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指标确定经营者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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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指标确定经营者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经委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指标确定经营者的暂行规定
市经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通过招标投标产生合格的经营者,为优秀企业家的涌现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 坚持民主、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实行社会招标。可以个人投标或合伙投标,也可以以企业名义投标。
第四条 个人投标的中标者、合伙中标的第一投标人、企业中标后选派的经营代理人,为招标企业的当然厂长(经理),依法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第五条 招标投标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签订经营合同。经营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第六条 招标投标双方,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七条 招标基本程序:
1、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确定招标企业;
2、成立评标组织;
3、公布招标公告;
4、投标;
5、评标;
6、确定中标人;
7、签订经营合同,公证。

第三章 评标组织
第八条 招标企业一经确定,即由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代表,有关综合经济部门代表,聘请的专家和职工代表。评委会总人数以不超过15人为宜。
第十条 评委会成员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熟悉同本行业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行业及企业情况,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一条 评委会职责:
1、根据全国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招标企业经营状况、潜在能力和市场趋势预测,确定标底;
2、拟定投标条件,公布标书;
3、依据投标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4、组织投标人考察企业,对投标人提出编制投标书和拟定治厂方案的要求;
5、组织投标人公开答辩,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考评;
6、决标,确定中标人;
7、组织招标投标双方签定经营合同,提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二条 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行业务。有一定经营能力和企业管理经验的本市公民,均可申请投标。
第十三条 申请投标者经评委会登记后,可以按照招标公告向评委会索取企业的有关资料,对企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提交标书。标书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期内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和经营方案等。
第十五条 经评委会审核符合投标条件者,均可参加投标答辩会,报告投标方案,公开答辩。
第十六条 投标答辩会在评委会主持下进行,并需邀请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公证机关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五章 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评委会成员在评标和决标中,对所有投标人要一视同仁,立场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评判。
第十八条 投标人答辩后,由评委会组织民意测验,供评委参考。
第十九条 中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企业方案先进、可行;
2、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精明强干,勇于开拓,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4、必须具有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个人财产,并有不少于两名具有相应财产的但保人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第六章 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产生的企业经营者同招标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内容应包括:经营形式、经营期限、年度经营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营者与企业利益分配,债权债务处理,抵押和担保,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解除,违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
2、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企业经营;
3、由于经营者管理的原因。导致实现合同规定目标已完全不可能,或由于渎职行为(由国家授权部门确认)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损害招标方权益的,招标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4、由于招标方无理干扰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由国家授权部门确认),使企业不能实现经营目标,或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经营者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均可向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对调解或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监督经营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2、监督维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害;
3、监督经营者履行经营合同,对违反合同规定者追究违约责任。
义务:
1、按合同规定保障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服务;
3、协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4、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必须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发布三个条例的补充通知。经营者享有条例赋予厂长的权利和下列权利:
1、任免厂级副职人员;
2、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奖金标准和分配形式;
4、抵制乱摊派和错误的行政干预。
经营者必须履行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并承担下列义务:
1、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接受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保证产品质量,执行价格政策;
3、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保护企业财产安全;
4、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经营者的待遇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享有厂长(经理)待遇,生活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从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原工资、奖金,预支生活费。原工资及中标经营期间按国家规定晋级或上级奖励晋级调整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允许进入成本。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的个人所得,应与企业的实现利润挂钩浮动,最高年收入不得超过职工年平均收入的3倍,每月预支最高不超过职工月平均收入的两倍。
经营者预支后剩余的收入可作为风险基金存入企业,按银行利息计息。个人收入按全年平均月收入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九条 经营终止时,由招标方会同政府授权部门对经营者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凡达到经营合同指标的,经营者的风险基金本息可以一次提取。达不到合同指标的,以风险基金抵补。不足时,以经营者的个人抵押财产、保证人的担保财产抵补。

第九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 本市各企事业单位,都应支持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国营工业企业招标投标,并保证中标人到招标企业任职。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由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办理组织确认手续,但不沿用组织任命形式。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委任厂级副职人员的人数要与企业的规模相适应,委任后要报招标方备案,并享受厂级副职待遇,其工资由经营者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中标的企业经营者确定后,未被委任的原企业厂级领导成员自然免职,由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办理免职手续,其工作及待遇由经营者安排、决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也按本章规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经营期满后,经审计确认完成经营合同各项指标,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招标确定经营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198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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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高频电灼治疗仪》等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高频电灼治疗仪》等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药管械[20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高频电灼治疗仪》等3项行业标准已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各项行业标准的编号、
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YY0322—2000 高频电灼治疗仪
  YY0323—2000 红外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YY0324—2000 红外乳腺检查仪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八月十五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办市[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规范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于9-12月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

