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信息下乡”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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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信息下乡”活动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2009年度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信息下乡”活动的意见

工信部电管〔2009〕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五年来,累计完成工程投资约460亿元,共计为约13万个行政村及自然村新开通电话,大大改善了农村通信面貌。但由于各地经济和自然条件差异大,农村通信基础设施仍需加强,农村通信建设任务依然繁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服务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开拓农村市场,特提出2009年“村村通电话”工程和“信息下乡”活动(以下统称“村通工程”)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为落实“建设设施、搭建平台、信息服务”的“村通工程”三步走策略,2009年“村通工程”主要工作是完善农村通信设施,完善农村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信息下乡”活动。

  (一)完善农村通信设施

  目标:年内基本实现已通电地区“村村通电话,乡乡能上网”,全国通电话行政村和自然村的比重分别达到99.8%和93%以上,实现99%以上乡镇能上网、96%的乡镇通宽带(任务分配见附表)。

  为保障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2009年为四川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西藏共950个地处偏远雪域高原、自然条件相当艰苦的无电话行政村建成通信设施。

  为加快电话网络向更多村庄的覆盖、为建设信息化新农村夯实基础,年内继续为全国2.3万余个20户以上自然村开通电话,将通电话自然村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为加快互联网向农村的延伸、提升农村信息服务能力,年内完成574个乡镇的宽带互联网建设,26个省份实现乡镇通宽带。除四川实现99%乡镇能上网外,其他省份实现100%乡镇能上网。

  (二)完善农村信息服务平台 

  目标:建设和完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企业的基础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提供功能强大、种类丰富、灵活便捷的各类涉农信息服务业务,也为其他信息服务商和涉农单位开展农村信息服务提供业务平台支撑。根据中国移动的安排,年内完成“农信通”平台三期扩容项目,进一步提升对西部12省和海南的服务水平,完善对中、东部各省的服务支撑能力。

  经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协商,年内分别建成面向中部9省和东部10省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各地农民提供语音咨询、短信、彩铃、电子邮箱、互联网站等适农信息服务。鼓励各平台向全国范围拓展。

  (三)推进“信息下乡”活动

  以基础电信企业为实施主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部门,以县乡村三级信息服务网点为运作体系,以农村通信网和业务平台为信息传递手段,重点开展农村信息服务网点建设和适农信息内容开发两方面工作,实现信息内容、信息服务和信息终端进乡入村。目标:力争年内在全国1万个乡镇完成信息下乡工作。完成的标准是实现“四个一”,即一乡建一个信息站,一村建一个信息点,一乡建一个信息库,一村建一个农副特产品信息栏目。

  经和企业协商,中国电信重点负责江西和四川、中国移动重点负责重庆和河北、中国联通重点负责河南和吉林,作为首批省份开展“信息下乡”活动。

  鼓励在更多地方、更加深入地开展“信息下乡”活动,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

  二、相关措施

  (一)再接再厉完成农村通信设施建设任务。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作为工程的实施主体,应整合网络和技术资源,优化人财物配置,保障行政村和自然村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同时各集团公司要加大对承担工程任务各地方公司的业绩考核以及资金、技术支持。

  (二)科学合理打造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中国移动年内在完成“农信通”平台三期扩容项目基础上适时启动四期工程。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应立足农村实际需求,合理规划,精心实施,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平台,实现品牌统一、管理统一、资源共享、功能完备。

  (三)因地制宜建设“四个一”。乡信息站和村信息点可与电信企业农村营销服务网点或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等合作共建,充分利用农村现有条件。乡信息库和村信息栏目建设要有专人负责收集本地特色信息,完善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各环节。

  (四)采用适用信息终端武装信息网点。在乡村信息站点建设中,积极采用“手机下乡”和“电脑下乡”产品、TD等3G产品、宽带接入(如ADSL)+机顶盒、农村信息机等终端,并保障产品质量、方便农民使用。

