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1:23   浏览:9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泰政发[2001]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市政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一定强制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较为全面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为贯彻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规章作系统、详细、具体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立足全局,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组织起草、协调审核、整理汇编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应配合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工作。

第二章 编制计划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县)、区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文件项目要调查论证,综合平衡,编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规、规章明确授权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制定具体行政管理措施的;
(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统一规定,且属于本级政府管理权限的。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需调整的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组织起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应在深入调查、充分搜集材料、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起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
(二)行政管理主体的职权和义务;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复议和诉讼办法;
(四)法律责任、奖惩办法;
(五)施行时间。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分编、章。编、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应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三)格式、体例符合要求;
(四)名称准确、内容完整、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文字简明。

第四章 审定与发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二)起草缘由和起草过程;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四)其他。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内容的合法性;
(二)实施的必要性;
(三)操作的可行性;
(四)文字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修改后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二)提出修改意见,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重新起草;
(三)对依据不充分,没有必要制定或者应暂缓制定的,提出暂缓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退回原起草部门。
第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单位应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报告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或《泰州日报》上全文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申报软件的补充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3]11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申报软件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局办公室《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申报软件和打印机型号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函字[2003]21号)下发后,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和经营企业使用国家局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软件和申报软件(以下分别称审批软件、申报软件),审批发放了一批经营许可证,初步建立起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数据库。根据发证机关和部分经营企业的反映,国家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审批软件、申报软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审批软件(3.0版)、申报软件(3.0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发证机关继续免费使用审批软件,经营企业免费使用申报软件;并可从国家局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和北京多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msdsonline.com.cn)分别免费下载审批软件(3.0版)和申报软件(3.0版)。

二、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必须使用申报软件制作电子版申报材料,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发证机关。

三、不具备制作电子版申报材料条件的企业向为其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填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由安全评价机构代其下载申报软件并制作电子版申报材料。安全评价机构代经营企业下载申报软件,制作电子版申报材料的,不得向经营企业收取费用或增加安全评价服务费用。

审批软件和申报软件是审批发放、打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工具,也是构建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据库、建设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政务信息系统的重要手段。各发证机关、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审批软件和申报软件,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效率,保证经营许可证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决定:
一、在各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分别作为自治区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其中:和田、喀什、阿克苏、吐鲁番、哈密地区的工作委员会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其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伊犁、塔城、阿勒泰地区的工作委
员会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其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均为行署级,受派出机关和当地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
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向派出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受派出机关的委托,负责执法检查工作,调查了解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地区贯彻实施的情况;检查了解地区行署、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联系在本地区的各级人大代表,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服务;联系所属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组织指导本地区的县、乡换届选举;承办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增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委员会和调研室。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农牧业的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做好基础工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农牧业方面的重大事项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建
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农牧业的各种文件、行政规章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农牧业工作的决议、决定进行研究,对其中被认为同国家宪法、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对国家有关农牧业的法律、法令、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有关农牧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有重点的进行调查研究,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室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提出建议;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及时了解、掌握兄弟省、区、市和
自治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动态,向主任会议、常委会议提供信息、资料;负责草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文件、报告;承担自治区人代会、常委会的秘书工作;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会刊、工作通讯以及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99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