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42:29   浏览:9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部


民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民人发(1993)18号 1993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工种分类目录》中所列民政行业工种范围,民政部组织制定了《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民政)



假肢制作装配工

-----------------------------------

|利用手工和专用设备,为肢体残缺者制作和装配各种假肢(含假眼、

工种定义 |

|假耳等)。

----|------------------------------

适用范围|假肢和假眼的测量、预制件、装配、试样、修理。

----|------------------------------

等级线 |初、中、高

----|------------------------------

学徒期 |二年

-----------------------------------

初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按设计图、装配图和石膏模型制作各种常规假肢,除测量工和假眼工外,一般不直接接待患者。

知识要求:

1.常用设备(真空泵、台钻、砂轮机、锯床、烘箱、缝纫机、取型仪、对线仪、假肢专用机床、假肢接受腔真空成形设备等)的名称、规格、性能、操作规程及保养方法。

2.常用工具(手电钻、热风枪、振动锯、石膏锉、内径仪、水平仪以及其他钳工工具等)的名称、规格、性能、使用规则及保养方法。

3.常用计量单位和机械制图的基本知识。

4.常用数学基本知识

5.假肢常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及基本加工方法。

6.人体解剖学有关运动部分的骨骼、关节、肌肉等一般知识。

7.装配钳工操作的基本知识。

8.常规假肢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9.常规假肢的装配技术要点和质量要求。

10.假肢用非金属材料的粘接方法。

11.假肢与矫形器的专业术语和代号。

12.电气的一般常识和安全用电。

13.安全技术规程。

技能要求:

1.看懂假肢测量设计图、零件图和装配图。

2.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设备。

3.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工、夹、量具。

4.常用钻头、皮工刀的刃磨;錾子、样冲、划针的淬火和刃磨。

5.一般工件上的划线、钻孔、攻丝和铰孔;金属件间和不同材料间的铆接、粘接。

6.根据工作材料,选用合理刀具、磨具及其切削量。

7.假肢接受腔的合成树脂真空成形。

8.根据设计图和模型要求,制作常规上、下肢假肢。

9.按配方和技术要求,加工制作定型假眼。

10.按模型和材料配方制作一般假耳、假鼻或假乳房。

11.根据质量标准鉴别上、下肢假肢零部件的质量优劣。

12.根据图样和技术要求,经济合理地使用金属、塑料、橡胶、皮革、合成革、织物等材料。

工作实例:

1.制作前臂或上臂机械假肢。

2.制作上臂短残肢或肩离断装饰性假肢。

3.制作铝、木、皮小腿或大腿假肢。

4.根据图纸和模型,制作髌韧带承重小腿假肢。

5.根据模型加工接受腔,组装骨骼式小腿假肢或大腿假肢。

6.加工制作定型假眼或假耳、假鼻(包括配料、配色和拌料)。

中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从头至尾(包括测量、取型、修型)承做各种常规假肢,此外,还须具有制作特殊假肢的技能。

知识要求:

1.常用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构造。

2.常用工、夹、量具的构造、使用和调整方法。

3.人体解剖学和人体运动力学的基本知识,骨骼、关节及主要肌肉、神经的名称与功能。

4.不同部位截肢的残肢残存功能及装配不同假肢的代偿方法。

5.各种皮革、织物的用途、质量的识别及合理下料。

6.常规假肢测量、设计、取型、修型方法。

7.常规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方法。

8.常规假肢的对线、调整、使用训练和异常动作的纠正方法。

9.开关控制电动手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10.特殊(关节离断、长残肢、短残肢)假肢的制作技术要点和装配质量要求。

11.人眼解剖知识、有关眼球摘除后眼腔的状况及各种假眼制作装配方法。

12.假眼、假耳、假鼻、假乳房所用化工材料的性能及其配方。

13.国内外假肢新材料、工艺、新技术情况。

14.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知识。

技能要求:

1.常用设备一般故障的排除。

2.专用工具、夹具的选用和制作。

3.绘制假肢零件的加工图。

4.完成髋关节以下各类下肢假肢和肩关节以下各类上肢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的全过程。

5.解决上、下肢假肢对线、调整、试穿及训练中出现的问题。

6.装配、维修前臂或上臂截肢用开关控制的电动手。

7.按照眼球摘除患者的眼腔形状制作装配特殊假眼(含软性假眼、薄壳假眼)。

8.假手指、假耳、假鼻、假乳房等美容整形器官的取型、制模、配料、加工和装配。

9.指导初级工的技术工作和带培徒工。

工作实例:

