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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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08〕6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办法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支付办法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补发年休假工资时按200%计算,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其他假期未休的,不在年休假工资支付范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之和,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事业单位不含根据单位内部核算办法发放的奖金。因调整工资等原因补发上一年度的增资额应计入上一年度,并按上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给予补发。

  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计算公式为:当年全年工资收入之和÷261×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四、调入人员当年起薪的,且调入后因工作需要当年也未休年休假的,凭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未休年休假证明,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计算应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各单位在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应在本单位公示。

  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其职工带薪年休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负责解释。

  附件: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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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纪检〔2006〕46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

  现将《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六日



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的要求,现就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做好治理产权交易环节商业贿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主要工作任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执行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纠正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办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治理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和制度,推进产权交易市场不断规范。

  三、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中央企业从今年4月初至9月底用半年的时间,对产权交易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要认真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对2005年以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一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规范情况,主要是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交易方式、价格确定、合同签署、价款支付以及产权变更登记等环节操作是否规范。三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中管理层受让情况的合规性。四是检查在产权转让过程中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对上述产权交易过程各个环节中,给予或接受审批部门、受让方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按规定在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低估漏估国有资产,在信息披露和受让方选择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规避竞价或虚假竞价以及违规操作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交易行为,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区分不同性质给予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对发现的管理中的漏洞,要认真进行整改,切实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管理。

  四、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严肃查办在产权交易中收受贿赂,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借机隐匿、转移、侵占国有资产的案件。各企业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通过来信来访和其他举报形式发现问题线索。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认真进行排查,确有违纪事实的要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查办案件中,要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把握政策。同时,着力在堵塞漏洞、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上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五、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教育。开展对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加强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产权意识,增强规范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完善制度。针对国有产权转让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作出具体规定,对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批准权限进行严格限定;完善对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各项监管制度。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三)深化改革。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结合,通过强化出资人监管,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权力制衡,规范决策和用权行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推进建立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在2006年对北京、上海、天津三家产权交易机构实现联网的基础上,实现与各地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的联网工作,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

  (四)加强监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要进一步加强对产权交易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产权转让规定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企业国有产权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同志任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黄丹华同志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局、统计评价局、产权管理局、企业改革局、监事会工作局、党建工作局、群众工作局、纪委、驻委监察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驻委监察局,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各企业也要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加强协调。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明确的分工,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职责范围内产权交易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抓好中央企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央企业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认真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治理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协调。

  (三)加强检查。各企业要对所属企业治理产权交易环节的商业贿赂工作加强检查。结合落实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和证监会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的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将组成专门检查组,对中央企业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信息工作。各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方案、产权交易环节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分别于4月中旬和10月初报国务院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专报制度,有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案情和工作进展情况,要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铁路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

