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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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多次发布文件加以制止,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做了一些工作,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
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下决心进行专项治理。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的行为。
过去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
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其中,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集资、基金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凡需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国务院。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清理向乡镇企业
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向企业集资,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要报国务院审批。
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进行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办
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集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企业应拒绝交费。可进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
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
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
,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违反本决定精神、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八、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并指
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明确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中央确定,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审计署参加,建立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决定情况,要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19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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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卫办新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落实《2007年卫生工作要点》提出的“规范卫生新闻发布”和“高度重视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大力弘扬正气,宣传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树立医务工作者的良好社会形象。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的沟通,正确引导舆论,为卫生改革和发展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做好2007年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卫生新闻宣传活动

  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关系到贯彻落实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关系到各项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营造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1.做好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建设的宣传。根据2007年卫生工作要点,今年卫生部门要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三个方面着力推进建设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要积极宣传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及其在保护群众健康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宣传艾滋病、肺结核、血吸虫病和乙肝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政策及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文艺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传播疾病预防控制知识,使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预防疾病的能力。要宣传《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具体内容及各地实施该规划的情况,宣传“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效果,宣传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大力宣传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政策,宣传各地探索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经验和做法。
  2.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报道。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覆盖到全国80%的县(市、区),这是中央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要通过组织记者集中采访报道等多种形式深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及各级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措施,报道各地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典型做法,通过生动鲜活的事例让农民群众理解、信任和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做好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宣传。2007年,全国卫生系统将继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要宣传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改革措施,宣传技术准入规定、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等院务公开措施,宣传各地开办惠民、济困医院或病房,为经济困难人群提供优惠医疗服务的具体做法。优化医疗执业环境问题,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医患关系的和谐,是当前医疗卫生服务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提出整顿和改善医疗执业环境的措施意见,各地各单位要引导媒体全面准确报道造成当前执业环境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大力宣传整顿和改善医疗执业环境的具体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4.做好卫生法制建设及执法监督工作宣传。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增强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宣传各地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完善保障措施,提高执法能力所开展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做好食品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监督等工作的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医疗广告市场、打击违法医疗广告工作,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5.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国务院组成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正在抓紧研究制订改革方案。卫生部门要配合改革方案的出台,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方案的介绍和解读等宣传报道,加深卫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相互沟通和理解。要宣传各地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所进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探索。

  二、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老病死,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在当前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对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的宣传,树立正面典型,弘扬正气,有利于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为卫生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1.做好正面典型宣传。各地要总结2006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巡回报告活动的经验,继续开展正面典型宣传工作,探索以先进模范人物评选、先进事迹巡回报告、开发制作宣传典型人物的影视作品等形式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先进事迹。要结合白求恩奖章荣誉称号、南丁格尔奖、优秀乡村医生等评选表彰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向先进人物学习活动。
  2.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树立主动沟通意识,通过记者通气会媒体座谈会、联谊会等多种形式,倾听媒体和公众对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媒体记者的采访电话要及时反馈信息并尽可能安排,可适时组织记者进行实地集中采访,调动新闻工作者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探索以“开放日”、义诊咨询等形式,主动向公众介绍本地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争取群众的了解和理解;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的互动栏目加强与公众的沟通。
  3.开展舆论引导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积极主动解疑释惑,消除群众的疑虑和误解;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手段,增进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中高技术、高难度、高风险的认识,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和理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坚持舆情收集和分析工作,对于新闻媒体的一些不实报道和故意炒作,要及时澄清和纠正。

  三、规范卫生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工作是信息发布、引导舆论的重要手段,是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规范卫生新闻发布工作。

  1.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和培训。各级卫生部门要把新闻宣传作为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卫生新闻宣传有组织机构,有工作计划,有经费投入,有制度保障,有检查落实,要取得实效。卫生部将在年内计划组织不同形式的研讨会和培训班,同时,各地也要通过举办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培训班、研讨班等多种方式,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培训,推动各级卫生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和广大卫生行政人员学习新闻宣传知识,掌握新闻宣传技巧,提高新闻宣传水平。
  2.完善新闻宣传机构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卫办发〔2006〕63号)精神,2007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建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部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和专门归口管理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机构。卫生部将向社会公布各地新闻发言人名单和联系电话,通报各地新闻发布情况。省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及地市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探索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工作专门机构。
  3.进一步规范重要政策信息发布及新闻发布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为新闻宣传提供科学规范的制度保障。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积极推动卫生政务公开的同时,切实加强政策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性、制度化建设,确保政策信息发布的准确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发布政策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要坚持“公开、透明、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遵循新闻宣传规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并在发布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二○○七年二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楼邮政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楼邮政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居民楼住户正常接收邮件,保护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为邮政企业创造邮递服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邮政企业向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及工矿区的居民楼住户投递邮件工作,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局主管居民楼邮政工作。区、县邮政(电)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楼邮政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在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居民楼号和门牌号的确定及邮件投递的道路通行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居民楼邮件投递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建居民楼(含危旧房改造新建楼房,下同),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信报箱或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设立收发室。已建成的楼房未按规定安装或设置信报箱、间(群)或收发室的,须按有关规定补设。


 第四条 居民楼应具备下列接收邮件的条件:
  一、楼内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设立收发室。
  二、有经公安部门、市地名管理部门核定的地名、楼号、门牌号,并装有明显的楼号、门牌号标志。
  三、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投递邮件的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条 居民楼接收邮件,应由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和地址证明到所在地邮政支局进行登记。邮政支局应在1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符合条件的,应予登记并按规定期限安排投递;不符合条件的,不安排投递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邮件接收单位地址、楼号、门牌号等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邮件接收单位分立的,应当补办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第七条 邮政支局投递邮件可以与邮政用户协商签定协议,约定投递位置和方式。
  邮政用户要求提供超出规定范围的投递服务的,邮政支局可以根据具体条件与邮政用户签定协议,按照协议提供投递服务并收取特殊服务费。
  特殊服务费标准由市邮政管理局制定,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邮政支局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代办邮件投递业务。委托代办邮件投递业务,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监督指导、保证质量和有偿服务的原则进行,并由邮政支局与代投单位或个人签定代办合同。
  代办邮件投递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邮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邮件投递的规则。


 第九条 居民楼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报箱、间(群)的管理和维护,发现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居民楼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委托邮政支局管理和维护,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条 保护邮政投递设施,人人有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信报箱、间(群),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结构和功能,不得向信报箱、间(群)内塞投与邮件无关的杂物、危险物品,不得私自开启他人信报箱,不得在信报箱、间(群)周围堆置杂物妨碍投递邮件。


 第十一条 邮政局和邮政支局应当加强对居民楼投递邮件和邮政用户接收邮件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为邮政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建居民楼通邮情况,并主动与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加强联系,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不按规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的,邮政支局不予投递邮件,并通知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对寄往该局民楼的邮件,由邮政部门按有关业务规则处理。
  二、对信报箱、间(群)管理和维护不善,造成损坏,不能保证邮件安全的,由邮政支局通知责任单位在限期内维修或更换。逾期不维修或更换的,由邮政支局组织维修或更换,所需工料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损坏信报箱、间(群)或其他邮政投递设施的,由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