  (五)加强开发切合当前形势需要的平台应用。基础电信企业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过程中,要联合增值电信企业和有关各方,针对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农民外出务工、农副特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困难,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收集发布、在线撮合、在线交易、在线检索查询等功能,切实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六)广泛合作提升信息下乡的综合效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将信息下乡与手机、电脑、农机、汽车摩托车等下乡活动相结合,向农民宣传政策、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基础电信企业应为购买手机和电脑的村民提供为农民量身定做的增值业务包,并提供优惠的资费和便捷的服务。

  (七)大力依靠当地政府搞好信息下乡工作。各电信企业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动汇报,大力配合,多方协同,积极与当地乡政府和村委会合作,加强“信息下乡”管理,保障信息网点持续健康运转。
  (八)利用经济手段激励各方面积极性。根据财政部《电信普遍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利用“村通工程”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通信设施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运营成本补贴;积极寻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信息下乡”活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信息下乡”活动合作各方提供优惠和便利的网络接入服务。

  (九)加强信息报送、进度通报机制和宣传工作。各省通信管理局要严格执行进度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向部报送上月进展。部定期编发工程简报,通报情况,督促进度。同时,各地应开展形式多样的“村通工程”及“信息下乡”宣传展示活动,推动和引导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09年“村村通电话”工程任务分配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424/00123f3795a10b5ba30201.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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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防止违法的药品广告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决定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每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
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并审核后发布违法药品广
告公告。

二、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违法药品广告包括:依法收回(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
告;未经审批刊播的药品广告;使用过期失效文号的药品广告;伪造、冒用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禁
止进行广告宣传的品种进行宣传的药品广告。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违法药品广告统计
表填写,核对无误后加盖局印章,统一以书面形式上报。药品广告监督网络建成后,可通过网络上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要切实落实法律赋予的对
药品广告刊播情况进行检查的责任。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药品广告发布
情况要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及其他类型的违法药品广告也不能听之任之,必须列入检查范围。
要把打击违法药品广告提高到同打击假劣药品一样的高度去对待,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要求按时上报违法的药品广告。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部分地区药品广告刊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
题,将在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中发布。


附件:违法药品广告统计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违法药品广告统计表

┌──┬────┬─────┬──────┬──────┬────┬────┬────┐
│序号│药品名称│广告主名称│广告批准文号│刊播媒介名称│刊播时间│违法原因│处理方式│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上报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名称:(印章) │
│ │
│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说明:1、处理方式一项填写处理情况,如收回文号的,应填写“收回文号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不属于收回文号的,应填写“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2、五种违法药品广告情况要分别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1986年4月6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简化海关监管手续,调动企业搞好自身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进料加工企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集装箱监管点及其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可命名为海关“信得过企业”。
第三条 “信得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活动正常、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能严格遵守海关各项管理规定,无拖欠税款、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事;
2.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设有符合海关规定的帐册,进口、出口、存货、销售帐目清楚,帐货相符;
4.企业负责人熟悉海关有关规定。
第四条 “信得过企业”的报关员、核销员或者义务监管员应由参加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本企业有关业务和有关海关法规,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后,发给证书。未经海关同意,企业不得任意调换。上述人员应按照海关的规定和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进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五条 企业的报关员、核销员或者义务监管员应定期接受海关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可随时取消其资格。
第六条 “信得过企业”的申请,应经县、市以上经贸主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由海关审查批准,发给“信得过企业”证书。对“信得过企业”的命名,海关应采取召开大会或登报等办法公开进行。
第七条 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给予以下便利:
1.优先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等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2.优先办理报关和验货手续;
3.优先办理进口料、件减免税审批手续;
4.简化对其进出口货物的验关手续,实行自查、自验和海关重点查验相结合的验货制度;
5.简化核销结案手续。
第八条 “信得过企业”应做到:
1.严格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时办理报关、纳税、核销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准确、齐全、有效;
2.定期向海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九条 海关对“信得过企业”每年进行年审考核,并可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核查。
第十条 经批准的“信得过企业”,如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等情事,海关可采取召开大会或登报等办法公开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并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海关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