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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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88号


  《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代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河流、湖泊、水库、沿海邻近岛屿间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地、道路、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 渡口分为三类:
  (一)设于市镇港埠、渡运量较大的渡口为交通渡;
  (二)设于乡村或集镇的渡口为乡镇渡;
  (三)设于企事业单位专用场所或旅游风景点的渡口为专用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渡口安全管理任务繁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港航(港务)监督机构负责渡口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第五条 渡口安全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经营者对渡口安全负全面责任,渡口的主管部门和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安全负领导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非经营性义渡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渡口经营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
  渡运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乡镇渡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开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予解决。
  第七条 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渡口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
  第八条 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由设置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乡镇渡,须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当地港航(港务)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专用渡,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由所在地港航(港务)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交通渡,须经所在地港航(港务)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须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按前款规定分别报经批准后,再报共同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
  第九条 渡口应当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良好、旅客上下方便的地段。渡口不得设置在狭窄、弯曲、流急波漩或靠近易爆易燃生产场所、仓库等地段,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排洪泄洪。
  设置渡运机动车辆的渡口,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的规定。
  禁止在通航水域设置缆渡。
  第十条 渡口两岸必须修建合适的码头或埠头,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标牌和警戒水位停渡标志。
  第十一条 设置营业性渡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迁移或撤销渡口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有条件建桥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撤渡建桥。

  第三章 渡 船
  第十三条 渡船(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下同)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港航(港务)监督机构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未经检验、登记发证的渡船,不得投入渡运。
  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签证和年度检验。
  第十四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适航。严禁水泥船作渡船使用。
  第十五条 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 渡船两舷应当设置安全栏杆,渡运机动车辆的渡船应当在甲板两端设置防滑装置。
  第十七条 渡船应当标明:船名、核定乘客定额、载重水线和抗风等级。渡船应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部位载客运货。

  第四章 渡  工
  第十八条 渡船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渡工(船员,下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渡工应当由责任心强、技术好、熟悉航道、身体健康,并经港航(港务)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担任。严禁无证人员担任渡工。
  第二十条 渡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上安全操作制度。

  第五章 渡  运
  第二十一条 渡船应当在规定的航区及指定的航线航行,横渡时严禁抢越沿流行驶中的他船船头。
  第二十二条 需要渡运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的车辆的,须出示有关部门核准的准运准渡证明,经渡口经营者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渡运。
  禁止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车同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超员或超载的;
  (二)装载不当,影响安全渡运的;
  (三)天气恶劣或发现其他危险情况的;
  (四)船员配备不足或渡船不适航的;
  (五)其他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渡口经营者对中小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旅客过渡,应当予以照顾。

  第六章 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渡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渡设置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渡工应当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
  交通渡、专用渡设置后,其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渡船负责人、渡船负责人与渡工应当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渡口经营者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三)制定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调处渡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统一规划渡口的更新改造;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港航(港务)监督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的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法办理渡船检验、登记,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
  (二)负责渡工的技术考核,核发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
  (三)开展渡口安全管理宣传、检查;
  (四)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五)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渡口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配备专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
  (二)按规定配备渡工;
  (三)负责渡口安全教育;
  (四)确保渡船适航和渡口设施的完好有效;
  (五)维护渡口的安全秩序,制止超载抢渡,渡运高峰期应增加渡船班次;
  (六)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
  (七)及时消除渡口安全隐患;
  (八)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渡工的安全职责:
  (一)坚守岗位,遵守航行规则;
  (二)不得超载航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得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险情况下航行;
  (三)宣传《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
  (四)检查渡船是否适航,发现渡船不适航时,及时向经营者和主管部门报告;
  (五)渡船发生事故或乘客落水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组织抢救,并向渡口经营者、渡口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港航(港务)监督机构报告;
  (六)渡口的经营者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渡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
  第三十一条 渡口所在地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渡口安全教育,协助维持学生渡运秩序。
  第三十二条 过渡旅客应遵守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渡口安全管理人员或渡工的指挥。禁止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携带上船。

