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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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社会劳动就业,改善民生、发展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且营业执照当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以及创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

(二)属于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在校大学生等“九类人群”之一。

(三)无在办企业(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四)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五)“九类人群”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第七条 申办微型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工商局(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工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设立企业所在地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申请人凭投资资金到位证明向属地工商局(分局)申请办理设立或开业登记。

第十条 属地工商局(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审查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是否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内容一致。经审查准予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同时将有关审批材料报送属地县、区微企办。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根据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际需求安排和落实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均可向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后报微企办备案。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出具结业鉴定意见,并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已经接受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定期将参加培训并领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资料抄告同级财政和工商部门。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根据《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300元。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培训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六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属地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工商所场地核实证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所属地微企办进行会审,原则上每季度会审1次。

第十七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材料:

(一)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基本情况;

(二)创业者提交的创业投资计划书;

(三)创办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

(四)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在审核微型企业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时要实行每月定期集中评审,并在审批结束后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的,各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批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或通知其开展资本金补助资金报账。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上一级微企办提出申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比例不高于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的30%。对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负担比例如下:

市辖区内新办微型企业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本级财政负担30%,所属区财政负担40%。

各县新办微型企业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级财政负担50%。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微企办下达的年度发展新办微型企业发展目标任务,安排市本级资本金补助资金并及时预拨资金到市各辖区财政局。

各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清算上年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和报送“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汇总清算表”等相关材料,包括拨款文件、拨款单等。

第二十二条 确定财政资本金补助额度时应综合考虑产业政策、项目前景、劳动就业人员和效益等因素。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定向支用”的原则,财政部门按经审批的支持产业类别和创业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只能定向用于微型企业经营场地租赁、装修、基础设施建设、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加盟费用等。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微型企业收到资本金补助资金后,列资本公积核算,补助资金可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但在申请新办微型企业所得税(包括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时应予以扣除,即不得作为计算所得税奖励资金的基数。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1个月内,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以本辖区内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包括自治区分享部分和企业所在地分享部分)为奖励额度,分别奖励并拨付到微型企业。

“十二五”期间各微型企业获得的奖励总额以其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不含财政资本金补助转增部分)为上限。

第二十五条 微型企业具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2011年第6号)条件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微型企业创办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1〕54号)条件的,可根据贷款程序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贷款发放、享受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全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各县区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及各县区微企办撤销申请人的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微型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创业培训管理不规范、培训台账混乱的,要限期整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工商部门审查、考核后取消其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或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培训任务60%的;

(三)连续两年学员的满意率低于70%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的具体条件:

(一)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的有效毕业证件的毕业生。

(二)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务工经商一年以上,现已返乡的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是指享受“农转非”政策,由农村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身份的人员,包括:农村户籍人员购买城镇商品住房、父母投靠城镇子女、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夫妻投靠等;以及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原农村户籍人员。

(五)库区移民。是指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安置的水库搬迁移民及淹地不搬迁移民。

(六)被征地拆迁户。是指因住宅所在地块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而拆迁的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的人员除外。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居民。

(八)城乡退役军人。是指广西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九)在校大学生人群。是指在申办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科技等产业,注册地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在校大学生人群”(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限毕业年级学生)。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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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工程质量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忽视工程质量,违反建设程序,执法监督
不力,建筑市场混乱,腐败现象严重,造成恶性工程质量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中央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地方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
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三)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
(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
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六)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
和领导人的责任。
(七)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营业执照。
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顿建设市场
(八)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政府批准。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未按规定
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
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
,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和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对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
要从严要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人的责任。
参加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对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
四、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理
(十四)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十五)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对违
反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违反规定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十八)建设资金要严加管理。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连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有关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
五、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
(十九)加强执法力度。要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
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加强政府监督。要继续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对使用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国家重大项目,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并把
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顿,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二十一)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和主管地区政府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二十三)加强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对弄虚作假和隐瞒
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十四)加强项目档案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
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处理好发展速度、经济效益与工程质量的关系,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要加
强队伍建设,搞好培训和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工程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使用财政债券资金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结果于1999年3
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本通知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也要参照执行。



1999年2月13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18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提高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按照州人民政府第33、39次常务会议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务管理试行办法》(阿府发〔2005〕19号)要求,结合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实际,制定如下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黄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达古冰川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二、考核管理



