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39:18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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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一九九0年十一月九日,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计发〔1990〕20号)。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对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落实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控制货币投放、保证国家现金收支计划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各级人事部门与银行的配合与协作,进一步搞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
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具体落实,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资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的现状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
地制定《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便于各级人事部门、银行和基层单位实际操作。
二、严格执行工资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人事部下发的《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工资总额计划的下达、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的反馈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纪单位的处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各级
人事部门、银行要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章制度,并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具体落实和完善。
中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下达中央直属驻京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基层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和开户银行,以利于加强对中央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
三、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使用管理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以下简称《手册》),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资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的特点设计的。加强《手册》的使用管理,是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基本、有效手段。
1、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手册》,基层单位必须凭《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工资。
2、各级人事部门、银行和基层单位,要按《手册》的使用要求,认真履行各种审批手续和二联报送制度。
3、要充分利用《手册》中的《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加强对基层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监督、检查,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和人事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4、为提高《手册》的使用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可制定一些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办法。
四、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检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检查制度,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管理工作程序。
五、各级人事部门、银行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共同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是人事部门和银行的共同责任。加强人事部门和银行的合作,是搞好工资基金管理的重要条件。因此,双方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沟通信息、互相支持,对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商,共同解决。
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工资总额计划的下达、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和监督工资项目的支出上,切实负起责任;各级银行要在工资支付上充分发挥监督把关作用。要严格执行工资基金专户管理或工资基金登记簿(卡片)管理制度,凡属工资总额构成的各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从工
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或在登记簿(卡片)上逐项登记,对未经人事部门批准超计划支取工资的,银行应予以拒付;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违纪严重的单位,应予以必要的处罚。
各级人事部门、银行还要注意与有关部门配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中,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



199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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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关键词搜索中的权利纠纷和服务商责任问题

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杨安进



互联网搜索已经成为人们上网获得信息的一种重要方式,也因此而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增值服务行业,在为数不多的可盈利的网络增值服务领域中显得既宝贵又争夺激烈。有人将关键词搜索对于互联网的意义,类比为操作系统之于PC机的意义,称为互联网的操作系统。
互联网搜索服务是基于两种需要产生的一种商业性服务:一是社会经济组织希望更好地传播其网站信息,使得他人能够更方便地访问其网站,由此希望在其传统标识(商标、商号等)与其网站、网页间建立直达(即类似域名一样直接访问)或非直达的联系;二是社会公众希望从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世界中方便快捷地找到所需信息,无需准确记忆众多的域名、URL等符号也能较快地登陆所希望的网站、网页。搜索服务商在这两种需求中应运而生,充当了两种需求之间的桥梁。
互联网搜索的种类很多,包括分类搜索、索引搜索、书签搜索等,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商业应用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中以关键词为搜索入口的网页索引搜索在目前应用最为广泛。而在关键词搜索中,又以IE地址栏寻址搜索、付费搜索中的竞价排名搜索以及搜索结果广告等三种商业模式,在当前取得了应用普及层面和商业盈利层面的双丰收。
本文将主要论述在关键词搜索中,涉及到关键词的一些权利冲突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搜索服务商责任问题。

一、关键词的属性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似乎超出了人们的思维速度,更超出了社会应对速度。当前几年域名纠纷轰轰烈烈从而引发人们对域名特性的热烈讨论尚未取得权威性的一致时,关键词的纠纷又源源不断送到各地法院。
域名纠纷和关键词纠纷在某些方面有类似之处,某些问题也许恰好可以来个“合并处理”。
笔者认为,关键词的属性主要可以分为商业属性、技术属性以及法律属性,而这三个特性又密切依赖于关键词在搜索中的现实应用情况。讨论互联网领域的法律问题大约有个特点,那就是要时刻密切跟踪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社会现实变了,“说法”就得跟着变。

1、关键词的商业属性
关键词的商业属性一方面取决于互联网搜索服务的巨大商业价值,这一点已经被众多的搜索服务巨头们和该行业的研究者们阐述得很清楚,在此不赘述。
另一方面,关键词的商业属性取决于特定的关键词本身所蕴含的商业价值。理论上讲,任何关键词都有商业价值,只是个大小问题。关键词的纠纷主要集中于一些商业价值大的关键词。从现实来看,商业价值大的关键词主要包括知名品牌(如“海尔”)、特定知名词汇(如“911事件”、“毛泽东”)和通用词汇(如“计算机”)。由于目前的关键词还是限于文字、数字、符号的表达形式(以后也许会扩展到其他形式),尤其是文字,因此,词汇就成为最主要的争议关键词。
词汇的商业价值在于其所代表和凝聚的社会生活信息,是这种信息的符号,这种符号被人们在日常中使用和关注得最多,从而形成了价值。这种价值与人们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也与不同地域、文字、文化背景、民族、年龄等因素密切相关。
正式基于此,人们对商业价值高的关键词就更热衷。

