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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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0号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便民、高效、规范、廉洁、优质服务,特制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设基本分100分。
  一、思想品德(20分)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20分。有不文明言行,经查实每次视情扣1-2分;没有佩证上岗,着装不规范,每次扣1分;不服从"中心"指挥,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视情扣1-3分;服务对象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等不廉行为,经查实每次视情扣5-10分;情节严重的,视情扣10-20分。上述扣分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二、业务技能(20分)
  了解"中心"的各项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文字表达能力,得20分。在"中心"组织的业务考核中,不合格的扣5分;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经查实每起扣1分;政策执行不当,每起视情扣1-3分;协调不力,影响其他部门和服务对象开展工作,每起扣2分;文字表达不清,文字材料送发不及时,每起扣1分;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应独立完成的事项,每件次视情扣1-4分。上述扣分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三、出勤值勤(20分)
  严格执行"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得20分。
  (一)自觉遵守"中心"考勤制度,得7分。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旷工每半天扣2分。
  (二)自觉遵守各项会议制度,得7分。政治、业务培训,迟到每次扣0.5分,缺席每次扣2分。
  (三)自觉遵守值班制度和值班纪律,得6分。值班时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值班人员不负责任发生不良后果,每次视情扣1-3分。
  上述扣分至小项分扣完为止。
  四、工作实绩(40分)
  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显著,骨干作用突出,得40分。所在窗口获流动"红旗"或有创造性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另行加分。
  (一)办理事项,准确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扣1-3分;
  (二)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三)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普遍表示满意,得10分。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查实每件视情扣1-3分;
  (四)窗口获流动"红旗",每次每人员另加2分;
  (五)有创造性成果或重大贡献,经"中心"认定,给予5-10分的加分。
考核由"中心"监察科负责实施。值班人员须将值班检查结果按时送交监察科。年底根据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分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同时为年度先进工作者)、70-89分为"称职"、69分以下为"不称职",考核成绩进入个人档案,并根据等次发放不同额度的奖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十天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取消"中心"年度考核奖,并通报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病假累计达30天者,中心可要求派出人员的窗口单位换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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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对策探讨

杨 建 明

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基本上做到了当事人有话讲在法庭(当庭陈述),有证质在法庭(当庭质证),有理辩在法庭(当庭辩论)。但人民法院在当庭认证、当庭评理、当庭宣判方面还做得不够,这又集中表现在当庭宣判率还不高,从而引起当事人对开庭结束后不能当即得到判决结果颇有微辞。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拙文拟对当庭宣判的意义和作用、当庭宣判率偏低的原因及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对策作一初浅探讨,以期对提高当庭宣判率有所?益。

一、当庭宣判的意义和作用

1、实现司法公正。

当庭宣判要求即审即判,使审与判都公开化,减少了以往开庭后当事人试图从各方面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将整个判决过程直接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当事人能及时地获悉判决的结果,排除了司法不公在时间上的可能性,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2、提高司法效率。

当庭宣判减少了一些诉讼环节和程序,诉讼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不必整日奔波于法院,减少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而人民法院也因此缩短了审理周期,节约了审判资源,使久拖不决案件从时间上不可能,杜绝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当庭宣判率偏低的原因

1、当事人不理解,对当庭宣判有抵触。

案件开庭后,法官当庭宣判,有些当事人误认为庭审是“走过场”、“做形式”,判决结果是早已内定了的,导致有些当事人对当庭宣判不理解,对法官有抵触情绪。

2、当事人不支持,对当庭宣判有阻碍。

有些当事人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弱,不答辩、不举证或者答辩事实不清、举证意识不强,导致法官开庭审理时当庭查不清事实,划不清是非,根本无法当庭宣判。

3、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庭宣判所依赖的是法官对庭审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正确认定以及对法理的充分阐述,法官必须在几个小时内“断生死,评是非”,它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审判业务能力。一些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当庭认证、当庭评理能力不强,不能从原、被告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中寻找证据的焦点,不能从所列证据的表象中去发掘其本质,不能在当庭评理时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法官缺乏实力,只好以定期宣判代替当庭宣判。

