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17:42   浏览:9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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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50号

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情况,全面、科学地分析、预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从2004年5月开始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实行专项调度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调度快报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单位发生事故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以下规定逐级报告: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造成一次死亡1—2人的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死亡3—9人的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要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凡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

  2.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

  3.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统计月报

  (一)统计范围: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均要进行统计。

  (二)统计报告内容和方式: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工矿A1修改表)规定的内容逐项填报,通过伤亡事故统计软件报送国家局调度中心。

  (三)统计报告时间:每月15日前与其它各类伤亡事故一并报送。

  三、其它事项

  (一)为便于分析、对比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伤亡事故情况,请各单位在做好今年5月份以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补报2004年1—4月和2003年各月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

  (二)由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伤亡事故的统计补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2004年1—4月和2003年各月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补报时限延长至2004年6月30日。

  (三)统计规定

  1.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定义: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2.危险化学品分类:危险化学品分爆炸品(不含烟花爆竹);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七大类。各类中具体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3年第1号公告)。

  3.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火灾、火药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其它。


  附件:伤亡事故情况(基层)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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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 发展改革委文件

交水发[2005]234号



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为适应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内贸运输的发展,充分发挥沿海、长江、黑龙江主要港口的枢纽作用,提高港口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公平、公正的港口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港口内贸收费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以下简称《内贸费规》),统一我国沿海和长江水系、黑龙江干线主要港口的内贸收费规定,规范港口内贸收费项目,除《内贸费规》规定的项目外,港口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区别港口收费性质和市场竞争程度,对港口内贸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货物港务费、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实行政府定价;货物装卸作业费等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放开部分港口劳务性收费。鉴于目前对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等劳务收费,各地普遍采用包干收费的实际情况,决定放开港口装卸作业费(即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货物和集装箱在港口库场存放,由港口经营人收取堆存保管费,堆存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对军事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劳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交通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鉴于琼州海峡汽车滚装运输的特点,为加强该特定区域运输的协调和管理,其港口劳务收费由广东、广西、海南三省(自治区)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
  三、简化收费项目。取消1992年《内贸费规》中规定的起舱机械使用费、困难作业费、工时费、部分杂项作业费、驳运费、减加载作业费、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捣载费、转栈费、装卸汽车(火车、船舶)费、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加成费、地秤(电子秤、电子斗秤)费、轨道衡费、尺码丈量费、装卸用防雨设备费、使用库内升降机(或其它机械)费、除尘费、装包(缝包、拆包、倒包、捆包、过秤定量、分标志)作业费、集装箱清洗费、成组工具费等收费项目,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四、改革长江港口作业费计费方式。长江港口作业不再实行综合包干收费的办法,改按服务项目单项收费。增设驳船编解队作业费,收费标准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一)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沿海港口0.50元/吨(其中福州港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吨),内河港口1.00元/吨。
  (二)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将沿海港口拖轮费调整为0.35元/马力小时,内河港口拖轮费标准不变。
  (三)参照外贸引航费相关规定,在费率水平略有降低的前提下,调整内贸引航费计费办法,根据引航距离长短制定不同的费率水平。引航距离在10海里内的港口,引航费按0.20元/净吨的基本费率计费,超过10海里的港口,超过部分按每海里加收0.002元/净吨计费。
  (四)参照外贸停泊费计费办法,增设内贸生产性停泊费,费率标准为0.06元/净吨(马力)日。
  (五)调整其他船舶使费和杂项收费标准。其中系、解缆费调整为50净吨以下船舶免征,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每次30.00元,在浮筒每次50.00元: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每次70.00元,在浮筒每次100.00元;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每次140.00元,在浮筒每次200.00元。开关舱费调整为500净吨以下船舶每舱口50.00元,501~1000净吨船舶每舱口100.00元,1001~2000净吨船舶每舱口170.00元,2000净吨以上船舶每舱口340.00元;内河港口驳船取送费调整为5千米以内每计费吨0.50元,超过5千米,每计费吨千米0.10元;倾倒垃圾费调整为船运每次50.00元,陆运每次20.00元;码头供水劳务费调整为供水100吨及以下每次100.00元,100吨以上每次200.00元;围油栏使用费调整为500净吨以下船舶每船次1000.00元。500~1000净吨船舶每船次1200.00元,1000净吨以上船舶每船次1400.0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3号),内贸船舶代理业务已不属于港口业务。参照港口外贸收费规定,内贸船舶代理费不再列入《内贸费规》。考虑到国内船舶代理市场已经放开的实际情况,对内贸船舶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可按照起运港和到达港分别计费的办法,比照国际船舶代理费的收费项目和规定,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七、港口内贸收费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当前煤电油运紧张矛盾依然比较突出,各地交通(港口)、价格主管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费规调整引发市场波动和不良反应,确保顺利实施。各港口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严禁借机乱涨价、乱收费。各地交通(港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港口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交通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按上述原则修订的《内贸费规》由交通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公布。
以上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和《关于调整长江干线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的通知》(交运发[1992]40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五年六月七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3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3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已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等选举单位分别选举产生。共选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79名,天津市选举的代表谭绍文、内蒙古自治区选举的代表杨秉祺在选出后逝世,实有代表2977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确认2977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现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