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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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4月9日 国土资源部 中编办 体改办)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形成了一支具有优良传统和作风、技术力量雄厚的地质勘查队伍,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现行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政企(事)不分,责权不明;队伍臃肿,力量分散;工作重复,效率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
削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又影响了地勘单位自身活力的发挥,也使得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得不到充分保证。因此,必须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政企(事)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实行政企(事)分开,强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和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能,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
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一并划转。地质勘查单位下放到省一级后,不得再层
层下放。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工作在今年内完成,具体事宜由国土资源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
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的步伐。地质勘查单位主要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创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企业化过程中,要将从事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环境与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划出来,继续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在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保留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
对由原地质矿产部代行出资人权益的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另行研究。
(二)各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与各工业局研究确定。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可以从所属地勘队伍中保
留一支从事放射性矿产勘查的精干队伍,其余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国防科工委研究确定。武警黄金地质勘查部队的改革,按照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执行。
(三)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具体职能和编制由国土资源部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四)分流人员,减人增效。针对地质勘查队伍人员过多、效益不高的状况,要加大人员分流力度。通过改革,地质勘查队伍要面向市场,面向区域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积极构筑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非地质勘查业生产门路,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提高经济效益,改
善职工生活。
三、改革的政策措施
目前,地质勘查单位可用于经营的净资产少,设备陈旧老化,离退休人员多,改革难度较大。中央和地方都要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一)原地质矿产部和各工业部门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费均以1998年预算为基数(不含一次性补贴)保持不变。划转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费,由财政部统一划转给各省级地方财政,在省级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单列,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
人员、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等。各地应在首先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将余下的经费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企业)经费两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二)地质勘查单位在属地化、企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划定的地质勘查费基数中10%左右的勘查费转增国家资本金;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允许其将部分或全部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
(三)对地质勘查单位用于组织队伍转产,安排职工再就业等工作的银行贷款,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扶持。
(四)地质勘查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过程中,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
(五)地质勘查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各地应将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与当地下岗职工同等对待,领取地方印制发放的下岗证,享受国家和当地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要千方百计确保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尚未进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体系的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和有关待遇不变,费用从划转省级财政的地质勘查费中列支,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统筹办法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执行。
四、改革的组织领导
推进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对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是促进地质勘查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对于增强地质勘查队伍活力,加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勘队伍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改革,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国土资源部和目前仍管理地勘队伍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班子,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周密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推进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特别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妥善安排好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



19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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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7]29号 二○○七年六月九日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省级部门。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目标的制订、实施和监控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一致。

(二)实事求是原则。目标的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相衔接,与省委、省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

(三)突出重点原则。突出国务院下达的约束性目标,全省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四)分级负责原则。省政府部门对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目标负责,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五)客观公正原则。目标的制订、分解、监控、考评、奖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省长对省长负责,按分工领导组织所分管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省长、副省长负责,协助省长、副省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负责全省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省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负责年度目标的制订、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为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省政府指定。组长单位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核、年度考核初评等工作并对组内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目标责任单位为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省级部门,具体承担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工作体系,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目标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制订目标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工作部署。

(二)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当年度中心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

(三)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

(四)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第七条 目标基本构成。部门年度目标由政务目标和保证目标构成。政务目标基本分为85分,保证目标基本分为15分。各部门按职能设置主要业务目标原则上不超过6项。保证目标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省直机关工委共同制订。

第八条 目标的制订。

(一)每年1月15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制订出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省政府。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能的,应与相关部门协商,明确主、协办单位责任。1月25日前,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部门上年目标完成情况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指标报省政府。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省统计局提出的指标,于每年1月30日前完成各部门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编制工作,在征求各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逐项量化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工作措施及工作时限要求并于省政府目标下达后1个月内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目标的监控。各部门要随时掌握分析目标执行的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全省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重点目标,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督导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底前以专题请示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二条 新增目标。年度目标下达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新的重要工作任务确需纳入目标管理的,须于当年9月底前专题请示省政府经批准后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新增目标纳入部门当年度目标考评。第四章检查与考评

第十三条 检查与考评的方式。按照日常抽查、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检查与考评的内容。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检查与考评。

(一)按季检查。当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将上季度目标执行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二)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直机关工委、组长单位、省统计局。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统计局进行核查并于7月20日前综合全省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承担惠民行动目标任务的省级部门对上年度全省惠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汇总,形成自查报告报省政府;1月15日前,各部门对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直机关工委、组长单位、省统计局。次年1月25日前,各组长单位将组内成员单位初步考核情况及综合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省统计局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准并报省政府;2月20日前,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控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 政务目标。

1.量化目标。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完成奋斗目标的,按完成目标比例的110%计分。

2.定性目标。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基本分计分;出色完成任务的(受省委、省政府表彰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表扬肯定的),按基本分的110%计分。

(二)惠民行动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加计进入总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承担惠民行动目标任务综合工作的省级有关部门比照本款计分。

(三)单项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加计进入总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四)重点督办事项。每项基本分为1分(惠民行动目标不重复计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加计进入总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年度工作目标中,某项目标因主、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项目标的扣分由主、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从总分中扣除。