4、法官对当庭宣判持消极和观望的态度。

有的法官认为,当庭宣判既需要司法智慧,也需要司法情操,更需要司法勇气,审理案件搞了当庭宣判,得不偿失,没有任何好处,不如不搞;有的法官也认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都是法定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宣判,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庭宣判率的规定也是灵活的,不是硬指标,不搞当庭宣判也没有哪样影响;有的法官还认为,当庭宣判风险大,败诉方可能误解为事先已作出了判决,情绪激动,个别案件的当事人甚至有过激的言行,搞了当庭宣判怕矛盾激化,怕自己承担不起责任。

三、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对策

1、切实提高法官素质,让法官当庭宣判有实力。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和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审判业务能力,对提高当庭宣判率至关重要。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切实提高法官素质:一是培养法官的思想品德修养,要求法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恪守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的法官职业道德;二是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要求法官树立良好的学风,参加法学理论培训,自觉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新理念、新观点;三是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锤炼驾驭庭审、当庭认证、当庭评理、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2、赋予法官裁判职责,让法官当庭宣判有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关于的说明》中指出:“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后,合议庭和独任庭依职责迳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应当依法签发诉讼文书。”要求法官既审又判,赋予法官当庭宣判的职责,同时规定切实可行的当庭宣判率,并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来约束,法官认识到不搞当庭宣判不行,当庭宣判率低了也不行,搞错了更不行,既可以增强法官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又能够促使法官精研法理,钻研审判,促使法官自觉为提高当庭宣判率而不懈努力。

3、尽快落实激励机制,让法官当庭宣判有动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考察江西、福建法院工作时指出:“审判长选上后,工作量增加了,任务加重了,责任增大了,应该有优厚的条件。”并且谈到:“可以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体现付出越多,得到的报酬就越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也明确规定了“审判长可以享受特殊津贴”。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一种激励机制并落到实处。这种激励机制,可以考虑由以下几方面构成:一是审判业绩的考核,将当庭宣判率作为考核法官审判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内容;二是法官等级的晋升和法官职务的任命,应当从优;三是特殊津贴的享受,应当落到实处,使法官为当庭宣判付出的司法智慧和勇气有所值。以此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让法官当庭宣判有动力。

4、健全职务保障体系,使法官当庭宣判有保障。

故事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广电部


故事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1990年9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电影故事影片创作和不断提高故事影片的思想艺术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故事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以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并一次性付给作者。
第三条 稿酬标准
一、电影文学剧本:
长故事片每部2,000—6,000元
短故事片每部1,000—3,3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长故事片每部1,200—2,000元
舞台艺术片每部1,200—2,300元
短故事片每部600—1,200元
三、音乐作曲:
长故事片每部500—800元
短故事片每部200—400元
音乐片的作曲稿酬,可根据其质量及创作难度,适当提高付酬标准,其提高幅度一般不超过上述标准的30%。
四、歌词:
每一首50—100元
文学剧本中原有的歌词不另计酬。
五、海报:
每张100—200元
第四条 改编或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根据其他文学形式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包括舞台艺术片)的稿酬,最高按稿酬数额的80%付酬,付给原作者的稿酬,最低不低于20%。
二、摄影、美工等有关创作人员参加分镜头剧本创作的,可参与稿酬数额30%以内的分成。由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有总导演、艺术指导)共同分镜头,由联合导演者自行确定所得稿酬的分成。
第五条 退稿费及补贴
一、凡由厂或文学部正式约稿,或请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电影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根据作者在创作或修改中所付的劳动量,经厂长或文学部负责人批准,酌情付给退稿费。退稿费一般限于400—800元。
二、非电影系统专业或业余作者,如因被抽调脱产创作而减少收入,制片厂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电影文学剧本被采用后,应按制片确定的稿酬数额的10%—15%付给责任编辑,作为该剧本的编辑费。文学部负责人每年可领取数额不低于一个优秀剧本的编辑费。
第七条 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故事影片奖”的影片,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经电影制片厂报部批准,可适当提高稿酬标准。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即一九九○年七月一日以后投产的影片均按本规定付酬)。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