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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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创新药物研究,加速医药工业发展,为防病治病提供新的品种,设立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
第二条 新药基金用于资助创新药物研究,包括从化学合成或天然产物所得的新化合物并有可能开发成为新药者。
第三条 新药基金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管理。项目的确立,实行“领导与专家相结合”的原则,聘请专家参加评审,择优支持。
第四条 基金面向全国。凡国内从事新药研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而又缺乏经费的研究项目,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本基金按技术合同法管理。依据资助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实行有偿资助,以补充和扩大基金。

第二章 项目选择条件
第六条 新药研究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应是国内外未曾公开发表的新化学物质。
2.新化合物必须具有某种生理活性,其药效学试验必须充分证明较目前同类药物有明显优点或特点。
3.新化合物必须显示较高的安全性,其初步毒性(急性毒性试验)较同类药物为低或相当。其致突变(Ames试验)结果为阴性者。
4.已知化合物发现新的药理活性者择优支持。资助项目数不超过总项目数的20%。
5.工作已有一定积累或基础,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可望三、五年内取得预期成果。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规定内容和格式填写“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和学术组织审查筛选,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一式六份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每年受理截止时间为五月底。
第八条 每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同时申请项目不得多于两项。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的工作者。
第九条 新药基金项目在聘请同行专家评议基础上,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组由全国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每年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别选聘,基金项目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获准的项目起止年限以下一年一月算起。参照我国技术合同法订立合同(合同格式另订)。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应列入承担单位的科研计划。承担单位对课题任务的完成负责,并保证课题负责人和成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新药研究涉及多种学科。鼓励协作研究,协作者(单位)所需的研究经费,从申请单位获准的经费总额中划拨经费的使用以及与协作单位双方承担义务和成果分享问题由双方相应的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研究项目的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由该单位财务部门实行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单位可提取小于5%的管理经费。接收资助项目,每年要上报完成情况,项目完成不好,或实践证明由于选题不当等原因,确应停止研究的项目,经合同双方研究后停止下一年度拨款。
第十四条 受资助期间,无故终止研究,应退还余款。若因失职造成者,应由申报单位负担风险赔偿费。若发现项目有异议时,资助方有权暂停资助直至问题澄清为止。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于当年开始,每年6月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前提出书面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经费使用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研究质量,进度和经费的合理使用,资助方有权了解资助项目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观察试验,查阅记录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进行总结,写出论文,鉴定(或评议),编报经费开支总决算,将有关资料报国家医药管理局。有关技术资料将予以保密。

第五章 成果和奖励
第十七条 新药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如有可能投入生产开发为新产品者,应不公开发表以保护权益。如属于可以发表的内容,也需与资助单位协商,在确保专利权益前提下发表,并在文后注明本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 利用本基金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开发为商品并有经济效益时(包括专利转让),接受资助单位应偿还资助总额的保值金外,应对新药基金给予大力支持。具体金额可在新药批准临床后双方商定的给甲方用以补充新药基金,以扩大资助能力。
第十九条 创新药物的研究成果,参加国家医药管理局的局级评奖,其中优秀成果将推荐申请国家级奖励。
第二十条 新药研究成果,由乙方申请专利,按专利法奖励发明人员。国家医药管理局可协助安排推广和使用。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为加速新药的开发,鼓励和支持必要的国际合作。新药基金资助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可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国外研究费用应争取国外合作单位资助。

第七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管理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严守保密规定,不抄写,引用,外传申请项目的技术内容与新药化学结构式。违者将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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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斗争的现实思考
??兼论机场公安机关的反恐对策

张昭辉*


内容提要:恐怖主义作为全人类的公害,对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本文通过对恐怖主义概念、类型和根源的阐述,进而对当前恐怖主义的新特点、新动向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提出了相应的反恐对策。
关 键 词:恐怖主义 类型 根源 特点 对策

