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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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

民发〔2011〕210号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市发展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城市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还没有完全覆盖到农民工群体,农民工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生活还没有得到必要理解和尊重。为充分发挥社区的功能作用,健全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社区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有1.64亿人,其中约六成是新生代农民工,是城市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在城市就业,在社区生活,既是社区建设的参与者,也是社区建设的受益者,有融入城市生活的期盼,希望能够像当地居民一样参与社区管理,享有社区服务。发挥好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组织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帮助和服务,改善农民工生活环境和条件,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睦相处,尽早尽快融入城市生活,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城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把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开放包容、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让农民工同城市居民一道共享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正确把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强化社区的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创新社区管理方式,拓展农民工参与社区建设渠道,丰富农民工社区生活,培育农民工社区成员意识,提高农民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促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3)求同存异,相互尊重。正视农民工与城市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的思想认识、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差异,教育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推动包容式融入,实现包容式发展。(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鼓励各地区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探索农民工融入社区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务求取得实效。


   三、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主要任务


   (一)构建以社区为载体的农民工服务管理平台。以农民工需求为导向,整合延伸到社区的人口、就业、社保、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以及综治、维稳、信访、法律服务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调整工作力量,完善以社区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将农民工服务管理纳入其中。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手段和信息装备条件,优化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于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劳动、统计、公安、司法、人口计生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协助做好农民工流入和流出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健全社区农民工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农民工社区管理水平。


   (二)落实政策扎实做好农民工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农民工就业服务需求,依托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创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等工作,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鼓励社区兴办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吸引农民工就近就便在社区灵活就业。鼓励支持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扩大农民工就业渠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农民工化解劳动矛盾、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的权利。进一步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探索农民工参与社区选举的新途径,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经过民主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楼栋长和居民代表。凡拟订社区发展规划、兴办社区公益事业、制定社区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应听取农民工或农民工代表的意见。在农民工聚居的社区,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或农民工代表参加,保障农民工参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权利。积极探索社区听证会、社区评议会、民情恳谈会、网上论坛等有效形式,鼓励支持农民工广泛参与,引导农民工理性、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


  (四)健全覆盖农民工的社区服务和管理体系。按照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优抚救济、社区教育、社会救助、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等社区服务项目逐步向农民工覆盖。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农民工应享有的公共服务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都应主动向农民工宣传介绍,并积极帮助争取落实。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要向农民工平等开放,社区慈善超市等公益性设施和便民利民项目应惠及农民工群体。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志愿互助服务、困难救助服务,积极引进专业社工和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针对农民工的需求和特点,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鼓励农民工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提高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组织化程度。


  (五)大力发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生活。围绕尊重农民工、关心农民工的主题,采取社区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交流培训活动,增进农民工对所在社区的认识,加快他们对城市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的适应和融入,在社区内形成农民工与当地居民相互理解、尊重、包容的生活氛围。社区文体活动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吸引农民工参与各种社区文体组织和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文化生活。通过宣传栏、公开栏、普法教育、科普教育活动、文明家庭创建等有效载体,引导农民工遵纪守法、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通过举办邻里节、社区运动会、社区“跳蚤市场”、邻里聚餐会等睦邻活动,加深本地居民与农民工的接触、交流和沟通,促进新老居民之间的情感交流和生活交融。通过举办公益性慈善救助、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引导农民工和当地居民互帮互助、和谐相处,加快农民工融入社区的步伐。


  四、加强对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工作,发挥好社区建设工作的牵头协调作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此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协调议事机构的重要日程,纳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和谐社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推动出台促进农民工融入社区的政策措施,推动整合面向农民工服务的政府资源、市场资源和社会资源,推动形成合力推进农民工融入社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促进农民工融入社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是促进农民工融入社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定期研究加强社区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保持促进农民工融入社区的推进力度。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者是促进农民工融入社区的组织者、实施者,要深入了解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和服务需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民工的合理诉求,帮助农民工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发挥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民工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民工融入社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大力宣传农民工与社区居民互动过程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农民工融入社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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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监察局 惠州市审计局等


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规建〔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监察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州市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召集财务总监(若设)、财政局、监察局(若需要)等单位人员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若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发包人自行研究确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三)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财政、监察等部门须指派专人负责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办理,在发包人召集进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时,发包人需提前1天通知上述部门,紧急情况如抢险时应随叫随到。财政、监察部门的相应人员应当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按时到发包人指定地点开会研究。否则,视为其同意会议结论。
第九条 设计变更必须以“工程变更令”为标题,并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标准或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料。政府投资项目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总投资增加超过10%的,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增加的造价超过10%的,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设计变更增加单项建设内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若承包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及其报价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及其相应的报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经确认的相应报价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现场签证的费用若超过5万元的应按第九条中有关签定、核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当日起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邮电部关于印发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6月2日,邮电部

