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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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的规定,凡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未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原审批决定一律废止。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综合计算工时 不定时工作制 行政许可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400份
附件: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157号文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经审查,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署《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许可决定书》。

  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第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书应一律加盖“北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专用章”。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发生157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办理的手续和程序按照本规定和157号文件执行,原许可审批表、决定书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时,对涉及国计民生且从业人员较多、跨区县经营的行业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注意该企业与在其他区县的企业的之间的平衡,审批前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工作规程,填写《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内部流程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许可。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实施监督检查的企业户数应为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20%。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相关材料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认真保管,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档案按年度归档,当年批准特殊工时制度的可以归为一卷,一个案卷不得超过一百页,超过一百页,应分成两卷以上,一卷一号,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短期,许可有效期限较长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许可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 卷内每项许可的文书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申请说明书;

  (五)企业工会意见或职工联名意见;

  (六)《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七)《申请实行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

  (八)《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九)《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内部流程表》;

  (十一)送达回证;

  (十二)备考表。

  第十七条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有关的文书材料按时间顺序一并归档:

  (一)不予受理的;

  (二)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

  (四)需要延期许可的;

  (五)进行实地核查的。

  第十八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征得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行政许可其他要求的,按《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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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和移交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清理和移交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铁道部、水利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根据我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你单位选定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并已通过所开帐户将部分活期存款存入我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为了有利于养
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现就清理和移交你单位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进行清理,并填写“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明细表”,“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明细表”(两表见财社字〔1998〕88号文附件)。并于9月21日将加盖公章的两表传真给财政部社会保
障司。
二、各单位务必于9月24日持填写后的“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明细表”(一式三份)和全部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单,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办理具体移交手续。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核查后,向各单位和财政部出具代保管凭证
。定期存款到期后,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负责兑付,并转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各单位务必于9月23日持填写后的“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明细表”(一式三份)和全部国家债券凭单,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具体移交手续,并与代保管方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共同签署《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委托保管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营业部核查后,向各单位和财政部出具代保管凭证。国家债券到期后,由各单位负责兑付,并转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清理和移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事项仍按《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8〕88号)执行。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传真电话:68551223。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9号;联系电话:68020919,68011395。
附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委托保管协议书。

附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委托保管协议书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
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
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代保管
国家债券 张共计 元。国家债券到期后由委托方负责
兑付。
委 托 方 代 保 管 方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年 月 日



1998年9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83号
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

