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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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劳社
失函〔200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
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
332号)规定,“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 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
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军队机关事业
单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
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员、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
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职工人数、缴费
工资基数等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军队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名
单和缴费工资等情况,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办理参保手续、建立缴费记录。军
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参保人员失业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
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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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4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吉林省新闻出版奖励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新闻出版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授予在新闻出版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由省政府设立,以省政府名义表彰,为省内新闻出版的最高奖项。

  第四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实施“精品带动”、“人才兴业”战略为内涵,在全系统大力倡导精品意识和名牌观念;着力推进技术创新和人才培训;积极营造效益效率和快速发展氛围。通过评选优秀出版物、优秀出版单位、优秀出版工作者,形成我省新闻出版产业的精品方阵和人才梯队,并通过制定一系列奖励政策,给予入选的单位和个人一定的扶持和激励,进而带动我省新闻出版产业快速发展,实现产业升级。

  第五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公民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下设3个系列奖项:吉林新闻出版精品奖、吉林新闻出版优秀集体奖、吉林新闻出版优秀人物奖,每3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新闻出版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涉及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印刷企业、营销企业、复录企业和光盘生产企业等10个行业。

  第九条 入选吉林新闻出版精品奖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产品和网络出版作品须具备基础条件和具体条件。

  (一)基础条件。

  1.作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增进国际文化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2.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对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3.任何作品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二)具体条件。

  由省新闻出版局相关职能处室制定。

  第十条 入选吉林新闻出版优秀集体奖的单位须具备基础条件和具体条件。

  (一)基础条件。

  1.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执行新闻出版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2.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科学发展观,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省本行业中技术先进、管理科学、业绩突出,利润有较大幅度增长。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1)最近2年内,有买卖书号、版号、刊号行为的;(2)最近2年内,因严重违反新闻出版政策法规被查处的。

  (二)具体条件。

  由省新闻出版局相关职能处室制定。

  第十一条 入选吉林新闻出版优秀人物奖的人员须具备基础条件和具体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执行新闻出版政策法规,遵守新闻出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有显著工作成绩。2.爱岗、敬业、业务熟练,在本岗位工作中有较高造诣和水平。3.在现岗位工作2年以上(含2年)。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1)最近2年内,单位有买卖书号、版号、刊号行为者;(2)最近2年内,单位因严重违规被立案查处者。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人员不得参加评选:(1)参与买卖书号、版号、刊号活动者;(2)编发的出版物,因严重违规被查处者;(3)印刷、复制、发行人员参与非法出版活动;(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处罚者。

  (二)具体条件。

  由省新闻出版局相关职能处室制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新闻出版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每届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奖时,设评审委员会主持评奖活动。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主管副省长担任。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由新闻、出版、印刷、经营等领域有影响的和权威的专家、学者,及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组成人选由省新闻出版局推荐,报省政府批准。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四条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较大新闻出版单位为吉林省新闻出版奖的推荐单位。

  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每年推荐的具体要求,将推荐项目材料及评审费等,统一报送省新闻出版局,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报吉林省新闻出版奖的项目,须填写《吉林省新闻出版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吉林省新闻出版奖。

  第十七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同一内容项目已在国家或者省(部)获得奖励的,不再推荐;能形成系统、相互间是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推荐。

  第十八条 被推荐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十九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公安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保密事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经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获奖项目,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奖励经费100万元,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情况,而本办法又未明确规定的,可由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新闻出版评审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