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和全国比赛以及全省运动会上拼搏进取,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为省和为市争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国际和全国比赛以及全省运动会有功人员的奖励,坚持突出金牌、突出贡献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国际和全国比赛以及全省运动会上对我市所做的贡献,同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四条 对获得奥运会前三名运动员,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按周期带入全省运动会(指综合性运动会,下同)的计牌计分口径进行奖励。以上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总额按该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评定。
第五条 对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等前八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按同周期带入全省运动会的计牌计分口径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以下名次的教练员、运动员、给予精神奖励和升学奖励。
(一)对带训两年以上运动员在一届省运会上获得3枚以上金牌(含3枚)的国家在职教练员,市政府记二等功一次。对所带训运动员获得省运会金牌的女性教练员,市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二)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由团市委分别授予“市优秀少先队员”和“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三)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其升学由就近省、市示范中学审查后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颁发获奖名次奖。
(一)获得金牌一枚,奖励5000元;银牌一枚,奖励2000元;铜牌一枚,奖励1000元;为鼓励运动员勇夺金牌,同一名运动员获第二枚金牌,奖励10000元。
(二)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三)运动员每多获一项奖励名次,按照该奖励名次奖金标准办法累计计算。
第八条 集体项目根据规定的报名人数,按奖金标准和计牌计分标准发放给集体。
第九条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奖励1000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100元(该项奖励只限决赛)。
第十条 教练员按照带训两年以上运动员获得名次的50%给予奖励,其中教练员带训两年以上运动员获第1枚金牌,奖励5000元;获第2枚金牌及以上的,每枚奖励10000元(不包括其输送运动员参加全国及其以上比赛带入成绩)。多个运动员获得多项名次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按获奖人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另拨经费,根据贡献大小,奖励训练、科研、后勤单位领导干部、领队、科研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方案由市体育局拟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对培养输送金牌运动员的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和市体校,颁发贡献奖。
(一)对完成金牌任务的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由市政府授予贡献奖奖牌。
(二)凡完成金牌任务奖励10000元(未完成任务的不获奖),由输送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制定具体方案分别奖励给有功人员。
(三)对完成全省运动会任务的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的主要负责人,每人颁发贡献奖5000元。
(四)市体校相关有功人员奖励纳入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
代表我市参加全省体育大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社区运动会等省级群众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我市代表安徽省参加上述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
第十四条 省级群众性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单项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800元、300元、200元、100元、80元、50元;获多项名次者,累计计算。教练员(按有关规定确定,下同)按所带训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累计计算。
(二)对由3人以上(含3人)参加集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上调50%。
(三)市代表团获体育道德风尚奖或优秀组织奖,奖励500元。
第十五条 对在全国性群众性体育比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获多项名次者,累计计算。教练员按所带训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对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计分的确定办法,按相关运动会的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和决赛成绩册执行。
第十七条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市体育局和相关群众运动会的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共同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标准。
关于印发《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9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7月3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实施细则
根据《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成立考评工作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外经贸局、工商局、监察局、市级机关工委和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二)考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副秘书长龚振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外经贸局局长朱路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具体考评事务。
(三)各参评部门负责人对评选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参评工作。
二、评选范围
涉及招商引资工作的下列30个市直部门:
(一)垂直管理部门:工商局、质监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供电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外管局)、海事局、边检站。
(二)市属管理部门:外经贸局、发改委、经贸委、劳动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安监局、旅游局、科技局、农林局、侨办、外办、台办、规划局、环保局、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监察局、公安局。
参评部门如当年度受到经查实的企业重大投诉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况,则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三、评选内容
围绕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主要考评参评部门加强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为企业排忧解难以及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四、评议方法和要求
(一)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议工作采取参评部门自我评议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总分为100分。
(二)社会评议工作由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请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市级机关工委(市作风办)配合。
(三)评议要求:
1、参评部门自评,满分为10分。
(1)每年11月30日前,参评部门围绕评选内容对全年服务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2)根据书面总结,填写《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自评表》(见附件1)。
(3)书面总结及自评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送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2、基层企业评,满分为20分。
(1)基层企业测评工作由市外经贸局、工商局负责分别指导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工商局(民营办)组织实施,每半年进行一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
