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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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达到普及标准的年限,城区、近郊区的城市地区和远郊县城为一九八七年,农村地区为一九九0年。个别有特殊困难的地方,经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推迟。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 义务教育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城市地区实行市、区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农村地区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各级管理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有步骤地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边远山区就近入学有困难的,应当创造条件设置寄宿制学校。
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转移,城区近郊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远郊地区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有计划、有步骤地使他们入学。
第八条 本市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在新学年开学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违反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对招用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二百元至一千元
的罚款,并可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个体营业执照。违反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遵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市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和责令学生停课、退学。违反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学校和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学生尊师爱校,服从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小学中学教师、干部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高尚师德,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应当分别具有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以及相应的教学能力。小学、中学校长应当分别具有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以及领导管理学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教师的资格进行考核,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不得任教。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使师范院校的设置和规模适应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义务教育师资的来源和质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动员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并组织在京高等院校为本市培养、培训师资。
师范院校应当为初等和中等教育服务,实行提前单独招生,扩大高等师范专科的招生名额,调整专业设置,重点培养义务教育急需的师资。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教育工作。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分配计划截留毕业生,违反的必须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教育行政干部进修院校的建设,并采取自学考试、电化教育等多种形式培训教师。教师、教育行政干部进修院校必须全力做好本市在职教师、干部的进修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其他部门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应聘到中小学任教。应聘任教的人员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未经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现任的合格教师不得调出中小学校改做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设立奖励基金,制定奖励办法,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山区的教育工作者给予生活费补贴。奖励和补贴办法,分别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划拨专款修建中小学教职工宿舍。区(县)统建住宅应当保证中小学教职工有一定的比例。夫妻一方为中小学教职工的,另一方的所在单位在分配住宅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照顾。
第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市、区(县)财政用于中小学教育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事业费的公用部分实际上逐年增长。
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财政收入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按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违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不得向中小学校任意征收费用和摊派。必须征收费用的,应当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投资,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校舍建设基本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校舍。
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区,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同时配建或扩建中小学校及校外教育设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建设体育、科技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设备配置标准,补充和配备图书资料、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小学校出租校舍和场地。违反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没收租金,责令学校收回校舍和场地,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因特殊需要出借校舍和场地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出借期超过六个月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教学秩序。违反的,根据情节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管义务教育的经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工作逐级检查和考核,对达到国家普及义务教育标准的发给合格证书,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和奖励,不合格的给予批评并限期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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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110警务运行机制是公安警务改革的必然趋势

朱真理

【摘要】110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熟悉的一个公安机关的紧急特服电话号码,但对于什么是110、110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在公安机关履行何种职责和功能,许多人包括公安机关部分领导并没有确切的认识,本文结合“110”运作现状,提出应摒弃传统的将110作为一个专门的警种和部门的观点,提出在公安机关内部推行110警务运行机制,以推动整个公安机关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公安工作 警务机制 看法和认识

110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熟悉的一个公安机关的紧急特服电话号码,在公安改革中,公安机关应该充分利用“110”这一家喻户晓的无形资源,使其在公安工作中不但发挥出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还能以做大做强110工作为契机,不断推进和加强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110报警服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快速反应,准确高效是社会发展的显著特点,随着科技文化的不断进步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情报信息在各项社会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10报警服务台的建立,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严峻形势的客观要求,是公安工作社会化、信息化的必然产物。
