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扶贫助学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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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扶贫助学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2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佛府〔2005〕92号)的精神,现将《关于我市扶贫助学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迳向市扶贫助学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吴小灵,联系电话:83205001)。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我市扶贫助学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设立前已开展面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扶贫助学活动的市属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活动项目、资助对象、资助金额、接受捐赠等情况向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报告,纳入统一管理。
二、社会捐助资金可直接纳入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统一使用,也可根据捐助单位或个人的意向使用。
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金按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渠道发放,纳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统一管理。
四、各区除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提出的要求外,可根据本区财政能力状况,制定其它扶贫助学措施。
五、非本市户籍的贫困学生,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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