(2)各县(市、区)外经贸局负责每次组织30家外资企业参加测评,各县(市、区)工商局(民营办)负责每次组织20家内资企业参加测评。
(3)参加测评的外资企业由各县(市、区)外经贸局从正常运营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中随机抽取,参加测评的内资企业由各县(市、区)工商局(民营办)从正常运营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基层企业名单时,各县(市、区)可邀请监察局人员现场监督。
(4)每个测评企业通过填写《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表》(见附件2)对参评部门进行测评。
(5)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工商局(民营办)分别将回收的基层企业测评表送市外经贸局和市工商局。
(6)市外经贸局、工商局分别对基层企业测评表进行汇总,填写《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每年的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测评汇总表(附基层企业测评表)送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3、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与相关部门评,市行政办事服务窗口评,满分为30分。
(1)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与相关部门以及市行政办事服务窗口测评工作由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2)每年11月30日前,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开发区、化工园区分管领导、招商局局长,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外经贸局长、工商局长(民营办主任),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负责人,通过填写《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测评表》(见附件4)对参评部门进行测评。
(3)有关单位负责人测评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回收。
4、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满分为20分。
(1)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工作由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配合。
(2)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将财经系统、经济科技系统中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提供给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3)每年11月30日前,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财经系统、经济科技系统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各10名,通过填写《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表》(见附件5)对参评部门进行测评。
(4)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回收。
5、机关作风建设万人评,满分为20分。
(1)机关作风建设万人测评工作由市级机关工委(市作风办)具体实施。
(2)市作风办根据作风建设考评得分对各参评部门按照从高到低分数进行排名,从第1名排至第30名。每5名为一个档次,测评分相应递减0.5分,前5名得满分20分,后5名得17.5分。测评结果填入《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万人评议汇总表》(见附件6)。
(3)每年1月10日前,市作风办将万人评议汇总表送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五、加分项目
(一)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的做法或经验在全国、全省属于首创或领先水平,并得到省以上主管部门肯定或推广,加3分。
(二)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对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委、市政府肯定,加2分。
加分项目相关书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送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六、评选办法
(一)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参评部门自评的基础上适时组织抽查。
(二)每年1月20日前,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对评议结果和加分项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考评工作小组。
(三)考评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分别研究确定垂直管理部门和市属管理部门综合得分前5名为表彰对象。参评部门如当年度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目标管理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则不再重复表彰。
(四)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并发奖牌。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起执行。
附:
1、《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自评表》
2、《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表》
3、《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汇总表》
4、《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测评表》
5、《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表》
6、《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万人评议汇总表》
附件1:
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自评表
参评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内 容 分值 自评分
1 领导重视 专题会议、文件研究部署,做到组织落实,工作目标落实,检查指导落实。 1
2 政务公开 实行阳光政务,多渠道公示审批服务事项及依据、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结果等,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1
3 服务优良 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在服务大企业、大项目上措施扎实,成效显著。 3
4 指导有力 及时宣传招商引资各项政策,提高基层和企业的业务和政策水平;加强沟通协调,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3
5 廉洁自律 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无服务对象重大投诉,未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等。 2
合计 10
附件2: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
廉洁从政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满意
(20-18分) 基本满意
(17-15分) 不满意
(14-12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入具体分值。
附件3: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测评合计总分 参评企业总数 平均得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平均得分=测评合计总分÷参评企业总数
汇总人签名:
附件4: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测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对加强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以及廉洁从政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满意
(30-27分) 基本满意
(26-22分) 不满意
(21-18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入具体分值。
附件5: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对围绕招商引资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满意
(20-18分) 基本满意
(17-15分) 不满意
(14-12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入具体分值。
附件6: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万人评议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排列名次 测评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1、“排列名次”指根据作风建设考评得分对各参评部门按照从高到低分数重新进行排列的名次,从第1名排至第30名。
2、“测评分”指以排列名次为依据,每5名为一个档次,分数相应递减0.5分所得的分数(第1-5名得20分,第6-10名得19.5分,依次类推)。
汇总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