1.制作、装配骨骼结构吸着式大腿假肢。

2.制作、装配悉姆截肢、膝离断、髋离断等特殊假肢。

3.制作装配上臂短残肢或掌骨截肢机械假手。

4.制作、装配前臂或上臂开关控制的电动手。

5.为患者专配各种假眼。

6.为患者专配各种假乳房。

高级假肢制作装配工

能熟练地制作特殊假肢,并能处理疑难病例和制作高难度假肢,具备设计一般假肢产品的能力。

知识要求:

1.假肢生产用较复杂、较精密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

2.有关假肢结构的机械原理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

3.残肢畸形、人体骨骼病变知识及其X光片的阅读能力。

4.各种假肢用材的性能、合理选用及材料消耗的计算方法。

5.肌电假手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6.各种假肢接受腔口型的设计原理及受力分析。

7.假肢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

8.国际上假肢技术发展趋势。

技能要求:

1.绘制假肢产品的装配构造图,编制装配工艺规程。

2.双侧高位截肢、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等高难度假肢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与装配。

3.对假肢产品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4.肌电手的维修。

5.指导中级工的技术工作。

6.应用推广假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工作实例:

1.为双侧高位截肢或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的双下肢截肢者设计、制作与装配假肢。

2.为双侧高位截肢或一侧高位截肢一侧残肢不良的双上肢截肢者设计、制作与装配适用的机械手、工具手或开关控制电动手。

3.为患者装配上臂肌电手。



矫型器制作装配工

-----------------------------------

|利用手工和专用设备,为麻痹、瘫痪等肢体障碍者制作和装配各种

工种定义|

|矫形器(含内脏托带和矫形鞋)。

----|------------------------------

适用范围|矫形器和矫形鞋的测量、预制件、装配、试样、修理。

----|------------------------------

等级线 |初、中、高

----|------------------------------

学徒期 |二年

-----------------------------------

初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按设计图、装配图和石膏模型制作各种常规矫形器,除测量工外,一般不直接接待患者。

知识要求:

1.常用设备(台钻、砂轮机、烘箱、真空泵、锯床、片皮机、缝纫机、矫形器专用机床、热塑板真空成形设备和制鞋用内线机、外线机等)的名称、规格、性能、操作规程及保养方法。

2.常用工具(手电钻、热风枪、振动锯、石膏锉、内径仪、水平仪、皮工刀以及其他钳工工具等)的名称、规格、性能、使用规则及保养方法。

3.常用计量单位和机械制图的基本知识。

4.常用数学基本知识。

5.矫形器常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及基本成形方法。

6.人体解剖学有关四肢、脊柱各部位的骨骼、关节、肌肉等一般知识。

7.装配钳工操作、装配和修理的基本知识。

8.常规矫形器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9.常规矫形器的装配技术要点和质量要求。

10.各类腰围的结构、作用及使用方法。

11.胃托、肾托、疝气带等内脏托带的结构、作用及使用方法。

12.矫形鞋的制作方法和质量要求。

13.矫形器用非金属材料的粘接方法。

14.假肢与矫形器的专业术语和代号。

15.电气的一般常识和安全用电。

16.安全技术规程。

技能要求:

1.看懂矫形器测量设计图、零件图和装配图。

2.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设备。

3.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常用工、夹、量具。

4.常用钻头、皮工刀的刃磨;錾子、样冲、划针的淬火和刃磨。

5.一般工件上的划线、钻孔、攻丝和铰孔;金属件间或不同材料间的铆接、粘接。

6.根据工件材料,选用合理的刀具、磨具及其切削量。

7.热塑板制矫形器的真空成形工艺。

8.按照设计图和模型制作常规上、下肢矫形器。

9.按照设计图和模型要求,制作常规脊柱矫形器。

10.加工矫形器的皮工零部件。

11.制作各种腰围和内脏托带。

12.制作常规矫形鞋及各种矫形鞋垫。

13.根据图样和技术要求,经济合理地使用金属材料、塑料、橡胶、皮革、合成革、织物等材料。

工作实例:

1.制作普通上肢矫形器。

2.制作常规支架式小腿或大腿矫形器。

3.制作热塑板成形的小腿矫形器。

4.制作常规框架式脊柱矫形器。

5.制作常规腰围和颈托。

6.为足下垂或内、外翻足制作矫正鞋。

7.制作普遍补高鞋和补缺鞋。

8.加工制作胃托、肾托、疝气带。

中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从头至尾(包括测量、取型、修型)承做各种常规矫形器,此外,还须具有制作特殊矫形器的技能。

