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8:53:01   浏览:8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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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原子能机构


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原子能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上海市药品检验所、各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据查,近年来个别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放射性药品;少数医疗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批准的
进口放射性药品,严重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结合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4号《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放射性药品的进口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报告卫生部和国家原子能机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药品进出口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射性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具有放射性药品经营权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二、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汇总后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审核批准。据此签定进出口合同。
三、申请进出口放射性药品需填写《放射性药品进出口申请表》,并附合同副本,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放射性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首次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应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报送有关技术资料。
四、放射性药品的进口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上海市药品检验所承担,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19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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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完善邮电通信企业经济核算制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完善邮电通信企业经济核算制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1日,邮电部

为适应邮电通信业务的发展,我部决定对现行通信企业经济核算制办法作进一步完善,克服原办法中某些产品量统计不实,透明度不高,计算复杂等缺点,改为对全网通信业务收入采用结算系数法进行省际分配;取消按产品量、成本差异系数和增收提留的分配办法,现将经济核算制办法完善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有收入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有收入=(全网业务收入+对方付费收入-长市结算收入)×结算系数+市话业务收入+邮政储蓄业务收入+同城特快专递业务收入+报刊发行结算收入+集邮业务收入+设备出租代维及其他业务收入+长市结算收入+其他补贴。
二、全网业务收入为:业务收入扣除市内电话业务收入、邮政储蓄业务收入、集邮业务收入、报刊业务收入,同城特快专递业务收入、设备出租代维及其他业务收入后的余额。
三、对方付费收入包括:受话人付费收入及其他由国外付费的电信业务收入。
四、结算系数的测定,原则上是根据各省(区、市)1991年至1993年从全网得到的结算收入与本省(区、市)实现的全网业务收入之比。
五、报刊业务收入的分配仍维持原办法,即:报刊结算收入=报刊业务收入×(1-出口报刊邮运费比重)×成本差异系数。
六、广东、海南两省的港澳出口长途电话业务收入作为自有收入留在本省。
七、上海浦东的全网收入按原规定办法作为自有收入留给上海。
八、国际台、邮袋洗补两项补贴仍维持原办法。
九、一级干线新增资产原值增长幅度超过业务收入增长幅度时,由部第一年补贴其增加上交折旧额的70%,第二年补贴50%。
十、新开一级干线邮路第一年由部补贴该邮路所需邮运费的70%,第二年补贴50%。
以上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印发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7]94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信息产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验收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与市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和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江门市直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规划、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江门市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

(四)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和《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建议书》(附件2),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提交市信息产业局,申请立项为次年度电子政务项目。逾期提交的原则上不被列为次年度电子政务申请立项项目。

第七条 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需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评审。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于每年10月份组织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作为次年度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于特殊项目需求,应项目建设部门申请,市信息产业局可临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专家审查电子政务项目时,应当对项目规划布局、网络基础平台、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利用、技术标准、效益评估等内容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项目技术论证。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信息化专项资金情况,按照项目重要性、效益性以及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资金,由于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原因不能在次年度安排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次年度信息化建设预算,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批准建设项目的经费划到政府采购专户,市信息产业局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协同实施。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信息产业局每年进行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时需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应付市重点突发事项的资金需求。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由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公开采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采购后,建设单位需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书复印件(需盖章确认)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3)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投资5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要同时提交《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专家验收报告》)、《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4)和《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监理报告》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的应用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为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市建设政务数据交换中心,项目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和市信息资源利用规划,提供有关政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和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我市政府网络中心资源,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互动交流方式,切实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对于市电子政务重点项目,除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外,项目建设单位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采购、建设、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等整个项目建设阶段和应用过程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高项目的建设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以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且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门市信息产业局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江信发[2006]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200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密级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手 机


E-MAIL

E-MAIL


投资总金额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元)。

申报内容



分项目名称
项目概述
投资金额

(元)

1




2




3




4




合 计


项目进度计 划
招标时间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验收时间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意 见

(盖章)


市信

息产

业局

审批

意见




经办人:

200 年 月 日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200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 、市信息产业局各存一份。



附件2

密级:

编号: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

方案建议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编制



一、单位基本情况(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和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背景、业务需求、国内同类型项目的基本情况等)

三、项目的建设目标

四、项目的建设内容(如需购买硬件设备,请在此项附详细设备清单)

五、项目的建设意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六、采用的技术与规范

七、投资概算

八、实施计划

九、其它参考资料(国家、省的有关文件,或项目的其它相关资料等)

填写说明:

1、本建议书的编号由江门市信息产业局统一编排,密级由申报单位提出,按有关保密规定审核确定。

2、建议书一式二份交江门市信息产业局。

3、如为申请硬件设备,则只需填写第一、二、四、七项,其中第一项着重说明单位职能、编制人数和现有设备情况,第二项着重说明申请理由,第四项列出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功能要求等内容,第七项列出设备总价。


附件3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200 年 月 日

项目

名称

项目

编号


分项目

名 称

合同

编号


合同规定的

项目进度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


项目进展情况:


现阶段的主要存在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



市信息产业局意见:


附件4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编号

三、项目起止时间

四、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信息化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

六、已实现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