  第七章 渡船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渡船发生交通事故,由港航(港务)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渡口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第三十四条 渡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渡口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当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处理善后,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因渡船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航(港务)监督机构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港航(港务)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港航(港务)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扣留、吊销其证书、证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港航(港务)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港航(港务)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扣留、吊销其证书、证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渡运安全责任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渡口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港航(港务)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渡口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渡船交通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政〔1987〕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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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和建党90周年。今夏,北京地区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偏紧,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全市电力保障工作要及早谋划应对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平稳,为保证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2011年电力供需形势特点
  (一)供电缺口明显扩大。据预测,今夏华北电网最大负荷1.7亿千瓦,供电缺口约972万千瓦。北京地区电网最大负荷预计为1910万千瓦,同比增长14.6%。在冀北、天津负荷零增长的情况下,华北电网仅满足北京地区1770万千瓦的电力需求,电力供需总体偏紧,遇有极端高温高湿天气,预测负荷缺口约为140万千瓦,为2005年以来的最大值。
  (二)区域供电矛盾更加突出。门头沟、昌平500千伏变电站组成的第五供电分区矛盾突出,通州、安定和兴都500千伏变电站组成的第三供电分区内主变容量不足,部分变压器超负荷运行;配网建设仍然滞后,局部供电瓶颈进一步显现,用电高峰期间,将会有4站4台220千伏变压器、2站2台110千伏变压器过载或重载,不满足N-1条件运行的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将达到74座。长时间过载运行可能引起设备损坏,造成区域停电。
  (三)空调负荷增长迅速。全市今夏空调负荷可能突破800万千瓦,较2010年增长150万千瓦。大量的空调负荷容易形成短
期、局部的负荷集中,每日早上11时、下午17时左右出现两个尖峰时点,尤其是在居民小区的聚集区域,容易造成设备过载,影响居民用电。同时,现行尖峰电价政策11时至13时和20时至21时的尖峰时段不完全匹配,也一定程度影响实施峰谷电价的效果。
  (四)涉电资源供应不确定因素增加。2011年以来,国内的煤炭电力需求不断攀升。自然灾害和地缘政治,以及全球经济复苏引发了全球能源价格较快上涨,煤炭价格突破历史新高。电厂发电积极性受到影响,同时由于结构性矛盾突出,季节性枯水范围较大等因素,部分省份出现淡季缺电的情况,煤炭等资源供应形势更不容乐观。
  综上,今夏电力供需形势极为复杂,外部电力供给形势非常紧张,煤炭等涉电资源紧缺,异常天气、枯水干旱引发的连锁反应不确定性强,内部供应有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各区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狠抓落实,保障电力供应安全。
  二、总体思路及保障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城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核心,以保庆典、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为目标,抓好供应保障和需求调控两条主线,加强调度、落实资源、突出重点、强化技改、调控需求、做好应急,确保度夏期间电力运行的平稳有序。
  (二)工作原则。


  1、把保全面与保重点结合起来。度夏期间的电力工作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做好重要用户的电力保障,做好居民及公共服务用电保障;以全网的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的用电安全。
  2、把保城市电力运行与保庆典活动结合起来。在做好城市电力运行保障的过程中,着力做好建党90周年庆典活动的电力保障,确保重点区域、重点活动、重点时段电力保障安全。
  3、把保供应与调节需求结合起来。一手抓落实资源提高供应能力,一手抓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应用经济手段、技术措施、行政措施,有保有限,限制部分高耗能行业用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4、把日常运行机制与应急能力提高结合起来。着重完善电网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网的日常安全稳定运行,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提高整体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电力运行工作方案
  着重从度夏准备、度夏保障和应急处置三个层面安排有关保障工作。
  (一)度夏准备。
  1、做好资源供应及储备计划,提高供应能力。
  落实资源保障计划。华北电网公司落实输送北京电网资源总量的保障计划,争取2011年上半年投产的60万千瓦新增京津唐发电资源主送北京电网;属地电厂要安排好设备检修,确保其度夏


期间满负荷发电;争取属地燃煤电厂发电利用小时数同比增加200小时;梳理京津唐电网备用电源,做好快速启动的准备。
  协调涉电资源供应。各发电企业落实好煤炭、天然气和水资源计划,主动衔接铁路运力,全力做好电煤调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沟通,争取国家电网和铁路运输部门的支持;市市政市容委做好天然气资源的运行保障,协调有关企业确保7月、8两个月度夏期间发电用气需求;市水务局确保十三陵抽水蓄能电厂度夏前的水库补水,做好火电机组发电所需生产用水保障。
  加快清洁能源利用。北京市电力公司加快新能源并网上网项目进度,对本市5个燃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共计0.9万千瓦)中的成熟项目加快并网,缓解地区的电力和制冷需求,实现燃气和电力的能源互补。继续推进金太阳光伏屋顶发电等项目,满足局部电力需求。
  2、加快度夏工程实施,缓解供电瓶颈。
  加快重点项目推进。电力企业要加快度夏工程的实施,6月底之前完成4座220千伏变电站改造工程,10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11项10千伏线路切改工程,确保在度夏期间发挥作用。同时结合全市重点项目,做好产业项目的供电配套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加快老旧小区配电网改造。北京市电力公司要加快局部用电矛盾突出地区的老旧电力设施改造,对计划改造的254个老旧小