2、关键词的技术属性
关键词搜索一般是指搜索服务商抓取了互联网中数量巨大的网页,并对网页中的每一个文字(潜在的关键词)进行检索,从而建立网页索引数据库。当互联网用户使用某个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所有在页面内容中包含了该关键词的网页都将作为搜索结果被搜出来。在经过复杂的算法进行排序后,这些结果将按照与搜索关键词的关联度高低顺序排列。
关键词作为词汇本身是自然可观存在的,与所有词汇一样毫无特色,而只有在进行互联网搜索时才有意义。从技术上讲,关键词就是互联网用户输入给搜索引擎程序的一个符号,这些符号有待于搜索引擎程序在其数据库中进行运算处理,并最终显示出与该符号存在关联度不同大小的网页。
由此可见,关键词的技术特性与搜索软件技术相关,服务商的控制空间非常大。

3、关键词的法律属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在互联网搜索中,关键词具有必不可少的信息引导功能,这是其核心和本质价值。关键词的法律属性应围绕这个功能展开。
在很多情况下,关键词是一些传统标识在互联网上的新应用,其本质在于试图将传统标识的标识效果延伸到互联网空间,使得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活动能获得同样的标识效果,从而实现其目的和利益。
但识别性并不是关键词的必备特性,从信息引导功能来看,甚至可以说,关键词的特性和价值就在于其不具备识别性。真正的识别性是体现在搜索结果上,也就是信息的具体来源上。
很显然,关键词毫不具备赋权的特性,更不足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与域名略有区别,下文再述。
关注关键词的法律属性,不能把注意力集中于关键词本身,那是毫无意义的,而要集中于搜索结果,具体来说就是集中于服务商对关键词的控制上。

4、关键词与域名
关键词与域名具有完全不同的使用价值取向。域名的价值在于提供访问特定网站的上网功能,而关键词的价者在于信息搜集功能。
由于IP地址的全球性、有限性,以及域名与IP地址在技术上的密切联系,这些决定了域名是企业利用互联网传递、交换信息的基础性技术要件,属于相对有限的资源,因此,域名注册一般是由享有一定行政权利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委托的机构管理。
因此,鉴于域名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极端重要性和相对有限性,域名注册服务是一种普遍服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机构不能将域名以及域名背后的IP地址资源作为自有的商业资源来进行市场销售,而是要在国家的干预下为不特定的公众无条件提供服务。
而在搜索服务中,有一种地址栏寻址搜索,其性质与域名极为类似,主要功能价值也是用于访问特定网站。但两者有根本性的区别,域名是全球统一体制下的基础性上网方式,具有全球唯一性,而地址栏搜索是在域名体系上建立的增值性商业服务,不具备也无需具备唯一性,地址栏搜索不仅可以提供上网服务,还可以提供一定的搜索功能。
也正因为这种差别的存在,使得域名的识别价值大大高于关键词。所以,企业申请域名,经常是行使已有的标识性权利(如商标、字号),不会、也常不允许象关键词那样选择一些特殊知名词汇、通用词汇。
这样看来,如果类似地分析一下域名的商业属性、技术属性和法律属性,就会发现域名同样不足以赋予独立的权利,而仅仅是已有权利的一种行使方式而已,所不同的是域名常与那些标识性的权利联系更紧密些,而关键词常要松一些。

二、关键词搜索中的权利纠纷
根据上文分析,关键词的商业价值在于其所代表的信息符号属性,因此,关键词的冲突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种:标识性权利、通用名称、特定词汇。
关键词搜索中的此类纠纷,都产生于服务商对关键词的某种控制或干预,但因此产生的问题又无法单独以来服务商来解决。

1、标识性权利
在此类关键词中,最常见的有:商标、字号、网站名称、产品或项目名称。而分析导致此类纠纷的原因,又要考虑以下因素:权利的地域性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商标的注册分类特性,商号的行政地域特性,网站名称的随意性,产品或项目名称的随意性。
同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又得考虑一些利益的平衡:权利人的权利边界,社会其他公众使用互联网服务的权利,互联网行业本身的发展等。
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所购买、持有的关键词产生异议,那么首先应该审查的是异议人对该关键词是否享有某种权利,而不是首先审查关键词的购买、持有者是否享有某种权利。如果异议人对该关键词不享有任何权利,则其异议一般就不能成立。如果异议人享有上述的某种权利,再审查购买、持有者是否享有某种权利,如果它也享有某种权利,则往往能作为很好的抗辩理由,使得异议也难以成立;如果此时关键词的购买、持有者不享有任何权利,则此时应审查异议人所享有的权利边界,如果该边界能涵盖到关键词搜索,则其异议应能成立,否则就不应成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全国性社会团体一经民政部登记注册,便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目前,部门领导同志兼任全国性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数量较多,且呈增加趋势。为了贯彻政(政府)社(社会团体)分开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独立作用,同时,
为有利于各部门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行政领导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辞去所兼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使之健康发展。
本通知内容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199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