随着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国内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封闭半封闭向全面开放的转变,利益关系的关联性、价值观念的多样性、人财物的流动性、信息传播的便捷性都在进一步发展,但人们法制意识的形成跟不上经济和文化水平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富悬殊现象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许多新现象和新问题,诱发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增多,违法犯罪呈现出动态化、组织化、职业化和智能化的特点;社会阶层的重新组合,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调整,使原本隐藏的一些社会矛盾和消极问题凸现出来,激化到一定时候形成群体性事件,受国际和国内大环境的影响,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各类突发事件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问题的突出问题。
作为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社会治安问题存在“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三大特点,给公安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必须依靠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行综合治理。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现有条件下,不断研究社会治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具有长期性、根本性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才能有力打击违法犯罪,110报警服务工作正是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客观需要的必然产物。自1996年公安部在福建省漳州市召开110报警服务工作现场会后,全国各地全面开展了110接处警工作。110报警服务工作的产生,是公安改革不断推进的需要,是一步理顺内部机构的必然选择,也是密切警民关系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110报警服务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漳州会议至今,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大部分县及不设区的市已建立和开通了110报警服务台,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和良好的社会效应,极大的促进了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110报警服务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报警服务台仍处在一个初建阶段,其建设仍处于继续探索和不断完善之中,有待于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
(一)公安机关110、119、122报警服务台共存带来的问题和不足
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后,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参与社会救援,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110、119、122报警服务台都不同程度面临着报警电话不断增长,而现有的三个紧急电话报警服务台的接处警设备老化严重,接警处警人员严重不足,无效报警电话比重较大且呈现不断增多趋势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10、119、122三个报警服务台分设,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警务运行成本,也不利于人民群众报警求助,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号码繁杂,不利于群众记忆,有时容易混淆和错拨,也不便于警情信息的收集和归口管理;二是多警种设置报警电话,增加了接警人员、技术设备和辅助设施,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使公安机关有限的资金不能集中使用;三是多部门接警,造成群众多渠道报警,公安机关多部门接警,多部门出警,不利于统一指挥。
(二)110报警服务工作的发展趋势
公安机关报警服务工作的深化和发展,涉及到公安机关内部、以及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系列化配套改革。总结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来看,110报警服务工作正朝着全方位立体防控网络和全社会整体联动体系的大格局方向发展,存在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报警接警兼容化,打破交通、消防和刑事报警,以及群众求助投诉等方面的界限,群众存在向公安机关多个紧急报警服务台报警投诉,公安机关内部也存在多警种、部门受理同一报警求助和投诉的现象;二是警情信息网络化,这是公安工作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三是出警处警多元化,随着交通、通讯的发展,110报警服务工作从城区进一步向农村扩大和延伸,设在城区专门的110处警机动队已不适应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出现处警队伍多元化,处警方式多样化趋势;四是配套服务一体化,随着“110”报警服务电话的深入人心,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范围在进一步扩大,有的已经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有的还涉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共设施、公共福利事业方面的问题,公安机关在很多情况下既不能推脱,但又无能为力,公安机关只有与政府各部门联合起来,保障配套服务一体化,110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五是全民参与大众化,110转化为一种社会中介,带动整个社会联动,全民参与,建立起多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公共救援体系、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有效推动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110、119、122“三台合一”、“三合为一”,构建新型警务运行机制是公安警务改革的必然趋势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提出了“社会稳定的局面更加巩固,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更加完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水平显著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件机制基本建立,发现、控制、处置能力显著增强,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的五年公安工作“五大工作目标”;同时也提出了“有效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逐步将县、市级公安机关的110、119、122三台合一,并进行交巡警合一试点,在中等城市进行减少机构层次的试点;加快引进和转化先进实用科学技术成果,加快“金盾工程”建设步伐,建立跨警种、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快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制定应对各类重大事件的处置预案,形成信息畅通、指挥有力、手段先进、运转高效的指挥体系;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维护治安,探索新形势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改革公安工作的“四项具体措施”。
全国第二十次公安工作会议后,全国各地借鉴已有的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和方法,采取措施将110、119、122三个报警电话“三合为一”,或将119、122报警服务台兼容到110报警服务台,实现“三台合一”,当群众拨打119、122报警电话时,由110报警服务台统一接受。无论以何种形式运行,都由一个统一的部门集中受理报警电话,在集中接警后,则按照“一级处警”、 “分类处警”、“就近处警”和“联勤处警”的原则和方式,调动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或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各类报警求助或投诉事项进行有效处置。
三、“110”适应于警务运行机制的变化发生了重大转变;110警务运作机制是公安警务改革形成的新型理念
公安工作必须有正确的理论作指导,而深化和完善110报警服务工作,必须从理论上重新认识和界定110,才能在当前公安改革中取得新的、重要的突破。110、119、122“三台合一”或“三合为一”后,群众认知的依然是原有的三个紧急报警电话,但在拨打报警求助电话后,接警的是指挥中心报警服务台的民警,而处置警情或救助群众的,则是交巡警、消防或派出所、治安、刑侦,甚至是警务督察等部门的民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群众认知上的110与现场感受的110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其中的各警种、部门进行的工作与本部门原有的工作既存在着本质的一致性,但又所区别,业务交叉性、包容性进一步增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界定、认识110,给它下一个相对准确的定义。
传统意义上的110,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之一,在运行模式上往往是既接警,又处警,直接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又直接出警处置警情或救助群众;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三台合一”或“三合为一”后,原来特指意义上分别从属于相关警种的110、119、122指挥中心已不复存在或正面临重组和新的分工。指挥中心报警服务台接受群众报警求助,是其他警种、部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的起始或开端,而其他警种、部门则只有将整个警务活动进行下去,才能实现警务工作目标。这一过程中,指挥中心是龙头,是一切警务活动的开始;派出所是基础,一切警务工作均来源于此又必须回归于此;各警种、部门缺一不可,协调作战,在警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根据自己的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纵观整个公安工作的运作模式和公安改革的趋势,我们不难发现,在现有的条件下,作为传统意义上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110已不复存在,已在三个方面发生了转变。一是性质发生了转变,由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转化为一种新型警务运行机制,这一机制是以指挥中心为龙头,包含交巡警、消防、刑侦、治安、派出所等若干实战警种、部门的新型警务模式;二是工作模式发生了转变,由公安机关单一警种、部门直接接警、处警,转变为接警与处警分离,多警种、部门协同作战、联勤联动;三是工作职责发生了转变,由单一警种、部门履行单一职责,转变为业务交叉互补。
