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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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县市区和部队,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级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县市区奖”、“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无偿献血组织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16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36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56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捐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特别奖,长年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年限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县市区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县市区。其获奖标准为:

(一)临床医疗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并基本满足本县市区用血需求。

(二)辖区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辖区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达到95%以上。

(四)无偿献血组织机构健全,县市区成立了无偿献血管理机构,县、乡两级政府都确定了1名领导负责无偿献血工作,各村、组有联系点和联系人。

(五)县、乡两级政府重视无偿献血工作,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经费,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有关法规政策,按照全市年度无偿献血实施方案及市无偿献血管理办公室工作安排,积极组织辖区内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并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内容,设有固定献血车停放点。

(六)坚持广泛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县市区每年组织2次以上大型无偿献血宣传活动,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7时至22时广播、电视等媒体播出2次以上;县城区至少设有1个固定无偿献血户外广告;乡镇主要街道、村委会所在地均设有无偿献血宣传标语1条以上,并设置固定宣传栏。

第十条 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奖,用以奖励无偿献血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其获奖标准为:

(一)重视无偿献血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

(二)无偿献血组织机构健全,明确了领导负责无偿献血工作,有专人具体组织无偿献血工作。

(三)认真做好无偿献血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固定的无偿献血宣传栏和标语,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经费,干部职工无偿献血知晓率达100%。

(四)定期开展预约无偿献血活动,干部职工自觉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本市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其获奖标准为:

(一)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100%、自愿无偿献血率达100%的驻郴军队和武警部队。

(二)积极组织官兵参加无偿献血;如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急需用血的,出动官兵参与无偿献血。

第十二条 无偿献血组织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奖,用以奖励在无偿献血组织宣传中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其获奖标准为:

(一)热爱无偿献血公益事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积极参与、协助政府或有关部门做好无偿献血的组织、宣传工作。

(二)积极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健全无偿献血组织机构,积极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无偿献血,干部职工无偿献血知晓率达85%以上。

第十三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1600毫升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直单位、驻郴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对本地、本单位申报奖励材料进行收集、统计、审查,初审合格后送市无偿献血管理办公室,并由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无异后,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申报个人、集体、县市区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献血超过3次,且近12个月内至少献血1次,并承诺未来1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十八条 表彰评定中的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200毫升全血,2个治疗单位按400毫升全血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华侨、港澳台以及外籍在郴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部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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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农业部关于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农业部


劳动部、农业部关于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乡镇企业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到1996年底,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已达1.35亿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引导乡镇企业尽快实现“两个根
本性转变”,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乡镇企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关规定,现就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
技能培训,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做好协调、咨询、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要把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各级劳动行政
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三、经过培训的乡镇企业职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
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四、各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所属机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立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经审核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乡镇企业和社会相应人员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从事关系人民生命安全、涉及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职业(工种)的人中,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严格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即技
术等级证书和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等)制度。
乡镇企业新招职工,应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优先从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用。
六、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乡镇企业遵守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对招收和录用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企业,要依法查处,责令其改正。
七、农业部、劳动部共同选择部分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好的省市进行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1997年9月1日
人本法律教育观与中国大陆法律教育的改革

