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16:34   浏览:9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试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试行)

(1990年1月11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以下简称报验人)对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
第三条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在收到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后十五天内提出,填写复验申请表并附有关单证,通过信函申请复验的时间以寄出信函的时间为准。
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审核报验人提出的复验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接受复验。
第四条 报验人对申请复验的商品须保持原报验商品的包装、铅封、质量、数量、标志,不得动用、更换。
第五条 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在受理复验后三十天内完成复验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因复验内容和程序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验时间,但不得超过七十天,并需向报验人说明。
第六条 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应组织专家复验组进行复验工作。
第七条 专家复验组应遵守纪律,秉公办事,按规定独立地进行工作。
第八条 复验应按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审查报验人的复验申请表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审查原检验的检验依据(包括标准、方法);
(三)调查审查原检验的程序及检测操作过程;
(四)核对商品的批次、标志或标记、编号、质量、重量、数量、包装等外观状况;
(五)确定复验标准及检测操作规程,并确定复验的取样方案;
(六)对样品进行测试;
(七)审议、判定复验结果;
(八)作出复验结论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
第九条 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复验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验结论后五日内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复验。国家商检部门的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条 报验人应按规定交纳复验费用。
第十一条 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应对原检验工作予以评价。如属原商检机构责任的,其复验的费用由原商检机构负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十一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52号

2001-11-15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山西、安徽、贵州、河南、河北、辽宁、湖北、甘肃、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报批2001年收取上级管理费计划的函》(中铁程财函[2001]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54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230      陕西西安  2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340      四川成都  3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310      山西太原  4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240      安徽合肥  5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310      贵州贵阳  6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240      湖北武汉  7   中铁电气化集团有限公司             220      北  京  8   中铁建厂工程局                 160      北  京  9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190      河南洛阳  10   中铁宝桥股份有限公司              280      陕西宝鸡  11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220      河北秦皇岛  12   沈阳桥梁工厂                   20      辽宁沈阳  13   宝鸡工程机械工厂                 50      陕西宝鸡  14   武汉工程机械工厂                 30      湖北武汉  15   丰台桥梁厂                    60      北  京  16   成都桥梁厂                    40      四川成都  17   中铁大桥勘察设计院                40      湖北武汉  18   中铁隧道勘察设计院                40      河南洛阳  19   北京中铁工建筑工程设计院             40      北  京  20   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             40      天  津  21   北京电铁通信信号勘测设计院            20      北  京  22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                10      甘肃兰州  23   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                10      四川成都  24   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              30      湖北武汉  25   北京华铁工程咨询公司               20      北  京  26   上海华铁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20      上  海  27   中国铁路工程华东公司               5      江苏南京  28   上海兰迪工程机械经营部               5      上  海  29   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320      北  京      其中: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150      北  京         深圳市中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60      广东深圳         北京华铁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40      北  京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40      浙江宁波         上海中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10      上  海         青岛中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20      山东青岛          合  计                3540  


丹东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



(丹东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引进资金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显我市经济建设引进国内外资金,促

进丹东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或个人通过非职务关系引荐中外投资者为我市提供无偿捐赠、借款、贷款或投资

举办企业、开发产业、发展事业的,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无偿 无息资金的,奖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0%计算,由接受资金方出

资,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奖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计算,由接受方出资,一

次性付清。

第五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的奖金按借款利率的高低分别计算。其中,借款利率等

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奖金为引进资金总额的1%;利率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每降低1%,

增加资金总额的0.5%的奖金,由接受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补偿贸易或对外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按合同确定补偿金额或工缴费

的1%计算,由接受补偿贸易、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出资,在合同履行后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集体或个人引荐投资者来我市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奖金按投资者实际金额

(包括生产设备的折价)的1%计算,由我市参与合资、合作经营方出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付

清。

第八条 集体或个人引荐投资者来我市举办独资企业的奖金按投资者实际投资额的0.5%计算,并

非项目竣工运营后,按瞀级次由财政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 集体或个人为我市引进资金的,应在项目提出时与奖金支付单位签订协议,并到当地

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公证部门对每项奖励协议收取公证费不得超过10元。

第十条 引进资金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丹东高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3年4 月27日发布的《丹东市引进国内资金中

介收入支付暂行办法》(丹政发[1993]23号)和1995年9月15日发布的《丹东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

(丹政发[1995]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