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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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0〕288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吉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程序规定》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算和重大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市政府工作报告;

  (八)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九)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决策规则。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

  市政府市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权或者经政府指定,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

  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顾问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调、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策建议和决策调研

  第七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先调研后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与同等城市的差别以及可供参考的市内外资料;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成本、效益和风险等利弊分析;

  (四)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措施和预案;

  (五)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调研内容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异议经协商达不到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也可以委托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需要建立总数不少于30人的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咨询专家的评审工作档案。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续聘。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可以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书面咨询等方式。

  咨询论证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或市政府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记录。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本单位的意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第十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示的事项包括: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方案的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渠道、方式和时限(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决策备选方案;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政府发言人等形式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七条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必须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

  听证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提前7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和内容。

  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市民代表参加,参加决策听证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为民服务的精神。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汇总、听证情况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按规定需要经过人民政协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决策。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办公室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市政府多位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决策承办单位在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报送市政府集体审议之前应当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后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政府作为该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将决策草案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送审办法参照《吉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七章 会议研究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市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事项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分管副市长根据会议需研究的议题组织决策承办单位提前准备。

  2、酝酿意见。除紧急情况外,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视情况提前1-3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3、充分讨论。研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一般由市长主持,受市长的委托,也可由常务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议题由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并回答提问,分管副市长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4、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

  5、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6、形成纪要。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

  7、制作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或相关责任部门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对决策事项拟制文件,按程序审签下发。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章 决策公布和执行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应予保密以外,应当在决策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公示。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形成执行方案,保障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察,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督查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分管领导要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市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发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决策落实工作考核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等方式搜集社会对决策的评议,及时了解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三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实施期限,定期或不定期对决策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稳定、民生、政务环境等方面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第九章 决策责任

  第三十七条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市监察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监督,对重大决策事项行政过错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十章 决策材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决策做出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每个过程形成的材料全部移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所有材料纳入台帐登记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归档标准按《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案卷标准(试行)》(赣府法办字[2010]14号)执行,卷宗包括调查研究阶段、专家论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部门协调阶段、合法性审查阶段、集体讨论阶段、结果公开阶段、决策执行阶段等八个阶段的所有材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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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是最需要有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公权

  杨涛


     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近日报道:今年的6月26日晚,在湖南省溆浦县发生了这样一起严重的溆浦县暴力事件,溆浦县公路养路征稽所八名工作人员被殴打,三名伤重者至今住院不起,而这便是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的民警暴力抗法的结果。这些民警不仅当场暴力阻止养路征稽所执法,而且事后封锁溆浦县各主要路口,见到路政标志的车辆就拦车抓人;在众目睽睽下,持枪拿棒冲向了县养路费征稽所对里面的工作人员脚踢拳打、横加施暴。

       警察欺压百姓的事件时有发生,因为在权力与权利的对话中,权力总是占于上风。但是警察欺压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事件倒是少有听见,因为权力与权力都是同属于政府的领导,目的都是为了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本不应该发生冲突。然而,事实上行政机关并不总是为行政管理的一方,当它在不属于其管理的领域也是行政相对人,也要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如公安局建设楼房也要得到批准,当然由此矛盾就有可能产生。

       一个严格执法和守法的行政机关是不可能与管理它的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更不可能欺压管理它的行政机关。但是,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却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动用自身的权力对抗正当的执法行为,这是缘由权力与权力之间并不对等,警察权掌有比一般行政机关更为特殊、重要的公权,因而在权力与权力的对话中,警察权无疑要占上风。

        相比一些行政机关还强制执行权都没有而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言,警察权无疑是显赫的行政公权。警察权不仅享有强制执行权,对于它自身作出的决定无须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少数几个享有行政权和和司法权力的行政机关,它具有进行治安管理的行政权力,也具有进行刑事案件侦查的司法权力;它是少数几个具有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权力行政机关,它可以对公民进行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可以对公民进行刑事拘留;它还是少数几个享有合法配置枪支武器的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定的情形时,它可以使用武器来确保公务的有效进行;警察权也是唯一的涉及社会管理方方面面带“全能型”的行政机关。

      依据现代行政法治的原理,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容易滥用,有权力必须要有制约与监督,享有特殊、重要的权力需要更强和更多的制约和监督,这样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却看到并不如我们所愿。在一些地方,政府在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依赖于警察权,因而也是千方百计让其减少制约与监督。一些地方让公安局长进入当地党委常委班子,让公安机关在更多的地方事务的管理上有更多的发言权,无限制地提高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规格,这些都在无形中限制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与其进行平等地对话。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更是尽可能掩饰和包庇公安机关的个别人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浙江省海宁市公民吕海翔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当地政法委不是实事求是地调查事件的真相,而是出面调停,把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川省公安厅厅长吕卓在7月16日表示,欢迎新闻媒体对警察特别是领导干部在“8小时之外”的言行也实施监督。他说,要让警察这支队伍处于阳光之下,处于人民监督之中。监督让官不好当了,就可以避免“跑官卖官”,是民主政治进步的体现;让警察不好当,就可以避免滥竽充数,是民主法制进步的体现。(《华西都市报》7月17日)笔者深以为然,制约与监督警察并非要抹煞警察的业绩和功劳,而是维护警察的声誉与形象,让国家真正走向法治的轨道。要避免权力欺压权利,权力欺压权力的现象再度发生,就必须对警察权进行更多与更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北京市房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北京市房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房屋土地管理的工作效率,简化程序,方便建设单位,经市规划局和市房地局协商,对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确定如下工作衔接办法: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的同时,开具钉桩条件,由市测绘院计算桩点座标并量算用地面积,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勘测钉桩图,建设单位将《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和钉桩成果单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如用地位置及范围
等发生变化,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到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变更《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并更改钉桩条件。
二、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用地性质、位置、面积上应该保持一致。如实际测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发生误差,允许误差范围在总用地规模的3%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可按实测的面积颁发土地使
用证书;超出上述范围的,需由规划管理部门校核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三、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设计或施工误差造成与竣工实测面积不符的,其误差范围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在房屋产权登记测绘时,未超出上述范围的,可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先向规划管
理部门申请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因封阳台增加的面积,不再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四、历史遗留延续使用至今的土地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根据其批准的年代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前历史上延续下来实际使用的土地以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其范围内已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审批内容建成永久性建筑且不影响规划的,其土地依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确定
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可确定为国有土地的,可直接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不能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按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至1992年10月1日《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公布前批准的临时用地,其范围内已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审批内容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其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占土地先由规
划管理部门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确认其范围内的用地并经处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土地部门再予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需按程序办理征地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199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的,须由市规划、房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房地权属登记。
五、市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六、对违法建设项目申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先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第43号令《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44号令《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补办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后,房屋土地管理
部门再予以登记手续。
七、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其管理权限内,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实施。



19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