刘侨


康德认为,“人作为有理性的动物,其特征已经在他的手、手指和指尖的形态构造上,部分是在组织中,部分是在细致的感觉中表现出来了。大自然由此使他变得灵巧起来,这不是为了把握事物的一种方式,而是不确定地为了一切方式。” 而正是人的这种体现在人类学意义上的不确定性使得教育具有其存在的可能,即将人的某种不确定性通过教育而实现其确定的价值。当然,人也不是一个可以完全依据外在力量便必然地被塑造为某种必然的东西,其实际上是一个由内在能动性推动的趋向于无限多种可能发展的生命创造体。 而教育在内化为实现和扩张人的这种可能性的驱动力的同时,也就必然的以实现人的个性发展为其根本出发点,这也正是“以人为本”的主体性教育理念在当代教育领域内的核心反映。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人本是相对于神本、物本而言更为理性的社会发展之真理态度、价值取向和实践原则。渊源于西方的哲学范畴的人本主义思想无论从自然观、历史观、人生观或是价值观的角度均强调了人在自然及社会环境中的主体性地位以及追求实现自我价值的人文精神的重要性。 而以人本主义思想为法律教育体系之内核的一大体现则是人本法律教育观的形成,即在覆盖相关领域的多元法律教育体制下,以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公正的价值评断能力以及专业与相关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为宗旨,并给予学生充分的实现其人格培养及个体价值的机会的法律教育理念。其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是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必须以法治观念的普遍确立为前提,即要求每个人都做到忠信于法、信仰于法才能达到法律对社会最大程度的有效调控。然而,在这样一个理性环境下各种社会单元遵循法律规则的协调运作却是由全民、终身的法律教育贯穿始终的。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却不尽然导致其绝对性,在人本主义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教育应当以充分的尊重人权及满足教育消费者需求为前提,民主、平等的对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施加影响,以期对现实生活中的是非作出基本的评断。因此,人本法律教育观要求法律教育作为法治社会中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存在,人们可以通过主张这种权利来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教育,进而丰富其对权利之学的认知与理解。此外,当人的这种接受法律教育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也应当受到相应法律的严厉制裁。
其次,受教育者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处于主体性地位。法律教育的直接对象应当是选择接受其教育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受教育者,同样作为直接受益方对于教师的知识技能传授方式、内容以及技巧等的反映与回馈是衡量该教育效果及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鉴于受教育者对于教育质量评价的决定性因素,其与教育者的关系应当体现为一种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而非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亦即“应当把每一个学生都当作具有他或她自己的感情的独特的人看待,而不是作为授予某些东西的物体。” 可见,在这种师生关系下的学生已摆脱了不加选择的接受知识灌输的被动地位,也不再固定的成为教师单方面施教的作用对象。他们被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的选择符合自身兴趣的研究课题以及有利于本身知识架构良性发展的法学专业课程,甚至包括对该门课程授课教师的选择及理性的作出自我评价,也就是说,学生应当时刻持有对自己专业技能发展方向的理性考量及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此外,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地位还体现在利于学生自我能力发展的教学环境的创造上。在各种教学仪器、设施的配备、教材的选用、课程的安排、教学积件的建立以及不同主题讲座的设置上都应当以有利于学生的专业学习为考虑中心。
第三,法律教育中教师对学生自我发展的促进作用。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代表人罗杰斯从治疗精神病患者的经验出发,对教师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第一,真诚。即教师与学生之间应当以诚相待,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出现的任何问题教师应当坦诚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自己在教育方法上的缺陷及时的作出纠正或开展自我批评;第二,信任与尊重。教师应当合理的尊重、关注和接纳学生的情感、意见和价值观念,并在对以学生为主体性教育模式充分的认识下为学生提供自我发挥的自由空间以及帮助对其自身潜能的挖掘,从而与学生建立起一种相互的信赖关系;第三,移情。是指教师应当以学生的角度去理解学生的思想、情感以及世界观,以此在对学生的自我意识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更加有效的达到其对学生学习的辅助和促进作用。除了上述教师对学生造成的心理气氛因素外,其自身的法学专业素质、理论研究水平,灵活多变的教育技巧和方式,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安排以及参考教材、资料的选取等均应重在体现对学生自我发展的促进作用。正如人本主义教育家坎姆勃斯所言:“教师的任务不仅是规定、传统、模板、发号施令、欺哄,它也是管理存在的过程。这个角色要求教师是促进者、鼓励者、帮助者。”
第四,法律教育应当满足学生个体性发展的需要。人本法律教育观在强调法律教育中学生的主体性地位的同时,也同样注意到了学生间的个体性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学生所具有的不同自我意识和价值追求,具体从法学专业学习的角度来看,则体现为各人对于专业知识的理解能力不同、学习方法不同、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不同、兴趣方向不同以及对自身未来发展方向选择的不同等。而以人为本的法律教育以“因材施教”为指导方针,在把握学生的不同特点的前提下,合理的实施针对性差别教育则充分体现了其对学生个体能力发展的人文关怀。