我国新建分组交换骨干网即将建成、开放业务,为促进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的发展,部根据各地意见,在总结几年来现行资费标准试行情况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公用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资费标准,现随文印发自1993年7月1日起实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资费标准对原试行标准在收费种类、项目和档次等方面做了简化与合并,补充了骨干网设备所提供的新业务功能的收费标准,便于各局操作和用户掌握、了解。
(二)为促进新业务发展,鼓励用户使用分组业务,在原优惠项目基础上,补充规定和明确了以下优惠项目:
1、对使用专线进入分组网的用户,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用户线或中继线,均按照一个市话初装费的标准收费,并按照普通专线资费标准收取月租费,不应加倍收费;
2、为鼓励电话网数据用户转入使用分组网,对电话拨号入网的用户,除收取少量的定额端口基本费外,不再收取数据终端设备的月使用费(即付机费),以减轻用户负担;
3、对长期使用永久虚电路的用户,其国内通信费中的信息计量费,也按优惠标准收费。
(三)自公用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标准实行之日起,原(1988)邮部字734号文印发的试行资费表和邮部(1992)51号补充通知文件即行废止。

附 件:公用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新资费表
一、固定项目收费
1、开户调测费(一次性收费)
(1)安装调测费:同步 1000元/户 异步 400元/户
(2)工料费:按照工程实际所需的工费、材料费和交通运输费等项目核实收费。
2、用户入网专线初装费及月租费
(1)市内入网专线
初装费:按照市内电话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凡用户入网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用户线、中继线,均按照一个市话初装费的标准收费。
月租费:每月按市内电话的普通专线资费标准收费。
(2)长途用户入网所需的长途专线:
不分有线、微波电路,每月均按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1500分钟收费。
3、端口基本费
元/月
----------------------------------------------------------------------------------------------------
|收 速 | | | |
| 费 率|1200--2400bit/s|4800--9600bit/s|14400bit/s以上|
| 标 | | | |
|项目 准 | | | |
|----------|----------------------------|----------------------------|------------------------|
| 专线入网| 200 | 400 | 800 |
|----------|------------------------------------------------------------------------------------|
| 拨号入网| 50 |
----------------------------------------------------------------------------------------------------
4、通信费
--------------------------------------------------------------
| 项 目 | 计时费 | 信息计量费 |
|------------------|----------------|--------------------|
| 同城通信费 |0.10元/分钟|0.003元/字段 |
|------------------|----------------|--------------------|
| 国内通信费 |0.20元/分钟|0.025元/字段 |
|------------------|----------------|--------------------|
| 国际通信费 |0.87/分钟 |0.08元/字段 |
--------------------------------------------------------------
注:一字段为64字节
二、用户任选项目收费
1、调制解调器月租费和代维费:
(1)月租费
------------------------------------------------------------------
|300、1200--2400bit/s| 150元/月 |
|------------------------------------|------------------------|
| 4800--9600bit/s | 400元/月 |
|------------------------------------|------------------------|
| 14400bit/s以上 | 600元/月 |
------------------------------------------------------------------

(2)代维费:按代维实际所需工料费核实收取。
2、永久虚电路(PVC)国内使用费:
基本费:每路每月按国内分组计时费标准(0.20元/分)以1125分钟计算收费。
信息费:若系统无计量功能则以185个千字段(按0.025元/字段)计算收费;若系统有计量功能,则仍按实际所传输的信息量计费。
3、用户申请逻辑信道数的收费:
16条以内免费,从第17条开始按每条每月10元收取。
4、各种用户可选业务功能的收费:
每项每月按10元收费。
5、广播功能使用费:
按登记广播业务功能的端口数,每个端口每月按5元收取。
6、虚拟专用网端口管理费:
按虚拟专用网内端口数,每个端口每月收取10元管理费。
三、有关的优惠项目
1、凡欲长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使用分组交换的用户(包括长期使用永久虚电路)其国内通信费中的“计时费”标准不变。“信息计量费”优惠至0.01元/字段。
2、对于使用分组交换网某种特殊业务(如电子邮箱等业务)的用户,其国内通信费可优惠为:
计时费:0.10元/分钟 信息计量费:0.003元/字段。

