公民承担。
第八条 旁听公民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有意见的,可以在会场外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
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对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可以以会议简报形式反映。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工作室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7日

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




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达到国家规定技术等级标准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农村公路以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加快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有关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公路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查车、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


对保护公路和检举、制止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要,结合国家和省的公路规划,会同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路路网规划,公路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交通状况,合理划分界定公路路网中的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号。



第九条 公路建设及改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建设制度。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县道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改造,乡道和农村公路的建设改造由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搞好市域内重要公路的建设与改造。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由各类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公路建设用地应包括公路用地和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取土场、供料场等临时用地。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为公路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路沿线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做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工作,保障工程用地。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对公路建设市场和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维护建设秩序,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实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县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乡道和农村公路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改造应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按规定向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公路改造改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时道路不得收取通行费。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公路配套设施,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经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



新建和改造公路应当符合公路技术等级标准。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公路按下列规定由养护责任单位组织养护:



(一)国道、省道由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养护;



(二)县道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三)乡道由乡镇政府(办事处)指定的单位负责养护;


(四)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养护;


公路穿越城区的路段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城市道路与公路的分界点,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协商确定,按规定经批准后设立标志。



第十九条 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及各级财政投入的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也可以采取公路冠名、公路绿化用地有偿使用、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定期拨付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应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负责相应路段的养护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公路养护标准、养护考核办法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检查考核,指导公路管理机构或专业养护队伍的养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面清洁,横坡适度,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保证公路处于经常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通行能力。



养护责任单位应本着稳固路基边坡、保障安全畅通、美化路容等原则,充分利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边坡地、分隔带等,组织进行公路绿化。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和公路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损坏、承载力不足等情况及时予以修复改造。属于农村公路的修复改造,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报告,及时组织维修和改造工程。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养护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应当设立施工标志或绕行标志;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养护人员应减速避让。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公路沿线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乡镇政府(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公路标志牌,标注公路名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在城市和村镇等区域设立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标明管理事项和注意事项等。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设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公路的行为,确需办理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一)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


(二)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路上行驶的;


(三)移动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


(四)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


(六)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七)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农村公路的,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乡镇政府(办事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砍伐公路树木还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经营场所;


(二)挖砂、采石、取土,种植作物、放牧等活动;


(三)挖沟引(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边沟、桥涵;


(四)倾倒垃圾,污染公路路面;


(五)打场晒粮、堆放物品、设置其他障碍;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损坏、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除公路养护、防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穿越城市规划区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按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管理。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由县市区政府划定。农村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乡镇政府(办事处)参照乡道的标准划定。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和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事项时,应当遵守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关规定。凡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应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除城市和村镇规划区外,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规划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制定规划,逐步予以拆除或迁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建设、收费和路政管理,组织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对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对侵占公路用地、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在建设控制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除。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单位和养护工作人员发现破坏、损坏公路和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协助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现场调查,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或依法予以修复、改建,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整改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决定,依法行使路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有关管理事项定期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审批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国防公路、收费公路、专用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公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按照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