第五,人本法律教育课程观注重人格与专业技能的整合。这是以罗杰斯所倡导的合成课程(confluent curriculum)为蓝本,即强调情感与认知的融通。就法学专业课程内容的设置上而言,应当在原有学理基础上的知觉、概念、推理、逻辑认识及实践能力等理性因素以外加入与专业相关的道德、情感、意志、直觉、灵感、需要和信念等非理性因素。这种人格化的课程设置模式突破了传统的以知识纯粹性和抽象性为中心的学科结构,在尊重学生人性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培养、人格精神的塑造和正确价值观的调整以情感的互动性交流为平台有效的配合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和探究。
人本法律教育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深刻的影响着当今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教育体制,而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律文化及法律科学的特殊地位则决定了人本法律教育在中国大陆崎岖不平的发展道路。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并结合相关历史经验及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现状,笔者认为以人本法律教育观为内核的中国大陆法律教育改革势在必行!具体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应当以促进学生个体发展,培养其多方面能力及专业素质,并最终完成学生价值的自我实现为宗旨。其次,法律教育的宏观模式应当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精英人才的培训。在依法治国逐步确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已不再专属于极少数专业精英,普遍加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应成为各法律院校的重要任务。而具体到大陆的统一司法考试,则应当体现为通过标准的适当放宽及通过率的适度上调。第三,取消本科阶段法律教育的专业区分。本科法律教育本来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律教育的征途。 第四,扩展综合性知识,注意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如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对以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另外,塑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使外国留学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共同参与到本土学生的课堂上来,并在课堂上将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认识进行积极的探讨,这样也便于教师进行更为广泛的介绍与总结,此为其五。第六,加大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如法律语言学、证据法学、法庭审判程序介绍等,甚至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第七,与社会接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如法律诊所课、法庭旁听、模拟法庭、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等教学方式,此外学生应当利用假期时间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进行实习,或者以某一课题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一项制度。第八,学校加强教学硬件设施的管理,使教学媒体配套化、完善化、先进化。第九,丰富教师的教学方法,尽量避免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模式,可以通过积件的建立来体现人本主义的教学理念。十,在一定条件下,为学生创造自由的学习空间,让学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的攫取学习材料,进行相应的学习研究。十一,鼓励学生自行成立法律研讨社团或创办专业期刊,促进学生研究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十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不能一概的以政治教育及道德教育来取代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司法腐败屡禁不绝的现状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被列为与专业知识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通过对学生的人格培养来指导学生执业后与社会接触过程中人际交往的原则和尺度,是人本法律教育中专业素质培养的重要部分。十四,教材的编写应当淡化对国家学说或政治学说的讨论和教学,要注重方法论的教育, 尊重学生对教材的自主选择权。最后,考试制度应进行严格的调整,建议以写论文的形式来取代记忆性的考试模式。
概而言之,人本法律教育改革应当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总结历史经验,借鉴他国先进的教育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在对以人为本的科学教育观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以此为法律教育改革的理论引导来完善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的缺漏。这样,在以人本法律教育观统率下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发展前景才能够与时俱进、历久弥新。


康德著,邓晓萍译:《实用人类学》[M],重庆出版社,1987年5月版,第235页。
王堂兵:《生命创造体的精神乐园:人文主义教育——关于教育的批判与人文重塑》[A],2003年学位论文。
徐亚文,孙国东:《“以人为本”与政治文明》,《湖北社会科学》[J],2004年,第10期。
[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论》[M],海南出版社,1986年版,第430页。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同前注,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