考核工作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牵头,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目标考评组,每年对各景区管理局当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州旅游局具体负责旅游行业管理综合指标考核工作、州财政局具体负责预算及财务管理指标考核工作,其余指标由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三、目标下达



各景区管理局每年3月10日前根据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年度旅游发展总体目标编制上报当年工作目标方案,经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旅游局)审定后,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州旅游局、州财政局下达各景区管理局实施,州下达各景区管理局的目标作为当年考评的主要依据。



四、考核方法



对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考核工作采取计分制,年度考核标准分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按照职务高低,局级领导正职、局级领导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一般职工目标考核每1分对应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0元、300元、200元、150元、130元的标准、各景区管理局编制内正式职工人数、综合考核得分和相对应的综合系数(历史贡献系数和海拔系数之和)计算奖金总额。(详见附表)



副局级以上领导按批准标准发放奖金,其他职工由各管理局统一考核发放奖金,报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人事局备案。



历史贡献系数以九寨沟景区管理局上年接待游客总人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数确定各景区管理局历史贡献系数;海拔系数以2000米为基数,各景区管理局办公地点海拔每增高100米,增加相应海拔系数0.02。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经济指标(35分)



1.全年接待游客人次指标(15分)



超额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旅游接待人次任务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2分;未完成旅游接待人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2分。



2.全年收入计划任务(10分)



超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2分;未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2分。



3.全年收入上缴任务(10分)



未完成应上缴收入任务的,每少上缴1个百分点扣1分。



(二)预算及财务管理指标(20分)



1.执行财经纪律情况(5分)



凡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



2.执行综合预算管理制度情况(5分)



对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未经批准发生无预算支出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3.执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情况(5分)



发生无预算的对外举债、资金外借(或投资)、为第三方贷款担保,每发生一例扣2分;发生超预算的对外举债和资金外借或投资,每发生一例扣1分。



4.执行项目预算管理情况(5分)



对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每发生一例扣1分。



(三)旅游行业管理考核指标(30分)



1.旅游市场整治(5分)



整顿景区内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发生。每发生一起省州级领导批示,或涉案金额超过1万元,或涉及入境旅游者经查实无误的投诉,年度目标考核扣1分。



2.景区基础设施建设(5分)



严格在州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实施《景区规划》和《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无新增违章建筑。没有按规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变更建设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扣2分;每新增违章建筑一处扣1分。



3.景区安全及措施考核(10分)



及时排查和整改旅游安全隐患,强化防火、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措施,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全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案件)发生。加强景区道路整治,确保景区道路畅通、栈道和观光车运行安全。



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风景名胜区目标考核。



4.年度营销(5分)



高度重视旅游营销工作,广泛参与和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大力拓展入境旅游市场,提升景区国际化运作水平。积极参加全州统一组织的阿坝旅游整体营销。对不参与的,该项不得分。



5.旅游统计制度考核(3分)



做好景区网上旅游统计及各类旅游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确保统计质量,漏报一次扣1分,误报一次扣0.5分。



6.员工培训制度考核(2分)



加强景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培训率超过60%得满分,低于60%扣1分。



(四)生态环境保护(10分)



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处理预案,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严格管护森林及其资源,加强环境卫生工作力度,景区达到“无污染、零排放”环境标准,空气质量达标。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强化护林防火、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生态环境、气象、水体等的监测、分析和防止,未达到相关标准的一项扣2分;发生重大环境事故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风景名胜区目标考核。



(五)民主法治、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5分)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好民主法治建设、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各种文明创建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全面促进景区“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六)其他规定



1.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部级单位表彰的加3分。



2.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部级单位转发或在其信息或刊物上刊载的,每次加1分。



3.获奖加分分值超过5分,按5分计算。



4.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报请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另行确定。



六、本办法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旅游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考核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





附件:阿坝州风景名胜区考核表









附件: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考核表



管 理 局
考核

得分
各行政级别对应金额

(元/分)
综合系数
核发奖金金额(元)

一般
副科
正科
副县
正县
综合

系数
历史

贡献

系数
海拔

系数
一般
副科
正科
副县
正县

九 寨 沟
 
130
150
200
300
400
1
1
0
 
 
 
 
 

黄 龙
 
0.94
0.72
0.22
 
 
 
 
 

四姑娘山
 
0.3
0.08
0.22
 
 
 
 
 

达古冰川
 
0.14
0.06
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