  近段时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各方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8月30日,我部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明确提出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前,全国秋播工作马上就要展开,农业投入品市场即将进入全年第二个购销旺季。各地农业部门务必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根据当地秋冬种农业生产和农业投入品需求特点,尽快制定针对性强、详实具体、操作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细化工作措施,保障工作条件,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预期成效,保障秋冬种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专项治理行动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已经发放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证号,要依法注销或撤销;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农药重点是加强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管理,加强对农药登记证照、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核查。兽药重点是加强对重大疫苗供应单位的监管,核查其资质、管理制度、供应记录及冷链条件。饲料重点是检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检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检查企业基本条件、生产记录及产品检验记录等。要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产品质量和经销档案,实现可追溯管理。

  (二)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大检查。市场检查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即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药重点是检查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问题;在农药产品中擅自添加国家禁限用及未经登记成分问题;农药标签不规范、擅自使用未经登记核准的名称问题。要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彻底捣毁非法生产高毒农药“黑窝点”。兽药重点是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大禁用兽药清缴力度;检查近年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生产、经营企业,坚决收缴销毁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加强疫苗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假借试验名义,违法制售疫苗行为。组织开展兽药标签清查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捣毁制售假疫苗窝点。饲料重点是加强对饲料和养殖环节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以及非法添加苏丹红、孔雀石绿等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从源头防止违禁物流入饲料和使用环节。重点单位是指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情节严重以及造成重大农业生产责任事故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执法检查要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做到有查必有录。

  (三)加大案件查处和惩治力度。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加大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市场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等各种途径发现的案件,要认真进行核查。重大案件,要按照我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我部与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做好移送工作,禁止以罚代刑。要充分用好《特别规定》赋予农业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等必要权力,严厉查处各类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

  (四)广泛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要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农业投入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例行监测,重点监测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要及时整理监测结果,发布预警公告,提醒广大农民不要购买质量不合格产品。对质量不合格、源头不明确的农业投入品,要及时报请上级农业部门,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彻查源头。要在农产品出口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大中型生产企业开展禁用投入品监督抽查。农药监督抽查重点是甲胺磷等5种高毒禁用农药的替代产品和近年来市场抽查中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的产品。重点检测的项目是产品中是否含有甲胺磷等禁用农药成分和未经登记成分。抽查的重点区域是群众举报和近年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尤其要加大对蔬菜、水果、茶叶等主要经济作物生产基地所用农药的抽查力度。兽药监督抽查重点是近年来兽药抽检通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和含量低于80%的劣兽药;临床用量大、使用范围广、问题突出的产品;水产养殖用兽药产品。饲料产品监督抽查重点是加大对进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及水产用饲料中添加禁用兽药监督抽查,强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

  (五)强化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的指导。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知识,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养殖技术水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要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积极开展相应的技术、信息服务。

  (六)切实做好投诉举报和信息服务。要按照我部要求,加快“12316”三农热线开通工作。已开通热线的地区,要做好管理,切实发挥热线方便农民群众投诉举报和信息服务的作用。没有开通的地区,要尽快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开通事宜,力争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通,进一步拓宽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渠道,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三、重点活动

  (一)举办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暨农资打假保安全网上论坛。9月,在秋播关键时节,围绕“科学使用投入品,农资打假保安全”主题,举办网上论坛,回答网友提问。邀请有关专家介绍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和识假辨假维权知识,指导农民科学选购、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二)印发《农业部致全国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9月,给全国农民朋友发出公开信,提醒农民朋友购买农业投入品时的注意事项以及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大检查。9-10月,组织各地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清查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严厉打击各类无证、冒证、一证多用以及产品标签与审定内容不符、任意扩大使用范围、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查。9-12月,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兽药和饲料产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发布预警公告,提醒广大农民不要购买质量不合格产品。

  (五)查处并公布大要案件。9-12月,联合公安等部门,查办各种途径发现的农业投入品重大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大案要案。

  (六)曝光不合格农业投入品企业和产品名单。9-12月,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连续多次抽检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列入“黑名单”重点监控,并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向社会曝光。

  (七)组织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禁用农药集中检查活动。9-10月,各地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市场开展集中检查,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行为,对收缴的高毒农药要组织集中销毁。印发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禁用挂图,广泛宣传,落实国家禁令。

  (八)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和督查检查活动。9-12月,由农业部等部门组织明察暗访和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赴重点地区开展明察暗访和督查检查活动,追查假劣农业投入品生产源头,端窝点;检查各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采取的措施、主要做法和成效等。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涉及面广,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要加大投入力度。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争取更多的支持和投入,保证所需抽检和工作经费以及技术装备,不断改善农业执法条件。加强抽检体系建设,更新充实仪器设备,配备基层急需的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整合资源,理顺体制,尽快建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适应的执法体系。要继续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健全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善执法装备和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信息报送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求,9-12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工作信息实行周报制度。为此,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工作信息也要实行周报制度,即每周二下班前报送上周情况。每月报送一次工作小结,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报送内容包括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各地重大活动和工作动态、农资打假统计表、大要案查处情况和查获禁限用农兽药情况等。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要及时报送。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我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28日下发的《关于农产品专项整治期间农资打假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市秩函[2007]21号)要求,及时报送周报信息。

  联系电话:010—64192678、64192694

  传真:010—64193157

  电子邮件:nybdjb@agri.gov.cn

                   二○○七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