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监察局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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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监察局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监察局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56号 2007年7月9日

《西安市监察局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监察局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监督,确保重大项目廉洁高效,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由政府出资或融资投资建设的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实施。
第四条 对重大项目的监督,坚持依法依纪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承担重大项目的区县及市级各部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重大项目的监督,由监察机关和项目主管部门监察机构承担,市监察机关可选择部分投资规模大、对本地区有影响的重大项目作为重点立项后,开展监督。
第七条 市监察机关的职责:
(一)负责区县监察机关及派驻监察机构对重大项目监督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
(二)负责对派驻、内设监察机构参与重大项目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区县、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效能、廉政问题,制止、查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的行为,保证重大项目健康有序进行;
(四)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和移送;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五)负责重大项目监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制、召集、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重大项目主管部门监察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监督工程立项、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工程活动,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计划和工程变更、资金运作、工程进展、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负责听取建设、监理、施工等部门、单位情况通报,查阅有关资料;
(三)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制定重大项目实施中的项目管理勤政和廉政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四)负责对反映重大项目有关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六)负责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后,写出项目监察工作报告,报市监察机关。
第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监察工作文档,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招投标情况、建设程序的完备情况、工程监理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以及主管部门监察机构执行报备案制度、廉政责任书制度情况、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监察办法、有无群众举报及对信访件的查办情况。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对重大项目立项、设计等有关审批部门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定点、规划许可、土地征用、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等审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十一条 对重大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拟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使用财政资金是否事先评估、项目预算编制融资方案是否按照规定做出;筹集项目建设资本金和信贷资金是否到位;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是否按照批复的内容进行,有无超投资、超规模的现象,有无违反项目工程预算、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二条 对重大项目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招投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在招投标标准、方式、程序、范围、方案、资质审查和开标、评标及确定的项目施工单位等方面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是否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市监察机关报送工作报告等。
第十三条 对重大项目建设部门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拆迁补偿、施工、监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是否按规定实施;建筑构件、材料及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工程拨付款、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决算、工程审计、竣工验收、工程移交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等。
第十四条 对重大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是否依法、高效积极推进项目建设,按时完成项目进度;参与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各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落实;重大项目主管单位的监察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廉政谈话是否进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廉政责任书是否签订等。

第四章 监督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监督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重大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向施工、监理等单位了解情况;
(二)参加重大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以及重大项目建设主要环节的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工程进展及质量情况;
(六)要求重大项目主管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第十六条 监督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普遍检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检查项目、制定检查方案;
(二)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或处理通知;
(四)对被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由整改单位向市监察机关写出整改报告;
(五)对需整改的项目组织复查验收。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群众举报多的重大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也可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审计;确有必要的,应按照《监察法》的规定立案调查。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财政、审计、安监、建设管理等方面人员对工程建设中的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质量、工程变更、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五章 联席会议及监督联络员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监察机关召集项目所涉及区县监察机关和部门分管领导、监察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组成。项目实施前明确各级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中的职责;项目建设中解决需监察机关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推进项目有序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廉政总结。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主管区县、部门与市监察机关的监督联络员制度,在重大项目主管区县、部门中设立联络员,加强市监察机关与主管区县、部门对重大项目监督工作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一条 监督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察机关对重大项目监督的联络工作;
(二)负责本区县、本部门在建重大项目报告备案表、季度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竣工报告备案等相关资料的上报;
(三)负责及时将重大项目建设中非正常资金支出、重要违纪违法情况及重大事项向监察机关报告的工作;
(四)负责督促区县、部门与承建单位、施工企业廉政责任书的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向本区县、本部门报告市监察机关对重大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管理纰漏和需改进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向市监察机关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或责令书面检查,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因严重失职渎职影响工程进度,或造成资金严重浪费,或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在招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采购中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
(五)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报送或隐匿、伪报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六)阻挠、干扰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打击报复投诉人或监督人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做好监督工作。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监督单位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诬陷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机关将对重大项目的监督工作纳入对派驻、内设监察机构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对在重大项目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责任单位及监督联络员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各部门对重大项目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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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烟法〔1995〕28号

  各省、市、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重庆、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各烟机定点生产厂,中国烟草进 出口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为加强烟草机械出口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树立我国烟机产品的信誉,在国际市场 中站稳脚跟,现将"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附件: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