就在“9·11”还是人们记忆犹新的伤痛和阴影时,并不太平的世界在近期又传来一串串噩耗:2003年5月12日、13日、14日、16日、17日,国际恐怖组织在沙特首都利雅得、俄罗斯车臣共和国、摩洛哥卡萨布兰卡、以色列耶路撒冷等地多次发动了恐怖袭击和自杀性恐怖爆炸,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难性后果。这些事件的连续发生引起国际社会极大的震惊和强烈反应。事实再次雄辩地证明:孳生于上一个世纪的现代恐怖主义经过半个世纪的蔓延,已成为全人类的公害,而且已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据说世界上各种名目的恐怖组织已有1000多个,遍及上百个国家和地区。各种恐怖主义活动每年要发生数百起,对人类生命财产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在当前严峻的反恐形势前,我国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等恐怖主义、准恐怖主义势力的侵害和威胁。笔者冒昧以绵薄之力历陈对恐怖主义的管窥之见和粗疏对策,粗成此文,见笑于方家。
一 恐怖主义:概念的展开
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明白,恐怖主义是一种政治暴力。
不论它在什么地方发生,都是针对我们的民主政体,针对我们的
基本价值观念,并且经常针对我们的根本战略利益。
?? 〔美〕乔治·舒尔兹

恐怖,是指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何谓恐怖主义?“恐怖主义”一词最早出现于200年前的法国大革命中,人们通常认为,它不是指一般孤立的偶然犯罪,而是指一种有组织、有制度、有政治目的又不同于战争的暴力活动。关于恐怖主义的全球较有影响的定义据说有100多种,《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和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与此类似,《美国法典》的定义是:“恐怖主义”一词是指经过预谋的,有政治目的,且针对非军事目标的,由非国家的集团或秘密组织进行的暴力活动,其目的通常是影响大众;美国国防部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为实现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目的,对个人或财物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武装力量或暴力,以强制或胁迫政府及社会。” 基于人道主义及和平主义的立场,一种对恐怖主义的通用、简单的解释是“恐怖主义是旨在制造恐惧或者惊慌气氛的暴力或暴力威胁”。 而1937年11月16日在日内瓦签订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至今未生效)中第1条第2款中规定,恐怖行为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西方人的多数定义的最大问题是他们们仅仅关注暴力现象本身,特别是针对发达国家的那种渲泄式的个体的报复行动,而很少去发掘恐怖主义现象的深层次根源,尤其忽略了其文化宗教意涵和现存国际制度造成的对立情绪,从而放弃了对恐怖主义的历史洞察。由于对恐怖主义认识上的政治化倾向,恐怖主义问题又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种族、宗教、道德等多种深层次因素,经常掺杂了特殊利益和价值判断在内,使得恐怖主义的概念带有某种感情色彩或政治倾向,难以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因此要对恐怖主义下一个标准化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
我们不妨把恐怖主义理解为恐怖分子对人身或财产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引起人们的心理恐惧或者胁迫第三方(包括国家、组织或个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其特点可以界定为:
1、 恐怖活动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危害社会的结果难以准确预测;
2、 恐怖行为的实施只是恐怖分子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3、 恐怖活动的实施伴随着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
4、 恐怖活动的目的是政治目的,或是出于其他利益的带有政治性的目的。
这个恐怖主义的定义相对来讲较为客观全面,同时涵盖了国际恐怖主义的所有内涵。国际恐怖主义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攻击的目标是外国目标;2、目的在于影响外国政府的政策。它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从而在国际社会造成恐怖状况,扰乱人们正常的活动以及不同国籍公民之间、组织之间、国家之间正常的国际交往。正因如此,国际恐怖主义在政治上威胁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阻碍地区冲突的和平进展,引发外交或军事争端,激发军事对抗,制造民族分裂,扩大民族矛盾,加速民族问题国际化的进程;经济上,通过直接攻击经济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经济混乱;军事上成为现代武装冲突的诱因,对世界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般说来,政治恐怖主义是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政治行动主义等。但从近年来的国际恐怖活动看,大有超越政治目标和政治信仰的趋向。因此其影响和危害远胜于国内恐怖主义。
现代恐怖主义也称新恐怖主义,起源于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是全球化时代一些极端组织或个人,甚至是国家,为实现其政治和社会目标,甚至是宣泄对某些社会现实的不满,采取以制造全球性或区域性恐怖效应为标志性手段,动员一切可利用的恐怖活动资源以求一搏的极端性行为。其恐怖活动对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均构成巨大威胁。其最为明显的特征是恐怖活动已“超越政治信仰、民族感情、宗教信仰,发展到极端虚无主义、愤恨情绪、复仇主义和追求轰动效应的阶段”。 恐怖主义攻击行为具有非人道的超暴力的特点。
二 恐怖主义:类型和根源
“恐怖不是别的,而是合法性、及时性、激烈和灵活性的化身,是道
德的起源。”
??〔法〕罗伯斯庇尔

