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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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3]50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加油管理,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为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包括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所有机动车辆,含大客车、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及各类特种车辆、摩托车等。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加油工作实行“统一定点、严格管理、节约支出、一车一卡、对号加油”的原则,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标确定定点油站,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定点加油合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汽车定点加油市内一律实行“油款转帐支付,凭卡对号加油,严格一车一卡”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均使用《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定点加油站凭加油卡核对车牌后加油,并开具银行卡消费三联单,驾驶员刷卡后须在三联单上签名。第一联交驾驶员作为发票依据回单位记帐核销;第二联由石油站留存作为记帐依据;第三联交银行留存。市外出差的车辆途中确需加油的,需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当事人签字审定、纳入车号核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加油卡由市商业银行负责制作,单位统一购领和管理。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登报申明作废,并申请补发新卡。车辆更新或车牌更换应及时换领新卡。加油卡只准本车使用,挪作他用或非本车使用视同贪污论处。

第七条 单位办理加油卡,每卡应以千元为单位充值,其办理方式为单位先将油款转帐到市政府采购燃料费专户(开户行:市商业银行财政支行,帐号:78005072010010002822),银行凭单位进帐单和“燃料费分配单”转入各加油卡。加油卡存款用完后,单位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缴款充值手续。

第八条 定点油站必须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按合同规定为公务用车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遵循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短斤少两,油料必须加入汽车油箱内;不得为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物品;接受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的检查;严格执行“车牌对号”的加油规定。如有违者,视情节将扣减油站履约保证金,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汽车油料管理,按车号建立台帐,并定期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耗油量报表。各单位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按定点加油暂行办法在非定点油站加油;向加油站要“好处”索“回扣”或要求油站提供油料以外的其他物品;不严格执行车牌对号制,转让油票给其它车辆使用(举报电话:0732-8276064、8251574)。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暂行办法由湘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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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医用防护用品是用于医疗服务的重要物资。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具有一定的专业特性。我部已于5月4日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采购合格防护用品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41号),要求医院购买、使用的医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防治非典保障部门统一调控。鉴于医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直接关系到一线医护人员生命安全和降低感染率,现就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使用达到标准的产品。医院使用的医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一次性防护服必须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口罩必须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但是,由于上述标准下发时间较短,有关生产企业准备不足等原因,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在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卫生部等六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要求,在防治非典期间,医院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与用途选用防护等级适宜的医用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使用达到检验及判定规则的防护用品。

二、规范医用防护用品的采购渠道。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医院应尽可能将医用防护用品作为专项采购,纳入当地防治非典保障组统一集中采购范围,或通过当地保障组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提出申请并纳入统一集中采购。自行采购的医用防护用品应保证产品质量,其生产企业应具备卫生许可证。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部门。医用防护用品应作为技术性专用物资纳入医院医用耗材实行统一管理。请将此通知转发至部属(管)医院。

附件: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范



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检测依据: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检测项目:

4.1外观(4.1.1和4.1.2);

4.2结构(4.2.1和4.2.3);

4.4.1防水性(静水压);

4.4.4沾水等级;

4.5断裂强力;

4.7过滤效率。

结果判定:以上项目外观和结构中有2项(含2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其它项目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外观和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超过2项,其它项目全部符合标准的,产品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医用防护口罩

检测依据: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检测项目:

4.2外观;

4.3鼻夹;

4.4口罩带;

4.5过滤效率;

4.6气流阻力;

4.8表面抗湿性。

结果判定:4.2-4.6项中,产品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4.8项表面抗湿性判定:4.2-4.6项均为合格时,产品达到GB3级的,该产品判为合格;产品只达到GB1级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符合GB2级要求的,应在其小包装标识或使用说明书上,注明该产品应为一次性的医用手术口罩共同使用,则该产品可以判定合格。



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4〕1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村镇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工程建设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建设施工队伍,是指从事村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宿迁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村庄集镇建设施工队伍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村镇施工队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技术设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报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 甲级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标准和经营范围:
(一)资质标准
1.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自有流动资金5万元以上;
3.施工负责人从事建筑施工八年以上,取得项目经理证书或甲级村镇工匠证书或高级建筑岗位技能证书,独立承担过五幢以上三层混合结构房屋建设施工,或近3年累计施工房屋建筑施工面积2000m2以上,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4.施工队有6名以上取得高级建筑技能岗位证书或甲级村镇工匠证书的技术人员;
5.施工队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机具设备。
(二)承包工程范围
1.三层以下,单跨12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300m2以下房屋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720m2以下的住宅;
4.在本县(区)承包0.6公顷以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5.承接Φ500以下排水工程;
6.道路宽度在6米以下砼路面的浇筑;
7.土方量在5000m3以下挖方工程,填方厚度在40厘米以下填方工程;
8.管涵工程跨度在6米以下;
9.铺设人行道板及路牙沿石。
第八条 乙级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
(一)资质标准
1.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自有流动资金3万元以上;
3.施工队负责人从事建筑施工五年以上,取得项目经理证书或乙级以上村镇工匠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建筑技能岗位证书,独立承担过五幢以上二层混合结构房屋建筑施工,或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00m2以上,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4.施工队有4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建筑技能岗位证书或乙级以上村镇工匠证书的技术人员;
5.施工队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机具设备。
(二)承包工程范围
1.三层以下,单跨10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240m2以下房屋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500m2以下的住宅;
4.在本乡镇承包0.3公顷以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5.承接Φ300以下排水工程;
6.道路宽度在3米以下砼路面的浇筑;
7.土方量在3000m3以下挖方工程,填方厚度在20厘米以下填方工程;
8.管函工程跨度在3米以下;
9.铺设人行道板及路牙沿石。
第九条 丙级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
(一)资质标准
1.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自有流动资金1万元以上;
3.施工队负责人从事建筑施工五年以上,取得项目经 理证书或丙级以上村镇工匠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建筑技能岗位证书,独立承担过二幢以上二层混合结构房屋建筑施工或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500m2以上,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4.施工队有3名以上取得初级以上建筑技能岗位证书或丙级以上村镇工匠证书等技术人员;
5.施工队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机具设备。
(二)承包工程范围
1.二层以下,单跨8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180m2以下房屋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300m2以下的住宅;
4.可在本乡镇承包0.2公顷以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评定

第十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第十一条 甲、乙级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评定,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施工队伍的资质评定,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申请表;
(二)附件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施工队伍负责人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
3.施工队伍基本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
4.业绩证明资料;
5.自有资金证明;
6.自有施工机具设备资料。
第十三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不得无故扣压、没收《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破产、停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的管理。禁止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或个人承接村镇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乙级资质的施工队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施工队伍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第十八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年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队伍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年检表》、《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及施工业绩等资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年检资料后30日内对施工队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其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的村镇建设施工队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有资质证书的可吊销其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吊销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未取得《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而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的;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