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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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100号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中国健康扶贫工程是中国初保基金会联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中央统战部等部门的支持下,于2002年2月共同发起和推出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又好又快地全面推进我市的农民健康工程,把切合我市实际的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宣传好、引进好、组织好、实施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由中国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盐城联络处(以下简称盐城联络处)全面负责,扎口管理。盐城联络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等相关业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对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安排和部署,盐城联络处办公室负责集中申报和组织协调,各地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履行、完善项目的申请和报批手续,以县(市、区)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申报项目获中国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批准后,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项目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项目实施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第五条按规定和惯例,中国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和已被批准项目实施的县(市、区)领导小组组长择时在组委会(北京)签订项目实施议定书,具体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实施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实效性。项目一旦批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施任务。

第六条项目全面启动前,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1—2个乡(镇)进行试点,取得经验。

第七条项目全面启动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召开动员大会,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参加,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关事项。

第八条所有直接参与和服务项目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掌握政策,了解流程,精通业务,作风踏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服务理念,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都要达到组委会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项目实施期间,所有普查站(点)要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工作中遇到重特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掌握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涉及群众直接参与的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组委会原则上都要派出专家莅临现场,全面负责技术规范工作,项目县(市、区)安排精干的专业工作班子予以协助。组委会驻江苏、安徽办事处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督查协调,盐城联络处办公室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项目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要以着眼大局、虚心好学、科学严谨、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组委会派出的专家予以支持、关心,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操作规范,共同把好质量关。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的日常业务工作由项目实施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注重与工作相关方的沟通交流,确保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项目的县(市、区)要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统计、整理、总结和上报工作,建立患者档案、随访制度和新型医患关系。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县(市、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服从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驻江苏、安徽办事处专家的指导和管理,盐城联络处视情进行必要的现场督查。

第十五条参与普查普治和已被确诊癌症患者的治疗费用除享受组委会资助外,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统一扎口管理。

第十六条市政府将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纳入社会事业项目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在“卫生”栏目总分值基础上加分的办法予以体现。市政府对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视情况组织专题表彰。

第十七条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严格实行项目县(市、区)责任制。盐城联络处办公室坚持年度例会、适当的现场观摩会和考察学习制度;与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和项目县(市、区)保持畅通的联系、交流,积极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盐城联络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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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鹤壁市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包括未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和已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 2000年 1月 1日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且没有重组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 2000年 1月 1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且无力按《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鹤政〔 1999〕 84号)第十五条规定“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 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三)因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而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托管档案,并在 2010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四条 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的认定,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向市企业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及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市企业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30日内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核定,作出书面认定结论。


经认定的破产企业及其退休人员,分别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持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五条 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筹集。


第六条 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未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并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筹资标准的 70%、 30%的比例分担。市财政负担部分拨付到区政府,由区政府连同本级财政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按照鹤政〔 1999〕 84号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九条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再享受《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鹤政〔 2004〕 68号)的有关待遇,可按《鹤壁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办〔 2000〕 69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享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其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按规定标准负责统一收集后,按年度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缴纳。


第十条 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一条 各县(区)所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11 月 1日起实施。




鹤壁市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包括未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和已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 2000年 1月 1日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且没有重组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 2000年 1月 1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且无力按《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鹤政〔 1999〕 84号)第十五条规定“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 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三)因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而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托管档案,并在 2010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四条 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的认定,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向市企业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及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市企业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30日内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核定,作出书面认定结论。


经认定的破产企业及其退休人员,分别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持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五条 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筹集。


第六条 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未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并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筹资标准的 70%、 30%的比例分担。市财政负担部分拨付到区政府,由区政府连同本级财政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按照鹤政〔 1999〕 84号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九条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再享受《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鹤政〔 2004〕 68号)的有关待遇,可按《鹤壁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办〔 2000〕 69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享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其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按规定标准负责统一收集后,按年度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缴纳。


第十条 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一条 各县(区)所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11 月 1日起实施。

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


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要求,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决定从2010年5月至12月底,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加工制作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二、整治任务
  (一)严查学校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认真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对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严查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对新开办的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查环境卫生是否整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四)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认真核查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五)严查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六)严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认真核查学校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七)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凉菜间是否具有空气消毒和专用冷藏设施,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严查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八)严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5月至12月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5月~6月底)
  各地各类学校进行自查,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八个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整改阶段(7月~10月底)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类学校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过食物中毒的学校,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阶段(11月~12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将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完善制度贯穿始终、落实责任贯穿始终、检查指导贯穿始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学校切实承担餐饮服务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三)认真开展全面排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对辖区各类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学校食堂和承包食堂)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要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四)加强重点品种检验。要针对学校食堂餐用具消毒效果、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对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认真整改。

  (五)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中分别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六)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采取措施,排查隐患;积极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七)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定检查评估方案,要认真组织检查和评估,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九)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每2个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一次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十)大力加强新闻宣传。组织媒体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报道。重点报道基础设施改造、制度建设、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开展情况。集中报道一批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增强全社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