目前恐怖主义已从一般意义上的非传统威胁上升为国际公害,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恐怖活动作为恐怖主义的最主要存在方式,是极其复杂的。虽然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种族、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政治集团、不同的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人们之间的认识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差异,但对恐怖主义和反恐斗争认识的趋同性日益加强,研究也日益深化。在分析恐怖主义的类型、根源方面,国外学者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心理学以至病理学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比较分析,他们认为恐怖主义从根源、动机到目标和手段,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都有不同的根源背景和动机。对其进行分类时主要依两种标准,一类是按照恐怖分子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以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为分水岭,分为传统恐怖主义和现代恐怖主义(或新恐怖主义); 另一类是根据恐怖主义行为的动机和根源,可将自冷战结束以来比较活跃、影响比较大的恐怖主义分为极端民族主义型(如我国的“东突”)、宗教极端型(如臭名昭著的“基地”组织)、邪教型(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极右型(如西班牙的“埃塔”)、极左型(如德国的“红色旅”)、黑社会型(如美国的“三K党”)等。此外还有学者将恐怖主义直接划分为政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且认为二者往往紧密结合在一起。
尽管不同类型恐怖主义的恐怖手段常常类似,但产生根源、社会基础和影响力的差别却是很大的,论及恐怖主义的根源,西方学者有“反抗??镇压??反抗”论、“相对剥夺??挫折??攻击”论和“政治压力”论等诸多观点,认为恐怖主义表现出对现存制度、国家和政府或者是其他集团阶级和阶层以及对其他国家、民族的强烈不满、仇恨和对抗,因此在寻找恐怖主义的动机和根源时,国内和国际社会存在的压迫、剥削、占领、入侵及不平等、不公正等被认为是产生恐怖主义最普遍的(尽管不是绝对的)根源。同时有反抗就有反反抗,就有镇压。恐怖主义作为政治暴力和政治工具,自然涉及到权力的争夺和维护,于是人类历史长期存在一个暴力??反暴力、革命??反革命或恐怖??反恐怖这样一个暴力圈。由于其根源和背景极为错综复杂,因此国际社会对“什么是恐怖主义”“谁是恐怖主义”等问题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美国纽约州宾汉顿大学费尔南德·布罗代尔中心的伊曼纽尔·沃勒斯坦早在1999 年3 月1 日就发表了题为“恐怖分子、解放者和其他人”的11号评论,尖锐而又无奈地承认,关于恐怖主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甚至是尖锐对立的观点,根本不存在首尾一贯的立场或首尾一贯的态度。
但是,西方学者的研究并未触及恐怖主义产生的本质原因。恐怖主义之作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大难题,从根本上来说是国际国内各种矛盾和冲突激化的产物。
第一,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极端思潮是当前引发恐怖活动的重要因素。冷战结束后,被两极对立格局掩盖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进一步抬头,西方国家对此采用双重标准,甚至公然允许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分离主义、宗教狂热主义、反政府的敌对势力等极端分子在其国内进行政治蛊惑和经济筹资活动,纵容或支持其从事旨在分裂他国的恐怖主义活动。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势头籍此甚嚣尘上。例如,劫机恐怖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少西方国家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与双重标准处理劫机事件。东京条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反对劫机活动的国际公约的签署与实施,对于反劫机斗争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它主要是靠各缔约国在自愿基础上的"善意遵守",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约束力强,而对西方大国的约束力却很弱,特别是由于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的斗争,对公约的适用范围与惩治条例解释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经常以"政治犯"为名,为东方阵营的劫机犯解脱,实际上是纵容劫机犯罪。此外,西方国家还在反恐怖协议中声称有保留权,特别是保留了自己将某些罪犯当作"政治犯"处理的权利,从而可以不予引渡,使这些协议在实际上难以起到大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劫机是中国恐怖活动一个很突出的形式。劫机事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台湾当局为劫机者提供庇护,甚至捧为“英雄”。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台湾当局后来不得不改变这种做法,因此在90年代后,劫机事件逐渐减少。
第二,从大的方面来讲,南北关系恶化、发展中国家贫穷状态的加剧和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的内部分裂是产生恐怖主义的三大温床,这种状况将世界分为力量悬殊的几个阵营,弱势国家和民族不但在经济、技术上无法与发达国家和大国分庭抗礼,在文化和意识形态上也日益被边缘化,同时在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层面上,部分人独享到全球化所带来的便利,而大多数人却日益缺乏改善自身状况的手段,只有选择恐怖主义作为弱者的反抗武器、确立自己身份的手段;
