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电话、电传、传真通信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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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电话、电传、传真通信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电话、电传、传真通信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1990/05/01

建总发字(90)第49号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使用电话、电传、传真涉密通信实行严格管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党政组织要予以高度重视。

  第三条 各级领导要经常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监督,对电话、电传、传真涉密通信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对于使用电话、电传、传真涉密通信,要根据通信内容的密级,经指定级别的领导批准,使用具有保密装置的通信设备或对通信内容进行保密处理后方可通信。

  第五条 绝密事项的电话、电传、传真通信,总行要经主管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分行要经分行行长批准,并指定专人用保密设备通信。

  第六条 机密事项的电话、电传、传真通信,总行要经本业务部主任批准,分行要经主管业务行长批准,并用保密设备通信。

  第七条 当发现对方使用非保密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事项时,接收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停止通信,涉及绝密事项的,应立即报告保密部门。

  第八条 对涉密的电话记录、电传、传真资料,按相应密级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管理,不得丢失或外传。

  第九条 在国际业务活动中使用电话、电传、传真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对外提供秘密事项的,要经上级有权机关批准。

  第十条 与驻国外的工作人员使用电话、电传、传真涉密通信,总行要经主管行长或主管部主任批准,分行要经分行行长批准,并确认措施安全时方可通信。

  第十一条 严禁非本单位的人使用我行所属电话、电传、传真进行涉密通信,确因与我行工作有关非用不可的,由我行有关单位出面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通信。

  第十二条 收到国内外情况不明的电话、电传、传真,其内容是不健康的或敌视我国政府或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收,已收到的资料,报保密或保卫部门,不得外传扩散。

  第十三条 全行各单位要加强通信设备使用管理,对专用电话、电传、传真机要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使用。对涉密事项要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保密制度,在管理涉密通信中做出重要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失密、泄密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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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8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加强我市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特制定如下守则。
一、带头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
二、积极参政议政,按时参加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活动;
三、认真遵守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和代表的监督;
五、坚持清廉从政,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1987年7月14日
律师如何为聚众淫乱罪辩护?


如何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聚众淫乱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聚众淫乱罪,指为首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或者多次参加,集体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其他人不作犯罪论处。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说明]
一、本罪系从原“流氓罪”分解而来。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正常自然人均可构成,但只对其中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处刑。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学术成果: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