            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问题,确保中央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广西区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意见的批复》(银复[2001]4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广西区调剂处置信托投资公司专项借款节余限额用于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的通知》(广州银发[2002]196号)精神,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的形式,通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南宁市商业银行发放,并仅限于兑付梧州、玉林市拟撤销地方政府办的11家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承贷的南宁市商业银行对该项再贷款不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第三条 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的管理原则是:限额管理,余额监控,集中审批。
限额管理: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下达的专项再贷款限额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风险的实际进度及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的进展情况,实行“随用随借”的原则,分次、逐笔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南宁市商业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属指令性指标,任何时点均不能突破限额。
余额监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下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限额在有效期内,严禁周转使用,实行余额控制,按月考核。
集中审批: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依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授权和本管理办法,审批和发放专项再贷款。
第四条专项再贷款按照“统一领导、分批发放、封闭运行、分级负责、集中兑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统一领导”系指使用此项再贷款兑付拟撤销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的直接组织下进行。
“分批发放”系指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的借款额度和实际用款进度分批发放再贷款。
“封闭运行”系指专项再贷款须设立专户,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考核。
“分级负责"系指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各司其责,分级负责此项再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上报兑付清单,具体办理划拨再贷款资金手续,同时要对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集中兑付”系指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办的城市信用社的自然人合法债务统一由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兑付。
第二章 专项再贷款的借款人、承贷行和使用对象、用途及范围
第五条 专项再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承借(即借款人),并负责按期偿还再贷款本息。南宁市商业银行作为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专项再贷款的承贷行,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指定一家金融机构作为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的代理兑付行。承贷行和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均不承担偿还再贷款本息的责任,对专项再贷款无支配权,不纳入资产负债表,也不体现营业收支。
第六条 专项再贷款使用对象、范围和用途。
专项再贷款仅限于兑付梧州、玉林市拟撤销地方政府办的11家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
专项再贷款不得用于兑付对公存款、公款私存和违规高息等其它款项。
第七条 专项再贷款的还款期限、利率。
专项再贷款的还款期限为10年,年利率为2.25%,实行按季付息。从2003年开始,分10年等额归还本金。
承贷行存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存款专户上的专项资金和财政部门存放在人民银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借款专户资金,均不计付利息。
第三章 专项再贷款申请、审查及发放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拟撤销11家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所需的再贷款金额进行认真审核批复后,由南宁市商业银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提出专项再贷款申请报告。
第九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内部操作规程》(见附件)认真审核、发放再贷款。
第四章 专项再贷款的封闭运行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再贷款由南宁市商业银行承贷后,直接划拨到自治区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设立的“2290其他存款”科目下开立的“地方政府办专项借款资金”专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规定用途,确定该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后,将专项借款资金逐级划拨到梧州市、玉林市及辖区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分支行设立的“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梧州、玉林市及辖区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用途,确定该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和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同意后,将该项资金划拨到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的兑付专户。
第十一条 梧州、玉林市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清算组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立“**政府办城信社资产清收专户”,专项反映拟撤销城市信用社资产清收、变现资金情况。专户资金要按一定的比例(由当地政府、当地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民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协商确定)用于归还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应在自治区、梧州市、玉林市城市信用社风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对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的甄别、确认,审核当地政府办城市信用社清算组编制的自然人合法债务明细清单,并对清算组编制的10万元以上的大额存单的明细清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使用专项再贷款专户资金时,须凭当地政府、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和人民银行审核的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清单,方能将兑付资金划拨到“处置政府办城信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资金”专户。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将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置换为代理兑付金融机构的储蓄存单(折)后,即从此专户中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 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该项再贷款,严禁用于地方财政开支或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借款管理台帐,单独反映专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借款本息归还情况。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授权范围内,按照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设立再贷款管理台帐,加强对专项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建立再贷款管理台帐,严格管理好专项再贷款,以确保再贷款本息资金的按期收回。
第十六条 建立再贷款统计、检查和报告制度。
(一)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要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兑付专户的资金变化情况及代理兑付清单。所有的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清单、原始凭证、核实审批记录等原始资料须装订成册,设专档妥善保管,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切实加强对专项再贷款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政府专项借款专户资金的划拨和使用情况,协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按期偿还专项再贷款本息,并按时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上报有关报表和材料。
(三)人民银行各有关分支行要加强对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跟踪调查,防止挤占挪用,发现违规行为,要促请当地政府及时纠正;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资产清收、变现工作,依法维护中央银行资产的安全;逐日、逐月填报使用再贷款兑付广西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进度表、广西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表,连同月度书面材料分别于旬后1日、月后5日前报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梧州、玉林市拟撤销地方政府办的11家城市信用社。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解释。
附件: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内部操作规程