1981年9月9日,铁道部

为了准确及时地统计客货车辆检修情况及现有数量,满足各级领导指挥运输生产、编制和检查计划完成情况,藉以改进车辆检修工作的需要而制定。
第1条 客货车检修统计范围
一、凡技术状态不良不符合运用条件的客车、货车(包括守车,以下同)不论是定检到期而扣下修理、摘车临修、事故破损、等待报废和回送检修等均按检修车统计。
二、在铁路营业线内的外国车、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临时发生故障而摘车临修时,按检修车统计。但由企业向铁路车辆工厂(段)回送检修的企业自备车除外。
三、设有空调设备的旅客列车因发电故障、机械保温列车中机械车辆(或机械系统)发生故障而需要全列扣留时,其全部车辆均按检修车统计。修竣后,对未修理的车辆,应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注明“撤销”字样。
四、整备罐车超过整备规定时间(六小时)继续整备时,从超过时起按检修车统计。
第2条 客货车检修统计的依据
一、检修车应由检车人员在施行车辆技术检查时判定。判定后应立即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作为统计检修车的依据。
二、回送检修车根据检修车回送单(车统—26)作为回送的依据。
三、修竣车由车辆段或车辆工厂填发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作为修竣的依据。
第3条 十八点检修车现有数统计
一、十八点检修货车现有数:凡十八点当时在车辆段管界内的检修货车(包括装在货车上回送的部属货车或落地的检修车)不论停放在车站、工厂、车辆段、区间、专用线内或连挂在列车中运行,均由车辆所在地的车辆段、车站、分局列报。
二、十八点检修客车现有数
1、定期检修客车,不论车辆所在地(包括在他局工厂、段及回送途中)均由该客车的配属段列报。
2、摘车临修或事故修的客车,不论客车所属,均由车辆所在地的车辆段列报。但送往工厂修理时,则由客车的配属段列报,由车辆所在地的车辆段通知配属段。
三、十八点检修车在厂、段现有数划分:
1、在厂检修车:送往工厂修理的检修车,经车辆段与工厂在车辆交接单(车统—71)签字时刻起至修竣交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止列为在厂检修车。
2、在段检修车:
(1)在段检修客车:除在厂检修客车外均由配属段列为在段检修车(摘车临修或在段事故修,由车辆所在地车辆段列报)。
(2)在段检修货车:在站段待修和站段修理中的检修车,自邻段接入由本段承修(或通过)以及入厂交接前的检修车。
第4条 回送检修车统计
回送检修车,根据检修车回送单(车统—26)由车辆所在地的车辆段自车辆接入时起统计检修车数。
检修车回送时,应由送出的车辆段以电话通知有关局(分局)车辆段作为掌握检修车的依据。车辆部门(调度)要掌握回送检修车的动态(车号、车次、命令号码),及时将回送检修车出入情况通知有关车辆段,车辆与统计部门要加强检修车的核对;每日十八点前,车辆段(列检所)与车站、分局(局)车辆调度与统计及时核对,发现差误要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5条 检修车的起迄时分
有检车人员的车站,按车辆部门送交的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送交车站签字时起,至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送交车站签字时止的全部时间。站段双方有协议规定间隔时间时,自列车技术检查完了时起至将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交到车站时止;在间隔时间内送到车站按实际交到时分起算;在间隔时间后送到时,按规定间隔时间起算。
无检车人员的车站对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或由列车上摘下的事故车,不论重空,均由车站值班员通知管辖车辆段或列检人员,由通知时起站段双方均统计为检修车(车站应做出通话记录,内容为双方通话人姓名、时间、车种、车号、车辆故障原因作为依据)。车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检查并补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经鉴定认为不需修理或重车需要卸空后修理,应填发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予以撤销。需要修理的重车卸空后,自车站通知车辆部门时起,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转为检修车。
车辆工厂修竣的货车,如规定以工厂自备机车取送时,由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起转为运用车。
第6条 检修车的车种分类
客车车种分为优等车和一般车两类,优等车包括软卧、公务、软座、餐车、软硬卧、软硬座,一般车包括硬卧、硬座、行李(包括行邮)、邮政、简易客车。上列两类以外的客车列入其他车。
货车车种分为棚车(包括通风车、家畜车、沿零办公车、毒品车)、敞车、平车、(包括砂石车、长大货物车、集装箱专用车)、矿煤车(包括K13、K15、U60、K17、K18、K70)、罐车、保温车、守车七类。上述以外的货车,按基本构造分别列入棚车、敞车或平车内。
第7条 车辆段修竣车数确定
凡由车辆段进行检修的客、货车(不包括返工修及成组的整备车)均由施修段统计修竣车数。摘车检修的车辆,根据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刻统计;不摘车检修的车辆,根据实际修理完了时分统计。摘车修数种修程同时进行的车辆,只统计一个修程,具体规定如下:
1、辅修与临修同时进行时,只统计辅修修竣车数。
2、临修与摘车轴箱检查或换冬油同时进行时,只统计摘车轴箱检查或摘车换冬油车数。
第8条 检修车休车时间的范围与划分
检修车自车站在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上签字时起(站段双方协议规定有间隔时间时,可按协议规定时间统计)至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送交车站签字时止的全部时间称为休车时间。返工检修车修竣时,应将其休车时间按原修程分别加入全月休车时间内,不包括检修车误扣时间和回送检修车到达施修段(厂)所在站以前的运行时间。
休车时间分为:
1、待送时间:自车站在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上签字时起至送入检修线时止的时间。
2、待修时间:自送入检修线时起至开始修理时止的时间。
3、修理时间:自开始修理时起至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送交车站签字时止的时间。
第9条 客货车检修成绩报表(车报—1)编制方法
1、本报表根据客货车检修运用日报(车报—1)和客货车检修登记薄(车统—31)编制。
2、本报表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由上月月末十八点零一分起至当月月末十八点止。
3、客货检修车数(1、2、25~28栏),分母为全月每日十八点当时各该检修车的合计车数,分子为全月日均车数,均以整数填报,小数四舍五入。
4、客货车休车时间(19~24,47~56栏),分母为全月修竣车的总休车时间,分子为每一修竣车的平均休车时间。段修以日为单位,辅修、临修、摘车轴检以小时为单位。分母按整数填报,小数四舍五入。分子要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5、货车的特种车和一般车的划分方法:保温车(机械保温车单独统计)、罐车、90吨以上平车、各型底开门车(包括K13、K15、U60、K17、K18、K70)、检衡车均统计为特种车,上述以外的各种货车(不包括机械保温车)则为一般车。
6、代他部门修竣车数各栏,填报由外单位委托铁路修理,并由其付检修费的车辆修竣数。凡列入此项的车辆,不列报客车(二)项、货车(二)项修竣车数内。
7、段、厂修竣客车中外属局车数各栏,应填报客车(二)项修竣车数中,代修的他局配属客车数。
8、本报表按月、季、年编制,由车辆段调度于次月2日前汇总以书面上报铁路局计统处。铁路局月报于次月6日前,季、年报于8日前,由铁路局计统处汇总后报部。
第10条 客货车检修登记薄(车统—31)
客货车检修登记薄是记载客货车检修情况和检修成绩用以编制客货车检修成绩报表(车报—1)的主要依据。
第一栏至第三栏根据车体上涂打的标记,分别填记基本记号、补助记号、车号、标记载重。对特种车辆基本记号栏内注以“特”字。
第四栏根据货运单据填写重车始发站站名,空车不填此栏。
第五栏根据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检修车回送单(车统—26)分别填记“厂修”、“段修”、“临修”、“辅修”、“轴检”、“换冬油”等修程。
第六栏至第十三栏应填写各修程上一次的施工单位和时间。
第十四栏至第十六栏对摘车修的车辆分别填写摘车次数,摘车地点和摘车原因。
第十七栏与二十栏应根据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车站签字时刻以及无列检所的中间站电话通知时刻。
第二十一栏与二十四栏应根据十七栏至二十栏进行计算后填写。
对客货车检修登记薄(车统—31)规定项目不能满足需要时,各铁路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增加项目,但对该表所规定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