  为确保烟机出口产品的质量,维护国家和企业信誉,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根据《 烟草专卖法》、《质量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零件

  1.一般件 一般零件的主要项次合格率不低于90%;

  2.主关件 主要项次合格率不低于95%;关键项次合格率为100%;

  3.材质、表面处理 符合图纸要求及技术文件要求,并备有检测报告和必要的质保书。非金属件的强度、耐磨性、变形量等性能满足使用要求;一般件的热处理技术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0%;主关件的热处理技术指标合格率为100%;

  二、外协、外购件 加强对外协、外购件的质量证明文件、精度、性能、外观、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和管理,严格 执行收货、验收、入库、保管、发放、代用等各项管理制度。承担出口任务的烟机企业要健 全电气、气动元器件的检验测试手段,并进行严格筛选。

  三、装配

  1.电气系统严格保证安全可靠,对地绝缘电阻为企业产品标准的2倍。

  2.电气系统的实物布置、走线与图纸一致。走线整齐、规则,固定可靠。

  3.电气导线标号印制牢固,不易脱落。机柜密封性好,能有效地防止灰尘的散落。

  4.主要运动部件,装配后进行跑合运转,跑合时间高于国内产品要求。

  5.主要部位螺钉、螺柱强度为88级以上。

  6.与紧固件接触的平面平整,保持良好接触,不得倾斜。

  7.螺栓外露部分的长度要求一致,以外露1~3扣为合格。

  四、整机性能

  1.设备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2.噪音、"三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3.操作、控制正确可靠,符合设备功能要求;

  4.设备运行平稳,工作正常;

  5.设备出厂前连续进行空车运转的时间为企业标准规定的2倍;

  6.除成套制丝设备(含打叶复烤、薄片设备)外,其他设备在出厂前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进 行实物试车;时间一般为国内产品的15~2倍;

  7.设备有效作业率达到80%以上。

  五、外观

  1.产品涂漆层平整、光滑,颜色和光泽均匀一致,油漆光泽大于85%;

  2.装配连接处外形平整,其错边量允差小于2mm;

  3.产品外表光洁、平滑;

  4.各种标牌清晰、耐久、铭牌固定在明显位置;

  5.零件刻度部分的划线、数字和标记准确、均匀、清晰;

  6.外露表面不得有锈蚀、磕碰、划痕等缺陷;

  7.镀铬件、发黑件色调一致;防护层不得有褪色和脱落现象;

  8.电气、液压和润滑管路的外露部分排列整齐,必要时用管夹固定,软管不得产生扭曲、折 叠与断裂等现象。

  六、随机文件、资料(中、外文对照)出口烟机产品随机文件资料包括:

  1.装箱单;

  2.产品出厂合格证;

  3.产品使用说明书(用醒目字体标明注意事项);

  4.随机备件、附件(工具)目录;

  5.易损(推荐)件明细表;

  6.部件装配示意图;

  7.质量(数量)证书;

  8.质量意见反馈卡。

  七、包装

  1.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包装箱内整洁,无脏物及技术文件规定外的其它物品;

  3.产品外露加工表面涂防锈油脂;

  4.按装箱单清点箱内物品,应齐全;

  5.随机技术文件齐套后,用塑料袋封装完好;

  6.产品的单独包装件采用相应的防震动、碰撞措施,并按包装图所示位置及所规定的固定方 式,紧固于底板上。

  八、交车验收

  1.设备交验时,严格按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技术指标执行;

  2.设备交验时,认真填写〈使用条件记录〉、〈运行记录〉、〈交验凭证〉,并由双方代表 签字后报烟机公司备案。

  九、烟草机械加工品质量

  1.经烟草机械加工的产成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购销合同的规定;

  2.成品率达到95%以上;

  十、质量信息反馈及处理

  1.掌握出口烟机产品的质量信息,保证质量意见反馈渠道畅通。

  2.对质量反馈意见能快速作出反应,给予负责的答复,并及时处理。

  3.了解外方的生产环境条件及质量需求,并相应采取措施,改进设计,满足用户需要。

  十一、质量档案对每台出口烟机产品建立完整的质量档案。对出口烟机产品,从零件加工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检验,并将所有检验记录归 档。包括:零件精度测试、装配质量、空车运转、实物试车记录、包装质量、商检证明、安装调试记录、交车验收凭证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规定、质量意见反馈及处理结果等。