第三,现代恐怖主义是在全球化形势下,国家、阶级、种族和宗教之间利益和文化尖锐冲突的产物。 全球化最典型的特征是加速商品、服务、劳动力、资本、货币、技术、信息、理念和文化的跨国流动,将全球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时空距离大大缩小,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全球性比较优势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凸现出来。由此带来的经济、文化、政治等等诸方面的不平等,种族主义和地区冲突,迫使少数政治力量、政治派别、团体和个人实施极端的攻击行为,以自我牺牲精神和恐怖主义行动反对全球性主流文化的渗透,使恐怖主义在精神上找到了实现其政治目标、摆脱政治困境的道路。在此期间,大国利益的冲突也曾为恐怖主义的繁衍提供了发展空间。
“恐怖活动有着复杂的背景,人们对恐怖主义的判断往往带有不同的价值色彩、感情色彩,这使人类与恐怖活动的斗争也变得十分复杂。由于世界还存在产生恐怖主义的土壤,人与人之间还存在敌视、仇恨、冲突,因此人类在21世纪将继续受到恐怖主义问题的困扰。” 目前,许多国家已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即反对和打击恐怖暴力活动必须解决贫富差距拉大问题。富国不能继续推行损害穷国利益的政策,国际机构必须改革现行国际规则,逐步建立公正、合理的世界政治和经济新秩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恐怖分子和恐怖暴力活动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和环境。
三 当前恐怖主义的新特点、新动向
幸福和满意的人是不会采取残酷的暴力行为的。
? ?摘自The Age of Terrorism p.169
波音,客机中的战斗机。
--某网虫戏言
据统计,在1968—1997年三十年时间内,全球至少发生国际恐怖主义事件13600起,平均每年约453起,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难以数计。仅在20世纪80年代,全球发生5431个国际恐怖事件,造成4684人死亡;90年代,发生国际恐怖事件3824件,死亡2468人。美国在过去20年中,死于恐怖主义活动的人数为856人,“9·11事件”死亡人数将大大超过过去20年的总和。英国社会学者米·詹金斯统计,目前恐怖活动的持续增长率为10-12%;如此下去,10年后的每一年我们都会目睹到800起这类事件的发生何秉松教授在归纳新恐怖主义犯罪时认为有六大特征。他说,恐怖主义发展到今天,从其主流上看,已成为一种特殊的战争形式;恐怖主义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已经变得越来越野蛮、凶残、卑鄙无耻,越来越丧失天良和灭绝人性;他们使用的技术和武器越来越先进,并极力寻求使用大规模杀伤性和毁灭性武器来制造恐慌;恐怖主义者的策略也在发生变化,过去恐怖主义者在暴力事件发生后,往往立即公开声明对此负责,希望人们知道他们的名字而感到恐慌并引起社会对其目标的重视和注意,但今天恐怖主义者制造恐怖事件后却往往保持沉默或推卸责任;在打击目标上,他们已经由过去的随意性改为精心挑选、选择那些最能给人以致命的、毁灭性打击的并能引起人最大恐慌的目标;最后是恐怖主义越来越强烈地表现出国际化的倾向。 概括起来就是手段高科技化、组织严密化、类型多样化,性质特别惨忍,危害极大,具有秘密、隐蔽、高机动性、高恐怖效应、高打击力度、高跨国性的特点。必须引起我们警惕的是,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暗杀、绑架或劫持人质、劫机和袭击机场、爆炸、袭击或占领外国使馆等恐怖手段外,核武器、生化武装的走私和扩散,信息高速公路的四通八达,使恐怖主义活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世界有走进“超级恐怖主义时代”的危险。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中国诱发恐怖活动的因素相对较少,国际恐怖主义对中国的影响和冲击较小。但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也给中国再次敲响警钟:中国绝非远离恐怖主义的“安全岛”, 中国在对付恐怖主义问题上切不可掉以轻心。近年来,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以及非法宗教组织有所发展,形成了恐怖活动的社会基础。敌对势力也在利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敏感热点问题或社会矛盾,伺机制造事端或动乱。以极端恐怖手段报复社会的事件逐渐增多。暗杀、绑架、爆炸、袭击案件时有发生。港澳台、东南亚、东亚地区的黑社会势力在向中国境内渗透,枪支弹药等“高危”物品走私活动也很猖獗,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邪教组织势力等敌对势力也蠢蠢欲动。凡此种种,已经对中国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了不容低估的现实威胁,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就当前国际反恐形势而言,反恐斗争呈现以下主要特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受到沉重打击后又有回升的新迹象;国际反恐斗争已成为影响世界战略格局演变及大国关系调整的新因素;国际恐怖主义威胁上升使传统安全观受到新冲击国际反恐合作进一步加强并取得新成果。
恐怖主义在当今,出现了以下六方面的新动向:
一是恐怖分子年龄上日趋低龄化、年轻化、职业化,甚至不乏少年甚至儿童恐怖分子。但随着宗教极端主义与极右思潮的泛滥,也有不少年龄较大的人甚至老年人卷入恐怖主义活动。未来的恐怖分子在继续保持年轻化特点的同时,也可能存在一种大龄化的发展趋势;
二是恐怖分子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行为主体,其个性心理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性(或变态性),即恐怖分子身上的仇恨心理、冷酷心理、狂热心理等三大重要的非常性或变态性的心理特征,且有日益强化的趋势;
三是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也向高智能、高科技方向发展,以致传统的暗杀、爆炸、绑架、劫机、施毒等手段不断被使用的同时,利用生物、化学毒品武器、利用核武器、利用计算机网络等进行恐怖活动也渐露苗头,且有进一步发展之势。而爆炸作为一种简单实用、杀伤力大、攻击目标无限制、社会影响力广的作案方式,成为恐怖主义活动的最常用与最主要方式;
四是恐怖主义所依赖的经济来源日趋多元化、规模化,有从传统的走私贩卖毒品、武器、绑架勒索等向新经济领域渗透的迹象;

