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商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看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判断标准
马二斌
一、案情简介
2009年7月2日,李某从销售商处购买一部农用三轮汽车跑运输,购车不久就发现该车脚刹车时有时无、制动不灵,于是多次打电话找销售商反映情况,销售商告知其要加装“滴水器”降温。2009年9月16日即事发前一天晚上,李某自行安装了后轮的滴水管,连接的皮管和水龙头因未购买当晚也就未安装上。次日上午,李某驾驶该车在运输过程中,在下坡时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李某被摔到路面上,该车侧翻到公路边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某的亲属作为原告将生产厂家起诉到法院,认为该车无车门车窗,产品说明书中没有刹车制动总泵中制动液过低会有何风险的说明,这些都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明确要求的,由此认为该车不合格,要求生产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对该车有无质量问题及有无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鉴定。安徽某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李某自行安装的给制动部件喷水降温的装置位置不当,制动总泵储油罐内制动液低于最低标线、制动踏板自由行程过大导致该车的制动效能降低,从而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该鉴定机构只是从因果关系方面给出结论,但对质量是否合格未下定论。审理过程中,生产商家坚持认为车辆质量无问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车是合格产品。
二、车辆质量是否合格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车辆质量是否合格,当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鉴定结论来确定,可是本案中,该车鉴定报告并没有直接给出车辆是否合格的认定结论,只有有无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此笔者认为该案首先应该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来作为判断是否合格的依据,因为法律是一种规则,是一种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标准,其次应依据鉴定报告判别是否合格及有无因果关系,原因是鉴定结论是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直接证据。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笔者这里所称的法律当然是指专门法即《产品质量法》。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㈢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本案中李某所购车辆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李某所购车辆不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1、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国家标准《农用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GB18320-2001)第七章第四条规定,产品使用说明书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必须与农用运输车一起提供给用户。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有提醒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由此规定可知,产品与说明书是配套一起使用的,生产商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安全注意事项,这是法定义务,违背此规定,就是产品存在瑕疵。本案中生产商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既没有明示操作者制动总泵中制动液的最低标线的位置,也没有警示操作者低于最低标线会导致什么后果,这是其一;其二,国家标准第四章危险一览表,在有关危险表1中序号为4.1.9明确列明与机械有关的滑倒、倾倒、跌倒、危险。生产商在产品说明书的《安全守则》中,只有“行驶时车锁应锁止,严禁车门未关闭时行驶”的警示,并无危险后果的警示,更主要的是,既然国家标准对车门车窗有安全要求,那么该产品就应当有车门和车窗,这是安全的前提,没有车门车窗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其三,国家标准第5章安全要求和措施,在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农用运输车的设计、制造应保证车辆安全运行。在按制造厂产品说明书正常操作和维护时没有不合理危险。本案中生产商除了上述车门车窗危险未作说明外,在设计制造时居然没有车门车窗,显然该产品是不符合该条要求的。
2、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7236-2001)》(下称行业标准)第5.2.3不合格分类一款规定,被检项目不符合第3章规定要求的均称为不合格(缺陷),按其对产品质量特性影响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各项目名称见表4。A类项目不合格称A类不合格,其余类推。该条表4中,明确说明车门和车窗安全要求(序号为A7)和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等要求(A49)不符合就是A类不合格。由此规定可知,李某所购车辆无车门和车窗,使用说明书中安全注意事项未作相应警示说明,显然该车就是A类不合格产品。
由以上标准规定可知,李某所购车辆不符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当然是不合格产品。
其次从鉴定报告层面上看。如果鉴定报告明确车辆是否合格,当然应依此证据作为判断是否合格的标准。本案中鉴定报告虽然仅仅给出事故发生的三个原因(见案情简介),但也间接说明了该车存在的缺陷。该鉴定认为,制动总泵制动液低于最低标线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既然制动液低于标线时会发生交通事故,既然有这项危险存在,那么生产商就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的要求,在使用说明书明确警示操作者注意,就应当在储油罐上和说明书中标明最低标准的位置,以便操作者正常操作和维护,但是生产商并未尽到此项义务,并未在产品说明书中加以说明。这样操作者按产品说明书操作和维护保养时,必然存在本案中的不合理危险,发生交通事故是迟早的事。同样,制动踏板自由行程怎么调整,能否增加滴水降温装置,这么做了会有什么后果,生产商的产品说明书均未说明和警示。由此可以看出,该鉴定报告认为的事故发生的三个原因,是由于生产商生产的产品没有车门车窗,存在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对存在的不合理的风险在产品说明书中又未明确说明,警示用户注意,因此,责任很明显在生产厂家。
三、车辆生产商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见第四十六条)。由以上分析可知,生产商生产的产品没有车门车窗,存在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在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说明操作调整方法 和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安全隐患,应当依照该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所在单位: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 主要作品有《安徽律师》2003年、2004年发表的《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
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2〕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法人总部,促进驻莞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做优,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来莞发展,提升我市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驻莞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以及驻莞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奖励
第四条 对2012年1月1日后落户我市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一)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的,按照其注册资本给予2%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二)在东莞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在东莞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在东莞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及二级分行升格为一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在东莞首次新设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在莞设立层级相同且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予以奖励;对相互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分支机构,只对层级较高的机构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2012年1月1日后注册地设在我市的金融机构到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奖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市外设立分行的,奖励200万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市外设立支行的,奖励100万元;
(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到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奖励50万元。
注册地设在我市的金融机构在同一地级市设立层级相同且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予以奖励;对相互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分支机构,按层级较高机构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六条 驻莞金融机构在我市金融商务区和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250元补贴。自建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不超过80000平方米;购买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0平方米。
享受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出租、不得迁离我市。
金融机构购买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第三章 高管人员及人才引进奖励
第七条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年薪制兑现的一次性工薪所得,可按照12个月分解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返还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返还期三年。
第八条 驻莞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金融专才,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可享受相关补贴和补助。金融机构引进外国专家、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可申请经费资助。
第四章 办事优先安排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听取金融机构对改善政府服务和区域发展环境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发展中的矛盾与问题。
工商、公安等部门对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的,对金融机构所属工作人员因公申请办理出国赴港澳手续、居留许可、签证、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手续等事项的,依法提供便利。
外事部门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往返港澳手续、赴国(境)外培训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办理。
第五章 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政府奖励资金,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报告、《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详见附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市金融局进行调查,并会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驻莞金融监管部门研究确认后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局所送报审资料及初审意见,提出复核意见;
(四)经市财政局复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局组织将拟获奖励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7天;
(五)公示完毕,未接获有效投诉的,由市金融局将相关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申请进驻奖励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和《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新设立的须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新迁入的提供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五)非法人总部还需提供母(总)公司的有关资料;
(六)市金融局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文件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申请增设市外分支机构奖励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和《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本机构和新设分支机构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机构和新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新设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市金融局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文件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申请自建房补贴的,须向市金融局提供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五)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与国土部门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付清地价款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市金融局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合同、发票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申请购房补贴的,须向市金融局提供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五)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市金融局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合同、发票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办法第七条申请返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按本办法第八条申请高层次金融专才补贴和补助的,按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注册地设在我市的金融机构,满足认定总部企业的条件要求,可申请认定为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并享受我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优惠政策。
对于可同时享受多项政策优惠的(包含国家、省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获得政府奖励(补贴)的金融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如无原则问题,修订完善后可延期至5年。
附件: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doc
附件:
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开户银行名称
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申报事项及申请奖励金额
申请理由: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市金融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市财政局复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市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市府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留存;
2.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的有关事项,须一事一表,不得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