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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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54号

1995-10-10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5]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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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蒙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8年8月26日至27日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就中塔关系及其他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以下共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一致认为,2007年1月15日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为中塔关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双方决心恪守条约确定的方针和原则,认真落实两国建交以来签署的所有双边政治文件,推动中塔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二、两国元首高度评价中塔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现状,认为两国各领域合作快速发展,给两国人民带来实际利益。双方强调,将保持经常性的高层互访,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局势的重大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双方将进一步密切两国政府和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扩大和深化两国政治、经贸、安全、人文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中塔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水平。

三、双方将进一步支持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塔吉克斯坦议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和友好小组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双边关系法律基础,巩固传统友谊,加深两国人民的相互理解。

四、双方重申,中塔国界划定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严格遵守两国签订的所有关于边界问题的协定和文件,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五、双方表示,将继续在涉及彼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大问题上相互支持。塔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与台湾建立和开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往来。塔方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外部势力无权干涉。中方对塔方这一原则立场表示高度赞赏,重申支持塔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为维护国内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做的努力。

六、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表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规定,继续在安全领域开展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和本地区的和平、安宁与稳定。

七、双方认为,毒品犯罪严重威胁地区各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将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包括毒品生产、非法贩运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毒品犯罪活动。

八、中方高度评价并感谢塔方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后表达的同情和慰问以及向中方提供资金和物资援助,帮助灾区人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

九、塔方对中国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表示祝贺,认为这是中国为推动国际奥林匹克事业发展、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做出的巨大贡献。

十、双方认为,加强双边经贸合作对全面推进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优化贸易结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改善贸易投资环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在交通、通信、采矿和加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

十一、双方将继续挖掘公路交通运输和过境运输合作潜力,提高口岸接运能力,在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方面相互提供便利。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实行鼓励边境贸易的政策,促进边境地区的务实合作。

十二、双方将根据各自法律为在对方国家从事投资贸易活动和经济技术合作创造便利条件,保护对方国家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十三、双方将进一步扩大教育、文化、科技、新闻、旅游、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两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青年和民间友好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双方认为,当前,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势头良好,已成为在互信、互利基础上深化成员国睦邻关系的重要平台,对促进中亚地区稳定、推动成员国共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不断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安全、经济和人文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十五、双方强调,中亚国家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国际社会应尊重中亚各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中亚各国的稳定与安全、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符合本地区各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中方高度评价塔方为促进中亚地区安全、稳定与发展所做的努力。

十六、双方指出,双方在一系列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强调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双方将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架构。双方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充分发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化,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蒙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给予中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友好访问。拉赫蒙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 锦 涛 埃莫马利·拉赫蒙

(签字)        (签字)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于杜尚别

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工作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调动征地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项目征地工作经费由市负责落实,各县(市、区)项目征地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第三条 征地工作经费按实际征地面积每亩5000元标准提取,列入征地成本(铁路、公路除外),由市国土资源局设专账核算。

  第四条 征地工作经费全额用于县(市、区)、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征地工作。其中:县(市、区)1000元/亩,镇(街道)2600元/亩,村(居)委会400元/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800元/亩,镇国土资源所200元/亩。

第五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拨款程序:

为保障征地工作的实施,承担征地任务的单位按征地工作进度,提出征地工作经费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按本《办法》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到县(市、区)征地预存款专户。付给县(市、区)的工作经费除留给国土部门外,其余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具体安排。镇(街道)、村(居)委级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负责征地机构分别按比例拨入在当地财政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拨付给镇(街道)、村(居)委级的工作经费,必须确保第一时间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一、镇(街道)、村(居)委

㈠ 用于进村入户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等相应费用的开支;

  ㈡征地工作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以及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村(居)委干部的补贴;

  ㈢征地期间,参与征地工作的镇(街道)干部和一线工作人员的误餐、夜餐等补贴;

  ㈣征地工作中的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设备购置费及交通费用;

  ㈤征地工作中的治安管理、强制执行、协调群众关系、权属纠纷等经费;

  ㈥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

二、县(市、区)

㈠ 参与征地工作相关单位的费用补助;

  ㈡县(市、区)政府协调有关单位征地工作等相关经费的支出。

三、国土部门

㈠ 报批资料、图件费;

㈡ 征地报批工作经费;

㈢ 征地工作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

㈣ 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经费支出。

  第七条 征地工作经费应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和人大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征地进度,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村经济组织及工作人员开展征地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重点项目指市级以上建设项目,其征地工作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茂名市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征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从土地出让价款或政府对划拨土地定价总额中提取1%作为征地奖励基金,专项储存于市财政专户。

  第五条 征地奖励对象:参与征地工作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征地奖励条件:1、依法依程序征地;2、征地报批手续完善;3、按时提供用地;4、征地补偿方案、安置补助方案及征地有关政策落实,无群众阻挠用地行为,无遗留问题。

  第七条 征地奖励金发放:

  ㈠ 按照项目征地宗数奖励;

㈡ 市征地拆迁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㈢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征地奖励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级政府征地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镇(街道)三级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比例为6:3:1。

第五条 新征土地纯收益指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土地用于经营性或工业项目的出让价款,扣除征地成本、开发成本以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之后的土地收益。

第六条 新征土地纯收益列入财政预决算内容,并由市财政部门按分成比例划入辖区(县)、镇(街道)指定的专户。

  第七条 新征土地纯收益应严格规范使用范围,在财政预决算时,报告征地纯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接受人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