区配电网进行梳理,按照2011年改造计划,度夏前完成供电矛盾突出的18个小区电网的改造任务;对于其它正在施工的34个小区,要确保施工不对居民夏季用电产生影响。
  双向跟进着力化解重载居民小区用电矛盾。居民小区集中区域要考虑空调负荷集中的情况,提前疏导部分负荷到邻近变电站,避免过载运行。对重载和供电严重不足的小区,由区县电力管理部门和区县供电公司逐一排查跟进,共同制定负荷调控措施,在晚高峰期间利用需求侧调控手段降低非居民用电负荷,同时做好应急抢修准备和发电车部署,全力保障民生供电。
  做好隐患整治和供电设备运维。根据2011年电力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治安排,电力企业要做好电网风险源整改和重点线路防护工作,针对度夏期间不满足N-1运行的设备进行大负荷测试,确保度夏期间设备运行稳定;做好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应急预演工作,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强化事故恢复能力;电力企业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重点线路的安全隐患整治,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电力设施防汛准备工作。
  3、加大节电移峰力度,缓解区域性用电矛盾。
  疏导分区用电负荷。电力企业要做好第五分区及其他供电紧张地区的用电负荷疏导工作,第五分区500千伏变压器的负载率要控制在90%以下。一是将部分负荷向临近分区进行疏导,在度夏之前完成66万负荷的倒带;二是利用尖峰电价增收资金实施预调可中断负荷补偿,积极推进第五分区有序用电用户的节电移峰


改造,力争转移高峰负荷5万千瓦;三是其余负荷调控量通过安排应急可中断负荷,在极端用电高峰期间实施应急可中断负荷补偿,控制高峰负荷。
  加强考核开展节电和移峰技术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对北京市电力公司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进行双0.3%的考核(即节约电力电量不低于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负荷的0.3%)。北京市电力公司针对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积极开展电网节能技术改造,实现度夏期间降低高峰负荷5万千瓦的目标。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预测的供电缺口,结合各区县最大负荷等因素向各区县下达需求调控指标,并将需求调控考核工作纳入各区县年终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完成1200万只节能灯更换工作;继续推进节能改造项目,完成372项高效电机、481台节能变压器改造。
  实施倒逼机制调整用电结构。对企业用电实施分级保障,优先保障战略新兴产业、服务业的用电需求,以产值能耗排列序位,优先保障单位产值能耗较低、污染少的优势产业用电;继续利用“倒逼”机制,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用电,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用电高峰期间消减路灯及景观照明用电。加快路灯照明的节能化改造;制定度夏期间的景观照明削减方案;在夜间用电高峰时段,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关闭景观照明。
  4、开展“五个一”活动,深化节电移峰宣传。

  紧紧围绕“节约用电你我他,保障电力靠大家”的主题,开展“五个一”宣传活动,即:召开一次形势通气会,发布一封节电倡议书,举办一期专题培训活动,制作一组节电访谈节目,刊登一系列节电典型案例。
  召开形势通气会———发布2011年电力供需形势和全面的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发布相关领域的节电移峰措施。
  发布节电倡议书———倡导全市公共机构、工商业企业、大型公建从空调、照明、办公、供配电及电机系统、信息机房等方面开展节电工作;严格执行空调26摄氏度的温控措施,非工作时间关闭空调;倡导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节约用电习惯。
  举办专题宣传培训———在北京市电力展示厅,邀请企业管理人员、居民、中小学生等社会代表参与节电移峰专题宣传培训活动,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电移峰的重要性,展示节电移峰的成熟技术,提高社会各界对技术节电、管理节电、行为节电的综合认识,提高各界节电参与的积极性。
  制作专题访谈节目———在北京电视台制作系列宣传访谈节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市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同志,电力专家、用电企业代表共同讨论节电移峰的重要性和有效的节电移峰手段,以及如何利用峰谷电价降低企业成本,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开办案例专栏———分期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等媒体固定