业务资费表说明
1、关于开户调测费问题
(1)用户申请安装,使用分组交换数据业务时,使用自备的数据终端和调制解调器不收取租费。但鉴于数据终端的传输和规程的调机测试其技术要求比较复杂,专用的测试仪表也比较昂贵,且需派专人带仪表去用户终端处进行调机测试。另外,还需对入网用户的申请进行内部处理、编号、软件编辑和有关咨询服务等工作。为此,根据用户委托,不管传输速率高低,专线入网还是电话拨号入网,均按同步或异步用户收取一次性的开户调测费(包括原来的开户费、安装调机测试等费用)。
(2)工料费:采取与市内电话、用户电报等业务相同的收费模式,除按规定收取安装调测费外,按用户委托施工及工程实际所需的工费,材料费和交通运输费等项核实收费。
2、关于用户入网专线初装费及月租费的说明
(1)市内入网专线:为了鼓励用户使用分组交换业务,凡是用户入网占用的市内专线,不论跨几个市话分局进网,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用户线,中继线均按照一个市话初装费的标准收费。凡通过市内专线进入分组网的用户,不论传输速率高低,其市话专线月租费均按市内电话的普通专线资费标准收取,而不再加倍收费。但对于用户租用专线进行点对点传输数据或组织数据专用网,通信速率1200bit/s及以上的,仍按照市话有关规定,加倍收取月租费。
(2)长途专线月租费:为简化收费项目,长途用户入网所需长途专线,不再区分有线、微波电路,一律按有线电路6000分钟×1/4=1500分钟/月的标准收费。
3、关于端口基本费的说明
为了尽快发展分组交换数据通信新业务,应重视合理经营,积极改进通信服务工作。鉴于过去有些省、市局在组织推广用户电报等新业务时,自行规定了收取“初装费”“门位费”等各项附加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业务的发展。但考虑到有些用户占用了有限的分组交换设备容量,而每月通信量却不多,势将影响设备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为此,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收取适当的基本费用,是符合企业经济核算原则的,也有助于合理回收投入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对用户要求进入分组交换网的不同开通速率和不同的进网方式,制订了按月收取定额基本费标准,
要求认真执行,不应再加收其他附加费用。另外,电总1990年12月印发的电信业务资费表中,关于在电话网加装数据终端,收取月使用费(付机费)问题,是针对利用电话网直接传送数据的用户而言。对于使用电话拨号进入分组网的用户,不应收取此类终端月使用费(即付机费)。
4、关于通信费的说明
(1)分组交换同城通信的业务范围:
①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内的,并接入本城市交换机(节点机集中器或PAD,下同)的用户相互间的通信业务,按同城通信资费收取。
②目前接入本城市交换机和其他城市的长途用户,与本城市交换机所连用户之间的通信,可暂作为同城通信业务处理并收费。
(2)分组交换业务的通信费,采用国际通用的“计时”和“计量”的复式计费办法,“计时费”的计算单价为“分钟”,按照用户发端与收端连通数据网虚电路的历时分钟数计算收费,尾数不足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信息计量费”以“字段”(一字段为64字节)为计算单位。
信息量不足10字段的,按10字段计算收费。按月向记帐用户结收费用时,将用户数据通信的月结“分钟”数和“字段”数进行累计计算收费。
5、关于用户任选项目收费的说明
(1)调制解调器的月租费和代维费:
如调制解调器是用户自备的,不收租费。遇有特殊情况或部分用户需要向邮电局租用的,按照不同档次速率收取月租费,不另收维护费。至于用户自备符合进网技术要求的调制解调器,需要委托邮电局代维的,按代维所需工料费用核实收取,标准由各省自定。
(2)永久虚电路(PVC)使用费:
由基本费及信息费组成。由于用户使用此项业务时分组交换机只能统计用户所传输的信息量,而无法统计用户的通信时长。但用户却永久地占用了分组交换机的资源,所以参照租用专线的做法向用户收取固定通信时长1125分钟(按0.20元/分钟标准计算)的费用做为基本费;若系统无计量功能,其信息费则以185个千字段,并按每字段的规定标准计算收费。以上费用,原则上由两个端局分别向各自的用户,各收取一半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实行单端收费,然后由负责收费的局摊分一半给对端局。若系统有计量功能,信息费则仍根据用户通
过时实际传送的信息量向发起呼叫的用户进行收取。
(3)用户申请的逻辑信道数目将影响用户的接通率,故分组网将免费提供一定数目的逻辑信道给用户使用,但交换机的资源是有限的,我们不提供用户占用太多的逻辑信道,所以超过一定数目的逻辑信道将向使用的用户收取月使用费。
(4)对于广播功能、虚拟专用网功能和利用分组网的其他用户任选功能,由于占用了交换机的资源,故分别按端口或项目向申请登记的用户收取一定的月使用费或管理费。虚拟专用网端口管理费由端口所在地局收取。
6、关于优惠项目的说明
为鼓励用户长期使用分组交换业务,并促进分组网增值业务的发展,规定了二项优惠收费项目。对长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使用永久虚电路的分组业务用户,其信息计量费也按每字段的优惠价目计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