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05:25   浏览:8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土地的有偿、有期限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进行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转让、出租、抵押,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出让权,以规划前提,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

  房地产开发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开发、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及商品房开发经营的管理,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用途的,需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按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八条 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项目总投资20%进行投资、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九条 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合同,并在20日内按国家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到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由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予公告。

  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其所有权登记手续,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续期的最高所限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

  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未满,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中发生地增值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第三章 房地产的开发经营

  第十七条 鼓励以各种形式搞活房地产经营:

  (一)实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大力发展商品房建设。

  (二)开辟第三产业用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所有权单位应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把临街、繁华地段的房屋和场地改造为营业性用房、用地。

  (三)房地产企业可开展房地产吞吐业务;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开展多种形式的房地产信托代管业务;开展代建、代营及有偿维修养护等服务活动。

  (四)利用现有房地产资源,开展横向经济联合或合股经营。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按规定申办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专营、兼营和单项开发,下同)。

  申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银行验资证明,经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定,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均可依法进行转让、买卖、租赁、抵押等。

  第二十一条 买卖、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时,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买卖、出租、抵押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种所有制房产的转让、买卖、租赁、抵押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其他房地产流通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活动,均须到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并严格履行协议、合同。

  第二十三条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可建立常设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合法的交易场所。市场主要功能是:

  1.宣传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2.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洽谈、协商的场所和展示行情、市场交易信息等各种服务。

  3.为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单位和个人提供合法的经营窗口。

  4.引导房地产经营单位进入市场。

  5.为房地产抵押、拍卖、吞吐等房地产流通业务提供公开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具体规则及房地产交易 管理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实行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市场调节价格。各类价格的计价原则和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可以预售,预售房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房产经营者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

  3.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4.预售计划和对象符合规定。

  5.已落实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方案。

  预售商品房的出售方和购买方应依法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处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适用《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允许外商以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形式开发经营房地产。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依照我国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设立开发经营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

  设立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章程和企业技术资质证明,报有审批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投资建设的,应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者,由原批准土地使用权的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取得资质合格证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或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其有关协议、合同无效,分别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主管人员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草防指[2011]1号


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黑龙江农垦总局草原防火指挥部,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清明”、“五一”将至,全国将迎来大规模的群众扫墓、上坟烧纸和旅游观光等活动,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草原防火进入关键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草原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倡导文明祭祀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扩大草原防火知识宣传,在重点地段、交通路口设置草原防火宣传牌,悬挂宣传标语,引导人们采取文明、生态的方式表达对家族先人的怀念之情。大力劝导推广网上扫墓、家庭追思会、鲜花祭祀、无烟祭祀等新型祭奠方式,减少焚烧祭祀物品,倡导平安扫墓。同时要广泛宣传因上坟烧纸引发草原火灾的案例,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草原防火意识。

  二、强化监测预警,严格火源管理

  要继续加强与气象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利用卫星监测手段,扩大监测范围,加强监测密度和精度,为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处置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预警信息。各重点防火区要再次开展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对草原火灾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坚决做到严格管控重点部位、敏感时段和危险人员。严密监控边境火情,防止外火入境和内火外延。对于非法用火行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应急处置,积极扑灭火灾

  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好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做好对草原火情的监测和处置,确保火情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各扑火队要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力量积极扑救。要根据火情发展态势,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科学组织扑救,从速消灭火灾,同时严防人员伤亡,并认真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于2011年2月21日至23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纳扎尔巴耶夫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吴邦国委员长和温家宝总理分别会见了纳扎尔巴耶夫总统。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发展中哈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一致认为,近年来,中哈战略伙伴关系稳定发展。两国高层交往密切,相互理解和互信水平不断提高,经贸、能源、人文、安全领域以及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日益扩大。双方重申将继续在睦邻友好、相互尊重、彼此互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推动中哈关系全面发展,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二、双方将研究建立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

  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工作,愿进一步完善委员会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委员会对双方各领域合作的协调和指导作用。双方责成两国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今年年内举行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四、双方满意地指出,双方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双方强调,2010年,中哈双边贸易额达204亿美元,大大超过了金融危机前的两国贸易额水平。双方将相互支持对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推动双边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

  五、双方强调,中哈能源合作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重申将确保油气领域合作项目顺利建设并长期稳定运营,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扩大核能领域合作,并开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

  双方将共同努力,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核能协定》尽快生效和实施。

  六、双方表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框架内,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落实措施计划的修订议定书》。

  七、双方指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是两国非资源领域合作的重点项目之一,确保该中心按期竣工并同步封关运营,对扩大和实现双方经贸合作多样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推动该中心顺利运营。

  双方表示愿加强两国边境经贸合作,鼓励和推动地方合作,支持相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参加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八、双方将积极发展口岸和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继续加强区域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在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领域的合作。

  中方愿参与实施“阿斯塔纳-阿拉木图”高速铁路建设项目。

  双方表示愿进一步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口岸通关条件。

  九、双方责成两国相关部门在农业领域开展人员培训、专家互访等方面的合作。双方愿就哈萨克斯坦向中国出口及通过中国向第三国转运粮食开展合作。

  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金融和投资领域合作成果,将继续鼓励相互投资并为此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双方支持发展两国人民人文领域交流,扩大务实合作。双方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对方公民、法人在本国境内的安全及合法权益。

  十二、中方对哈方成功举办第七届亚洲冬季运动会表示热烈祝贺。哈方感谢中方在亚冬会举办过程中给予哈方的支持和配合。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教育、人文、科技、体育等领域合作。

  十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效,表示将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技术工作重点实施计划》,决定在今年4月正式开工建设中哈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引水枢纽工程。双方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乌勒昆乌拉斯图河水资源利用问题。

  十四、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的签署,将积极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早日签署。

  十五、哈方重申奉行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中国政府在台湾、涉藏、涉疆等问题上的立场。中方坚定支持哈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所做的努力。双方反对任何旨在破坏两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企图和活动。

  十六、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深化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合作。

  十七、两国元首重申,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加强沟通与协调,维护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双方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为成员国共同发展和本地区安全稳定做出的贡献,强调应进一步提升上海合作组织安全、经济和人文领域合作水平,保障区域一体化,并提高成员国人民的福祉。

  中方高度评价哈方担任上海合作组织轮值主席国以来为加强合作所做的贡献。中方指出,哈方与各成员国为筹办2011年6月15日阿斯塔纳上海合作组织10周年纪念峰会以及其他重要活动所做的工作促进了本组织的一体化进程。

  中方愿与哈方加强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框架内的协调与配合,推动提升该合作机制在地区事务中的作用。

  十八、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对胡锦涛主席及中方在他访华期间给予他和哈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深表感谢,并邀请胡锦涛主席在出席今年阿斯塔纳上海合作组织10周年纪念峰会期间再次访问哈萨克斯坦。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