版面开办节电典型案例专栏,刊登公共机构、工商业企业、大型公建、居民生活节电移峰的正面典型案例。
  (二)度夏保障。
  5、突出供电保障重点,提高保障成效。
  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稳定。华北电网公司加强区域资源平衡调度,优化北京外部送电通道运行,增加技防能力,增加巡护的频次;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分区供电原则,优化调度,合理调配负荷,采用智能化监控手段和人员值班制度相结合的运行管理体制,加强电网重载线路设备和供电结构薄弱环节的监控,严格执行度夏期间变电站专人值班和门卫警戒制度;十三陵电厂合理安排抽水和发电,保证电网在最大负荷和出现事故时(黑启动)随时调用。
  确保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供电万无一失。各区县政府、电力企业切实发挥企业主体和属地保障作用,高标准落实重点区域、重点活动、重点时段电力保障措施;企业与属地政府协调联动,加强设施保护,完善群众护线队伍,做好群众护线和专业巡线队伍的衔接,严盯死守,确保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的平稳安全。
  6、采用经济手段,强化预控转移高峰负荷。
  调整尖峰电价时段。在现有尖峰电价政策的条件上,按照与近年实际电网负荷曲线相一致和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调整尖峰电价时段。尖峰时段由原来的每日11时至13时和20时至21时,调整为每日11时至13时和16时至17时,并将尖峰电

价的执行时间由7月至9月缩短为7月至8月,通过电价引导用户转移高峰负荷需求。
  强化可中断负荷补偿。一是对第五供电分区的重点非居民用电单位,实施预调可中断负荷补偿,在7月、8月的工作日,按照每天3小时、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补偿电量由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共同认定,由北京市电力公司从本市2005年以来的尖峰电价增收资金中支付。二是对局部电网型缺电状况,实施应急可中断负荷补偿。即参与此措施的企业在中断负荷前24小时内,接到中断负荷通知,通过停限用电设备和调整用电设备运行方式在指定时间里中断负荷,享受资金补偿。补偿电量由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共同认定,补偿标准为1.5元/千瓦时。
  7、落实需求侧行政手段,削减高峰负荷。
  加强空调用电超标单位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耗能产品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全市12家水泥和2家陶瓷生产企业;同时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相关单位要加大对全市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严控26摄氏度以上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企事业单位节电意识的提高。
  充分发挥在线监测平台作用。利用全市用能在线监测系统,充分发挥北京市工业重点用能企业用电在线监测平台、政府机构用能在线监测平台用电监测功能,建立监测信息预警报送机制,


每周向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报送主要监测用户电力电量消费变化情况,为需求调控、节能监察等度夏保障措施提供支撑;建立用电情况通报机制,定期通过快讯通报政府机构的电力消费情况,督促政府机关的行为节能。
  服务与检查并重,组建节能专家服务队。各区县政府和电力企业组织百名节能专家建立用电服务队,开展“五进两促”活动,即:服务队“进厂矿、进公建、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开展用电检查和节能服务,“促节电、促移峰”。在“五进两促”活动中,注重对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的检查,提出节能管理的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节电错峰,提高居民的节电意识。
  (三)应急处置。
  8、启动度夏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反应速度。
  针对迎峰度夏期间临时性电力供需不平衡和灾害性天气、事故等突发事件,完善《北京地区度夏期间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电力负荷预警,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北京市电力公司在迎峰度夏期间联合建立“电力运行预警每周会商机制”,共同开展预警、分析和应对工作;各区县政府和电力企业实行供电情况每日通报制度;政府、企业加强工作联动,电力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人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置重大事故。
  9、分区落实四级调控目标。
  在资源总量严重不足情况下,根据华北电网的缺电情况,以30万千瓦、60万千瓦、100万千瓦和140万千瓦四级调控方案,按照区县的负荷比例进行分解,安排3141家工业和商业企业做好有


序用电准备,分级投入使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北京市电力公司制定工业、大型商场、大型宾馆饭店负荷四级调控方案,各区县政府配合北京市电力公司落实调控方案。
  10、预备应急拉路限电措施,保障电网安全。
  当以上所有措施全部投入使用后,仍存在超出供电能力的不可控负荷,或发电机组、外送电力出现重大故障时,为保证电网整体安全,由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批准的拉路序位对局部地区拉路限电,减少停电带来的损失。同时按照《北京市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应相应级别启动相应程序,维护社会稳定,为恢复供电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31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注:此公告于1999年12月31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率税目。
特此公告。



19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