  十二、技术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1.在国内技术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编制适合外方需要的技术手册。有条件的可编制〈常见故 障处理〉等实用技术资料。

  2.除请进来、走出去进行技术培训外,可选派有一定理论、技术能力的人员在安装调试、交 车验收工作的同时进行技术培训交底工作。

  十三、保修出口烟机产品保修期按购销合同规定。

  1.在保修期内,凡因设备本身制造质量问题,造成零部件损坏或产品性能长期达不到合同规 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及时进行修理、整改或换机,所发生的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并暂 停该企业烟机出口业务,进行必要的整顿。

  2.凡由于外方操作不当,或由于环境条件、工艺条件及原辅材料等非设备本身的原因造成的 设备损坏、故障停机,烟机生产企业应根据外方的要求,积极地做好服务。

  十四、各出口烟机生产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出口烟机产品质量要求实施细则, 将产品质量指标、责任层层分解,逐一落实,并上报烟机公司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局、上海世博局制订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局、上海世博局制订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7〕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局、上海世博局制订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综合管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上海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以下简称“世博综合管沟”),是指上海世博会园区范围内沿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和沂林路,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纳入世博综合管沟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电信(含有线电视)、给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世博综合管沟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讯、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市政局是世博综合管沟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上海世博会筹备和召开期间,世博综合管沟的管理工作由上海世博局负责协调。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监察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设计要求)
  世博综合管沟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世博会园区总体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
  世博综合管沟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沟建设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世博综合管沟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建设的管线位置。
  世博综合管沟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按照世博综合管沟建设标准,为沟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第五条(建设要求)
  世博综合管沟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世博综合管沟的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相关手续办理)
  世博综合管沟进行建设时,需穿越城市道路、地下铁道、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竣工验收和备案)
  世博综合管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世博综合管沟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管线工程档案)
  世博综合管沟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线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并在世博综合管沟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条(维护管理)
  上海世博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维护管理单位”)负责世博综合管沟的日常维护。
  上海世博会闭幕后,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维护管理单位对世博综合管沟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维护管理单位的义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世博综合管沟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世博综合管沟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世博综合管沟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制定世博综合管沟应急预案。
  (七)为保障世博综合管沟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管线单位的义务)
  世博综合管沟入沟管线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管线使用和维护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沟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在世博综合管沟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消防要求,并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六)为保障入沟管线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在世博综合管沟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行为;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四)擅自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危害综合管沟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过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需从事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应当在施工的五日前向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报告,提供相应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进入综合管沟)
  需要进入世博综合管沟的人员应当向维护管理单位申请,维护管理单位应有人员同时到场,但相关维护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者因紧急事故进入或使用的除外。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世博综合管沟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世博综合管沟管理部门报告。造成损害的,维护管理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所需费用由擅自进入者承担。
  第十五条(管线变更)
  管线单位在世博综合管沟内进行管线重设、扩建、线路更改等变更时,应当与相邻的管线单位协商,并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管线变更开工前,管线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费用承担)
  世博综合管沟建设费用,由政府确定的投资建设单位负责筹措。
  管线单位应当分担世博综合管沟建设费用,分担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原管线直接敷设的成本。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承担)
  世博综合管沟管理费用包括综合管沟的日常巡查、大中修等维护费用、管理及必要人员的开支等费用。
  世博综合管沟管理费用中的大中修等维护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他管理费用由管线单位按照入沟管线分摊。
  管理费用的指导价格,由市市政局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专账管理)
  综合管沟的管理费用应当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并依照相应的分摊办法由维护管理单位收取后存入该账户,专门用于世博综合管沟的管理。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相关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紧急情况的费用承担)
  遇到紧急情况时,处理该类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可由维护管理单位从专门账户先行垫付。其中,因灾害和不可抗力发生损害的,由自然灾害发生区域的综合管沟管线单位分摊;发生人为损害的,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
  在世博综合管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技术标准)
  世博综合管沟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世博综合管沟运行标准,由市市政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