知识要求:

1.常用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构造。

2.常用工、夹、量具的构造、使用和调整方法。

3.人体解剖学和人体运动力学的基本知识,骨骼、关节及主要肌肉、神经的名称与功能。

4.截瘫、麻痹等肢体障碍者的病变情况及采用矫形器矫治的方法。

5.各种皮革、织物的用途、质量的识别及合理下料。

6.常规矫形器的矫治作用和适应范围。

7.常规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及调整、正确使用的方法。

8.各种热塑板制脊柱矫形器的制作技术要点和装配质量要求。

9.足部畸形、缺损等运动障碍脚的种类、致病原因及采用矫形鞋矫治方法。

10.胃托、肾托、疝气带的设计原理及方法。

11.有关腰椎病的基本知识,各种腰围的设计与制作工艺要求。

12.国内外矫形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情况。

13.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知识。

技能要求:

1.常用设备一般故障的排除。

2.用工具、夹具的选用和制作。

3.绘制矫形器零部件的加工图。

4.阅读有关肢体畸形的X光片。

5.完成髋关节以下各类下肢矫形器和肩关节以下各类上肢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的全过程。

6.根据患者病情要求,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装配和调试各种框架式和热塑板制脊柱矫形器。

7.解决各种矫形器在试穿、调整及观察矫正效果中出现的问题。

8.测量、设计、取模、配楦、制作各种矫形鞋及矫形鞋垫。

9.设计与制作各种腰围和内脏托带。

10.指导初级工的技术工作和带培徒工。

工作实例:

1.制作、装配平衡前臂矫形器或肩外展矫形器。

2.制作、装配坐骨结节承重的或带脊柱支架的大腿矫形器。

3.制作脊柱侧弯矫形器、蛙式支架和颈椎矫形器。

4.按医生处方,设计、制作特殊腰围。

5.根据患者病情,设计、制作二层楼式补高鞋或严重畸形的矫正鞋。

高级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能熟练地制作特殊矫形器,并能处理疑难病例和制作高难度矫形器,具备设计一般矫形器产品的能力。

知识要求:

1.矫形器生产用较复杂、较精密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

2.有关矫形器的矫治原理和材料力学的基本理论。

3.各种矫形器的设计原理及受力分析。

4.肢体畸形、麻痹病变知识及其X光片的分析能力。

5.各种矫形器用材的性能及合理选用,掌握材料消耗的计算及复杂下料样板的制作方法。

6.矫形器、矫形鞋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

7.国际上矫形器技术发展趋势。

技能要求:

1.绘制矫形器产品的装配图,编制装配工艺规程。

2.截瘫病人、偏瘫病人或脊柱多种变形等高难度矫形器的测量、设计、取型、修型、制作与装配。

3.与矫形器复合使用的矫形鞋和特殊疑难矫形鞋的测量、设计、取型、配楦、制作与装配。

4.对矫形器、矫形鞋的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5.指导中级工的技术工作。

6.应用推广矫形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工作实例:

1.为高位截瘫病人设计、制作与装配矫形器。

2.制作波士顿、密尔沃基、色努等各类脊柱矫形器。

3.为严重畸形的麻痹患者,设计、制作、装配带小腿、大腿支架和矫形鞋的矫形器。

4.复合畸形脚的诊断及其矫形鞋的设计与制作。



尸体整容工

-------------------------------

工种定义|用药品、化妆品和器具,对尸体整容、整形、化妆和美发。

----|--------------------------

适用范围|殡葬行业尸体的整容、整形。

----|--------------------------

等级线 |初、中、高

----|--------------------------

学徒期 |二年

-------------------------------

初级尸体整容工

知识要求:

1.整容、化妆常用材料的名称、用途和性能。

2.整容、化妆及理发常用工具的名称和使用方法。

3.尸体的五官、脸型、发型及肤色的基本特征。

4.尸体整容、化妆的一般方法。

5.男、女发式一般造型和基本操作程序。

技能要求:

1.按程序进行整容、化妆,会使用不同清洁材料(清水、酒精、汽油等)对尸体面部及必要部位进行清洗。

2.使用不同化妆材料,采用一般方法对尸体面部进行化妆,使其着色均匀、自然。

3.闭合一般尸体的双眼和嘴。

4.给一般尸体刮脸和梳理男、女式普通发型。

5.正确使用和保养整容、化妆、理发工具。

中级尸体整容工

知识要求:

1.各种不同化妆材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根据不同肤色配制不同色彩的方法。

2.尸体的各种脸型特征,正常人日常生活美容的常用方法。

3.男、女发式一般造型和梳理标准及美发梳理方法。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政办〔2005〕7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查处无证非法采矿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矿业开发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三明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列入年度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134号)精神,有效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促进我市矿业开发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特制定全市开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为重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率、经济效率、安全生产效率的协调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是指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行为的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中,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及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无证非法采矿的督查、巡查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件,查处一件,确保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举报、督查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动态巡查责任制,发现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后必须在1天内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
煤矿的动态巡查和取缔关闭工作要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建立起来的动态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市、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尤其是要在重点矿区公布。对在第一时间以真实姓名举报的群众,经调查属实应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奖励经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从各种矿政收费规定的返还款中列支。
3.建立督查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对县级查处无证非法开采情况督查一次。重点督查各地建立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目标责任和巡查、举报、查处、备案、建档、督查、责任追究、奖励等制度和落实的情况。凡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失察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发现非法开采行为不采取措施及时查处,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煤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二)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
调查摸底是做好查处工作和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的基础,只有摸清情况,才能达到准确有力查处的目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时,首先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采矿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主要查清:1、历年来经治理整顿后已取缔关闭的矿井(点),2、经取缔关闭后又重新开采的矿(井)点,3、新开或以往漏关的矿井(点),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过,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井(点)。这四种类型的矿井(点)要分别建立台账,台账要有矿井(点)名称、地理位置、矿主名称、开采矿种、处罚情况等主要内容。
(三)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市政府把2005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纳入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分解和明确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目标责任。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对目标责任制负总责,亲自抓,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证,对工作予以强有力的督促和指导。
(四)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无证非法采矿的极大危害,使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氛围。
(五)加强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无证非法采矿,涉及经贸、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有效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
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组织关闭、取缔非法采矿矿井(点)工作。
2.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制定非煤矿山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无证非法采矿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对所开展的巡查工作要作好检查记录,要严格实行责任包片制度,做到全面巡查,不留死角。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2.组织开展无证非法采矿巡查工作的督查。
3.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组织认定和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工作。
(1)对巡查发现或经群众举报的无证非法采矿,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在3天内立案组织查处,同时要及时告知公安部门、电力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2)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构成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对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查处后,要及时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抄送安监、公安、经贸、环保等有关部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需要关闭和取缔矿井(点)的,要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查处非法制造、贩运、买卖和使用爆炸物品的案件。
3.对无证矿山,以及过期作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爆炸物品供应。
4.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案件。
(四)经贸部门(煤行办)职责
负责组织查处煤矿“四证不全”矿井及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工作。
(五)电力供应单位职责
1.停止对列入取缔、关闭矿山的电力供应。
2.对无证非法采矿矿井(点)以及采矿许可证过期作废的矿山,不予提供电力。
3.负责检查、处理本系统内违规供电行为。
(六)行政监察机关职责
依法、依纪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在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介绍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介绍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现将《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意见,望告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附:职业介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充分发挥职业介绍在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介绍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节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来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职业介绍的宗旨是,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
第三条 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服务的方向,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地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职业介绍所,属事业单位性质。具体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劳务交流活动。
第五条 职业介绍所设常年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配置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 职业介绍所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地方各级就业服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内容:
(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调查和登记。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介绍临时性劳务人员,并对单位用工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
(3)为城镇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
(4)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工单位。
(5)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服务人员。
(6)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的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7)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的信息及趋势预测,为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8)在劳动力供求双方经过相互选择自愿达成协议后,指导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定劳动合同。
(9)承办劳动部门赋予的其他劳动工作。
第八条 职业介绍所对持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城镇求职人员进行职业介绍,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凭县以上劳动部门的介绍信进行用工介绍,办理务工许可证。
第九条 职业介绍所在进行求职登记和开展用工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档案,实行信息系统管理。并通过组织供求双方直接洽谈和多种形式的交流、传播信息,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职业介绍所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也可实行地方财政差额拨款补助的办法。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所本着有偿服务和不盈利原则,合理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由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交纳,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开展职业介绍和劳务交流活动所需的办公用费及业务费;
(2)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和保险福利费用;
(3)建立或租用必要的职业介绍场所,配备设施和改善工作条件所需的资金;
(4)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一次性开办费,另外列支。
第十三条 上述规定适用于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四条 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属于非盈利性的,须持章程和单位证明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属于盈利性的,除按上述程序到劳动部门办理许可证外,还要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方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其活动要接受当地劳动、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其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对于职业介绍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超出规定业务范围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取缔。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