承担惠民行动目标、单项目标、重点督办事项超过两项的部门按1项计分。

(五)保证目标。按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与省直机关工委制订的评分标准进行计分。

(六)新增目标和调整目标。新增目标基本分为1分,完成新增目标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第1、2项的规定计分;未完成新增目标的,该项目标不计分并在总分中倒扣1分。调整目标项目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计分。

(七)获奖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0.4、0.3分;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全面性工作的,加计0.4分;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单项工作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3、0.2、0.1分;经国家各部委(局)授权由国家各部委(局)办公厅表彰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的,加计0.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2、0.15、0.1分;全面性工作得到国家各部委(局)、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表扬的加计0.3分,单项工作得到国家各部委(局)、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表扬的加计0.2分,同项工作重复批示表扬的按一次表扬计分;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分别加计0.4、0.3、0.2分;经省委同意,由省直机关工委表彰的“四好”活动先进班子、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加计0.3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八)突出贡献奖励加分。对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行业的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受到国家有关部委(局)、省委、省政府肯定并推广经验的,由本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给予1—3分的奖励加分。

(九)受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经国家各部委(局)授权由国家各部委(局)办公厅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扣1分。1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含3次)的,年终目标考核时列为不达标单位。

(十)其他扣分。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政务信息、电子政务建设、应急管理等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各阶段统计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部门目标考评总分中直接扣除,扣分累计不超过3分。

1.政务督办。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拒不办理或推诿不办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按时限办理但不符合工作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

2.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拒不受理,推诿扯皮,耽误办理时间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向代表、委员承诺的事项未落实的,每发生一次扣0.4分;办理答复件代表、委员不满意又未再次进行办理答复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不符合办理基本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3.公文处理。对不符合公文运转程序、公文格式、公文内容及文字、印制出现重大差错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对交办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不按时办理又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4.政务信息。重大紧急信息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对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反馈的信息、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约稿不报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未完成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政务信息报送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比例酌情扣分。

5.电子政务建设。发生失泄密事故的,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重点建设任务的,扣0.5分;未按要求完成应用类建设任务的,每项扣0.3分;未完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中国四川)内容保障任务的,扣0.2分;未将本部门政务公开内容在网站上发布的,每项扣0.1分。

6.应急管理。对交办的应急事项推诿不办或未按要求办理的,每发生1次扣0.3分;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相关部门领导未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每发生1次扣0.2分;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未按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完成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任务的,扣0.2分。

第十七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和惠民行动目标未完成的均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获奖等次。

第十八条 奖惩。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年度考评获得前30名的部门由省委、省政府通报表扬;连续3年获得前30名的部门由省委、省政府授牌表彰;年度考评被确定为不达标单位的部门由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九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解释,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3〕25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经委(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入,现将重新修订的《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办法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产品在定型、投产前,对其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社会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三条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鉴定验收形式与内容

第六条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 对于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社会安全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申领生产许可证、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可分为样机(样品)鉴定、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新产品试生产前,应进行样机(样品)鉴定或验收;试产结束或扩大生产规模投产前,应进行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

第十条 对于一般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和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工作可以合并进行,鉴定验收部门认为有些产品不需要分开鉴定验收时,也可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具备鉴定验收的条件:

一、样机(样品)的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可投入试产,并有市场销售前景。

二、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三、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质量合格。

四、试制试产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五、试制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要求鉴定验收的企业必须向主持鉴定验收的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大纲;

二、新产品试制(试产)或投产总结报告;

三、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国内外同类产品或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六、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大型设备应提供型试试验报告)和质量分析报告(注:该报告必须是省以上经过质量和计量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

七、用户使用报告或验收证明(原则不少于2份);

八、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九、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产品,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第十三条 鉴定验收内容

一、对样机(样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等做出评价,同时要对样机(样品)试制是否成功,能否投入试产(投产)做出评价。

二、审查样机(样品)试制鉴定时指出的问题在试产中是否得到解决,考核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试产、投产的需要;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市场前景预测,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四、提出鉴定验收结论报告。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新产品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一般新产品可以委托由国家和省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约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必要时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鉴定验收委员会,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新设备、有出口潜力的新产品、突破性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重要工业新产品,由鉴定验收主持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三人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作出评价,并由鉴定验收委员会讨论作出结论意见。

三、验收鉴定。对专业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验收主持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按照新产品开发合同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经考察其生产、检测等条件后,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评价意见结论。

第三章 鉴定验收委员会及主持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主持部门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部门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并在收到鉴定验收申请之日起十天内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验收内容、鉴定验收方式,并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如需召开鉴定验收会,应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

三、对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的评价。如有搞形式主义的,应另行组织鉴定验收。

四、填写鉴定验收证书盖章后,报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生效。

第十六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和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具有经验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的新产品所属专业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直接参加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开发研制单位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验收主持部门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有权要求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起草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全体成员应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第四章 鉴定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吉林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主管工业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经济委员会主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并吸收省内部分专家、学者组成。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全省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前,申请鉴定单位应首先填写新产品鉴定验收申请表,报当地有关部门初审后(县及县级市报当地市、州经委备案),报省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批准。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由主持鉴定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报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号盖章后核发。

第二十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由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持鉴定验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责令主持鉴定验收单位予以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将直接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