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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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3]37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土地经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银行借款、财政拨款等收入资金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介费、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支出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土地储备中心。

二、收入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的土地收入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土地储备中心的资金来源及土地经营形成的收入;设立土地交易暂收资金专户,用于归集竞买者报名保证金等暂收资金;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土地储备中心支出专户,用于核算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业务工作经费、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各种土地经营支出。

第五条 竞买者报名应交的保证金须付给土地交易暂收资金专户,挂牌或拍卖出让土地后,由财政部门将中标的保证金及时付给土地收入专户,将未中标的保证金退给竞买人。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出让土地所得收入须先付入财政为土地储备中心开设的土地收入专户。出让地块的成本费用,由财政核定并及时拨返土地储备中心支出专户。

第七条 土地依法出让,竞买者将所得收入交入土地收入专户后,土地储备中心应开具《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款收据》。报名所收的保证金开具财政往来收款收据。

三、成本费用核算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土地出让项目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土地出让价款全部到位后,及时与财政进行结算。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成本费用应包括:

(一)、补偿性支出

1、土地收购、收回和置换时发生的各种依法应补偿和拆迁还建等费用;

2、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

土地前期开发过程中,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平整土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的费用。

(三)、土地征收储备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支出,如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防洪保安基金、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等以及为征用、开发出让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

(四)、土地出让业务费用

1、用于拟储备土地的可行性研究费、规划咨询费、勘探设计费、测量费及土地评估费、广告宣传费等;

2、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委托评估、代理、公证、审计、法律及其他中介机构而支付的费用;

3、土地储备供应过程中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委托费用;

4、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土地储备所出让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实行分项目核算。成本费用最高比例为不超过宗地拍卖总收入的48%。成本部分的节余部分:25%作为奖励基金,75%作为弥补经营性亏损。成本费用突破控制比例属政府指定项目的须专项报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土地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按规定应解缴的土地出让金后,剩余部分为土地经营收入,其中75%作为土地储备基金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25%作为土地经营收入上缴财政金库。

四、资金拨付缴库

第十二条 剥离土地出让金按照《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潭政发200114号)明确的比例执行,或者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议定的比例执行,凭市国土局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通知单》予以确认后,将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金库。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成本费用实行分项目申请制度,按协议和工作进度预拨,土地出让价款到位以后,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项目结算清单,经财政审核,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以后,从土地收入财政专户拨给土地储备中心支出专户。收入未全部到位的,按收入进度预拨40%的成本费用。

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收入不缴入土地收入财政专户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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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字〔201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10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已顺利完成。根据年度核验数据,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发行单位108486家,其中,总发行企业77家,批发企业8285家,零售单位99732家,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22家,区域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107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51家,网上书店70家,读者俱乐部142家。在这次年度核验中,共有3412家被暂缓通过年度核验,2755家被注销登记。总体看,2010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进展顺利并达到了预期目的。其中,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山西、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甘肃等15个省(区、市)按时报送了年度核验数据,提交了高质量的总结报告,年度核验工作认真细致。
  为更好地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年度核验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围绕建设新闻出版强国,深化国有发行体制改革,科学管理,强化服务。通过“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年度核验工作,掌握发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实施“十二五”规划打好基础;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建立完善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库;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发行单位坚决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推动发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和时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各地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企业、本省(区、市)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和跨省(区、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在本省(区、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
  四、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发行单位2010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五、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发行单位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新闻出版总署直接负责年度核验的企业(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新闻出版总署,其余二份分别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发行单位留存。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和《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七、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网络书店的管理。
  各地要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紧密结合,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出字〔2010〕520号)的要求,严把准入关,坚持网络发行单位实名注册和证照公示制度,对所辖区域内网络书店进行摸底排查,开展法规培训,建立网络书店违规档案。
  切实加强对总发行企业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监管。
  总发行企业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直接负责。为进一步增强年度核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了解企业经营活动情况,发挥各地监督管理职能,此次年度核验新增了《2011年总发行企业年度核验征求意见表》和《2011年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2、3),请各地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89家总发行企业和26家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按照“好、中、差”进行评价。对各地反映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将认真调查,经调查违规事实确凿的,将暂缓年度核验或者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三)开展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调研。
  各地要结合年度核验工作进一步落实全国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和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村发行网点情况专题调研,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找准本地区农村发行网点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具体措施。并将有关数据填入《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全国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经验交流会上要求各地在2011年1月底前提交本地区农村发行网点建设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报送时间可顺延至年度核验工作结束,但最迟不得晚于2011年3月31日。
  (四)做好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填报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库,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情况,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填报数据。各地要组织本辖区内企业按时认真填报数据,并安排专人做好数据审核工作。
  八、年度核验的工作程序
  (一)参加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年度总结,写出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填写《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并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11年3月31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对审核通过的发行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印鉴。对需参加网上年度核验的单位,要同时上网确认其是否已正确填报有关数据,并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在网上给予确认。
  (三)新闻出版总署直接负责年度核验的企业(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至所在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后,于2011年3月31日前,统一报送总署,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复。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持批复件到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办理年度核验登记手续;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持批复件到所在地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年度核验登记手续。
  (四)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和《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附送暂缓年度核验、不予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
  (五)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务必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2011年总发行企业年度核验征求意见表》、《2011年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年度核验登记表》和《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1.核验工作开展的过程;2.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3.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6.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将年度核验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加大服务,提高年度核验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各出版物发行单位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年度核验结束后,新闻出版总署将对各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抽查。对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创新管理的地区进行表彰;对不按时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不认真审核数据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各地在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和情况,可随时与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附件: 1.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157/129257243084297436.doc
2.2011年总发行企业年度核验征求意见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157/129257244777421163.doc
3.2011年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年度核验征求意见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157/129257246676496073.doc
4.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157/129257248036645698.doc

(联系人:吕晓清、何彬
联系电话:010-83138701、83138702
电子信箱:yinshuafaxingfxshch@yahoo.com.cn)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刘伯达诉徐州西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刘伯达诉徐州西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
你院于4月22日就刘伯达诉徐州西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认为,刘伯达为委外队装卸工,在工作中被徐州西站职工唐继春违章作业砸伤致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徐州西站作为唐继春的所在单位,对其职工在履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伯达与委外队签订的“作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自行承担事故责任”之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委外队不是侵权主体,致刘人身损害与委外队没有侵权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我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精神。
据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原审法院对本案侵权责任及赔偿范围的认定基本正确,对徐州西站的申诉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