附件:
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内部操作规程
为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广西区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意见的批复》(银复[2001]49号)精神,根据《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专项再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借款协议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广西自治区调剂处置信托投资公司专项借款节余限额用于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的通知》(银办发[9002]248号)规定,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处置广西拟撤销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问题政府借款3.3亿元协议书,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关于承诺如期归还城市信用社兑付债务专项借款的函》(桂政函[2002]145号)。
(二)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专项再贷款申请。
梧州、玉林市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将有关城市信用社拟兑付的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清单报当地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上报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由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依据《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再贷款使用对象、条件、期限和兑付范围等内容,认真审核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清单,并根据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结合可支配的财力状况,测算还款资金来源,确定专项再贷款金额后以书面报告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梧州、玉林市财政局要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按期还款的承诺函,并分别抄送人民银行南宁、梧州市和玉林市中心支行。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再贷款申请报告,并抄送有关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专项再贷款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批复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南宁市商业银行。
(四)签订《处置广西拟撤销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问题政府借款合同》。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专项再贷款申请报告后,自治区财政厅即根专项再贷款金额,逐笔制定还款计划,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签订《处置广西拟撤销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问题政府借款合同》。自治区财政厅要逐笔确定每一笔专项再贷款的资金分配方案,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后划拨再贷款资金,并负责将借入的每一笔专项再贷款的还款计划书面通知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
(五)南宁市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专项再贷款。
南宁市商业银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专项再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处置广西拟撤销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申请书、借款凭证,以及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批专项再贷款和办理贷款手续。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授权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二、专项再贷款帐户的设置和取消
(一)专项再贷款帐户的设置。
1.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1230特别贷款”科目下设立“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
信社贷款户”,并在“2160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设立“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存款”专户,专门记载专项再贷款资金的划拨和归还情况。
2.自治区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设立的“2290其他存款”科目下开立“地方政府办专项借款资金”专户,单独反映该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和归还情况;梧州市、玉林市及辖区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分支行设立“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专门反映专项借款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
3.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在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开设“处置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兑付资金”专户,专门反映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的兑付情况。同时,清算组还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立“**政府办城信社资产清收”专户,专项反映拟撤销城市信用社资产清收、变现资金情况。专户资金要按一定的比例(由当地政府、城信社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民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协商确定)用于归还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
(二)专项再贷款帐户的撤销。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再贷款专户的资金在按照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完毕,并在所借人的专项再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后,人民银行南宁、梧州市和玉林市中心支行及有关县(市)支行才能将“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撤销。
(三)专项再贷款利息帐户的设置。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6000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下设立“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专户”,专门核算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情况。
三、专项借款资金的划拨及债务兑付
(一)有关银行办理政府专项借款资金的划款手续。
专项再贷款由南宁市商业银行承贷后,当日要将资金直接划拨到自治区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设立的“2290其他存款”科目下开立的“地方政府办专项借款资金”专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规定用途,确定该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后,将专项借款资金逐级划拨到梧州、玉林市及辖区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分支行设立的“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梧州、玉林市及辖区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用途确定该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和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并提交拟兑付的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清单,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同意后,将该项资金划拨到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兑付专户。
(二)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兑付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
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使用在本行(社)开设的“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兑付资金”专户时,根据已经审核的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清单,将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置换为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储蓄存单(折)。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要定期将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实际兑付情况、兑付资金变化情况和兑付清单送当地人民银行。
四、专项再贷款会计处理手续
(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营业室收到南宁市商业银行送来的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审核批准的借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会计处理手续。会计分录如下:
借:1230特别贷款
  ——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信社贷款户
 贷:2160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一一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存款专户
同时,南宁市商业银行将再贷款资金划人
自治区财政厅专项借款专户:
借:2160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存款专户
贷:2290其他存款
  一一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
(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的专项借款资金分配方案,通过电子联行将资金划转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分录如下:
借:2290其他存款
  ――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
贷:3080电子联行往帐
(三)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收到专项借款资金后。分录如下:
借:3090电子联行来帐
贷:2290其他存款
  ――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
(四)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对当地政府提交的拟兑付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清单,经审核同意后,通过“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将兑付资金汇划人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XX存款一一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兑付资金专户”进行兑付。
五、归还再贷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有关文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期归还该项再贷款本金和利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办理专项再贷款的还本付息工作。根据借款协议约定,从2003年起,分10年等额归还再贷款本金。最后按实际贷款额计算,2012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本息。即:本金按照每笔实际借款金额制订出的每年还款计划还款,利息逢人民银行结息日付息。同时,在每年借款本金到期日和利息结息日(季后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须督促梧州市、玉林市人民政府提前筹措资金,逐级将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人民银行分支行“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再贷款资金”专户,划人自治区财政厅在南宁市商业银行开设的“广西财政厅处置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还款专户”,再通过南宁市商业银行直接归还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如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不能按时归还专项再贷款本息,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承诺,从自治区财政对梧州、玉林市的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中予以扣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