长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2003年10月9日长春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吉林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访事项的处理和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综合管理。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信访事项包括:

  ㈠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㈡ 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㈢ 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㈣ 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㈡、㈢项信访事项,法律、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六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

  第八条 下列单位为信访工作责任单位:

  ㈠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

  ㈡应当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主管部门;

  ㈢信访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㈣信访工作机构确定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

  前款第㈡、㈢、(㈣项的信访工作责任单位负责首接首办,涉及的有关单位负有协助办理责任。

  第九条 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信访责任人。

  第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履行信访责任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并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提供信访信息。

  第十二条 出现多人走访和受理重大信访事项的,必须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出面接待,听取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告知答复时限,同时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人越级走访的,接待单位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填写《越级信访通知单》,介绍回责任单位受理,并协助责任单位做好信访人的工作。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四条 出现多人越级走访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赴现场接待受理。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必须向信访人书面说明理由。责任单位在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当在3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接到上级主管单位或者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履行承办手续,并在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说明理由。 上级主管单位或者本级国家权力机关收到办理结果报告后,认为办理不当的,可以退回责任单位复查,也可以调阅卷宗或者依法调查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持《信访答复意见书》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单位申请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自受理信访人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并书面告之责任单位。经复查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受理信访人的来信,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内容重要的信件应当及时呈报负责人阅批。

  第十九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义务法律咨询。

  第二十条 对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信访事项,接待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时认为必要的,可以召开信访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 、区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㈠ 重大、疑难或者久拖不决的;

  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部门,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㈢其他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多人共同意见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讯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出5人。信访人举报本单位负责人违法、违纪、违规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㈠ 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㈡ 丢失、隐匿、销毁信访材料;

  ㈢ 发生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时,不服从指挥,擅自行动,擅离职守;

  ㈣ 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对信访事项未做出答复;

  ㈤ 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

  ㈥ 对重大和紧急信访信息迟报、漏报、瞒报;

  ㈦泄露信访机密,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员或者被举报、控告单位;

  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煽动、组织、胁迫、雇佣他人参加集体走访;

  ㈡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㈢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执行公务,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㈣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领导住地滞留、静坐、张贴大小字报;

  ㈤阻滞铁路、公路、道路交通,拦截、阻止车辆正常通行;

  ㈥影响教学、科研单位正常秩序;

  ㈦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㈧ 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㈨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责任单位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责任单位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责任单位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信访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