从这个角度来看,110指挥中心的名称并不规范,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三台合一”或“三合为一”后,指挥中心的工作包含了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各部门的110、119、122的部分业务,且各警种、部门在业务工作上的关联性进一步增强,110与传统意义上的指挥中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鉴于110报警报务电话已在最大程度上深入群众心中,这种新型警务机制应该称为110警务运行机制,既有效概括这一警务机制的职责,又使公安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还有效揭示了这一警务机制的显著特点。
四、110警务运行机制在公安工作中的职责
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安工作和公安改革的必然之路,110警务运作机制在公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接受各种群众报警、求助并进行有效处置。由110、119、122“三台合一”或“三合为一”后,在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立报警服务台,全面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并根据实际警情,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指挥调度各警种、部门及时出警有效处置;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公安机关给予全面支持和配合。
(二)全面落实“四有四必”承诺,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这是由公安机关的职责决定的。“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承诺,是全国公安机关总结紧急报警服务工作中获取的宝贵经验,是“110”紧急报警电话深入人心的最直接原因。110、119、122“三台合一”或“三合为一”后,这种承诺不只是简单由公安机关的某个部门作出,而是由整个公安机关向社会作出的具有最广泛代表性的承诺。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报警服务台加强与其他警种、部门的内部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行联勤联动,着力在抓现行、内清理外查堵上下功夫,有效打击犯罪分子;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着重在“有求必应”上下功夫,全面拓宽接、处警范围,积极参与、协助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援活动,从多角度、多层次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积极进行信息整合、沟通。加快引进和转化先进实用科学技术成果,加快“金盾工程”建设步伐,建立跨警种、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这是全国第二十次公安工作会议提出的改革公安工作的重要具体措施之一。为适应新型警务运行机制的需要,公安机关内部联勤联动也必须包括治安信息的共享互通。110、119、122“三台合一”或“三合为一”后的指挥中心报警服务台,必须在最快时限内将所掌握的治安信息通报各警种、部门,使其在最大限度内推动实战工作;各警种、部门以指挥中心为中枢,积极向指挥中心报告当地治安信息,并从指挥中心获取其他部门掌握的、有利于本警种、部门工作的治安信息,以节省警务运行成本,提高工作实效。
五、110警务运行机制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
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是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工作,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110警务运行机制中各警种、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环节上突出快速反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追求实际的工作效果。这集中反映出110警务运作机制外延宽泛、高度统一、重在实战、准确高效的显著特点。
外延宽泛。110警务运作机制包括一个龙头即指挥中心,涉及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复合型作战运作机制,包括综合业务部门的决策调研、指挥调度,也包括一线单位的实际作战,还包括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部门的跟踪检查。
高度统一。在110警务运行机制中,所有单位、部门和民警都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命令,确保政令、警令的畅通。指挥中心具有绝对的指挥权威,代表公安机关党委行使指挥调度权,一线作战单位必须以实际行动将各种指令、决策转化为工作效果。这就要求各单位、部门必须高度统一、协调一致。
重在实战。110警务运行机制中,各警种、部门扭成一条索,发挥整体作战的合力,将公安工作具体化、成果化。
准确高效。在110警务运行机制的最显著特点是快速反应,城区5分钟、郊区15分钟到达现场的承诺是其最直观的体现,所有的实战单位必须快速高效,对公安机关党委的决策作出迅速有力的反应,重点突出工作的实际效果。高效率是110警务运行机制的信息化体现,是政令警令畅通和必然结果。
六、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110警务运行机制
一是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一个具有绝对权威的警务运行机制中枢机构。将指挥中心建设成为“打、防、控、管”一体化警务模式的神经中枢,在警务工作中承担整合公安信息,快速有效调度警力,全面掌握治安形势和警务现状,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和依据的职能,作为警务运作的中枢机构,指挥中心必须具备灵活健全的科学手段,发挥绝对的指挥权威功能。
二是进一步推进系统化改革,改革公安机关内部不适应于新型警务运行机制的工作模式,自上而下建立适应于新形势下治安实际,与110警务运行机制相配套的工作机制。
三是增加投入改善装备,走科技强警道路,提高110警务运行机制的科技含量。
四是制定规章制度,出台奖惩激励机制,推进110警务运行机制标准化建设。
五是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减轻公安机关工作压力,构建社会联动机制。一些社会性工作由指挥中心的报警服务台承担,以树立公安机关的形象,建立社会联动机制,将指挥中心建成公安机关的决策调研室、作战指挥部,同时又是同级党委、政府授权的社会联防指挥部、社会联动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由党委、政府授权进行处理,遇重大紧急情况,主要领导亲临坐阵,以推进社会管理信息化、高效化。

(作者: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 朱真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并迅速将此规定传达到全体税务干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教育税务干部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严肃查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规范和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 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 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六条 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使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或隐匿、丢失、擅自处理收回的应上缴的防伪税控设备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盗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改写数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而予以抵扣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出口退税的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或不严格审查出口退税有关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手续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唆使他人违反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超限量超限额核定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审批出口退税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内外勾结,共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删除、泄露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的数据以及稽核结果;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在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中有收受贿赂的,依照《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失职渎职,致使不法分子套购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第三条至第十八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以上违规违纪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主动交待错误、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上行为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当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涉税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涉税违规违纪的税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