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0:44:42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制定的《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 日






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



市交通局


(2009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7〕15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三条 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分三部分,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按百分制考核,其中公路建设占30分,养护管理占50分,路政管理占20分。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范围为列入本市农村公路建设当年计划(含提前实施项目)的道路、桥梁建设改造项目。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质量控制、建设程序、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五个方面。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考核应根据交通部、省、市有关文件进行,主要分为养护管理和养护质量两方面进行考核。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养护机构建设、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养护计划、内业台帐四项内容;养护质量考核包括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项内容。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各项制度完善。有稳定的农村公路省补和政府投入的管养资金来源,设立管养资金专户并做到专款专用。内业资料规范齐全,能够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考核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平整舒适;路肩整洁、平整顺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
  
第八条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当年被评为次级及以下等级的道路,各县(市)、区应在次年安排大中修计划,使其恢复到应有的技术指标。
  
第九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考核包括农村公路路政组织机构、路政执法、公路保护和专项工作四部分内容。具体分为内业和外业两部分,内业包括执法管理、队伍建设、台帐档案、规范化建设等;外业包括建筑物、非标控制、路产路权保护、超限超载治理、路域环境整治等。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考核实行日常抽查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中农村公路部分的评分依据,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 对建设计划未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改造项目,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取消该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工作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拨付相挂钩。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县(市)、区,可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标准暂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补助资金,整改到位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再予补拨;若一次整改不到位,将不再补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加强本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交通主管部门成立“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县(市)、区农村公路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制,各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镇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徐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表(略)
     2、徐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表(略)
     3、徐州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考核表(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5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经办驻市属五区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工作;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由市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注销生育保险登记前清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八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流产,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
(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
(二)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可在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第九条 女职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2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1600元;
4、剖宫产的3500元。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据实报销。
医疗消费水平发生变化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生育医疗费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引、流产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本人或其亲属持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引、流产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住院病历首页、医嘱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明,到市或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
计划生育手术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审查之日起3日内支付有关费用,需要对生育并发症进行认定的,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引、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引、流产,但特殊情况除外。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欠费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续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拟定生育保险费收缴比例和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30日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3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3号


为了了解广大电信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要求和满意程度,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断改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我国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体系,有效测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建立了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制度,并规定:电信管理机构以“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衡量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综合指标。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工作由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委托社会调查中介机构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2001年,信息产业部在各相关运营企业的配合下,委托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与广大电信用户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业务进行了首次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现将测评工作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 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对象
本次测评的企业涉及5家电信运营公司,分别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263网络集团公司
本次测评的业务包括3项,分别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接入业务。
二、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过程
按照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的《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方案》,委托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共计访问了7万多电信用户,完成了5055个有效样本,获得10多万条用户评价信息,经过对数百万个数据进行分析,完成了《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调查分析报告》,所得测评结果通过统计检验证明优良。
三、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
测评结果(详见附表)表明,我国电话业务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6.9,其中固定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9.7,移动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4.5。我国固定、移动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的数据与美国电信服务用户满意度指数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处于相同水平。我国互联网接入业务用户满意度指数为64.1。
四、有关情况说明
用户满意度指数是站在用户的角度来评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一种指标体系,它已在许多国家实行多年,是以微观消费者行为理论为基础构造数学模型,通过对用户调查获取评价数据,运用数理和计量方法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估的一种定量化的质量评定方法。用户满意度指数通过对质量预期、感知质量、感知价值、用户满意度、用户抱怨、用户忠诚度等6个结构变量设计观测变量对用户进行问卷调查,可将影响消费者满意度的各种因素用数学方法进行量化、解析,不仅简单地给出质量评定值,还可得到影响用户满意度的各个因素之间相互影响的量化值。利用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家进行质量比较。
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工作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领域,信息产业部开展行业性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是首次尝试,还将在调查工作中不断完善测评方案。今后每年信息产业部将对用户满意度指数做连续测评,以2001年的测评结果作为基础数据,所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建立起中国电信行业的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三月七日

附表:
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 业务分类
用户满意度指数

电话业务
76. 9

固定电话业务
79. 7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固定电话业务
79. 7

移动电话业务
74.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移动电话业务
73.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移动电话业务
74.7




互联网接入业务
64. 1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3.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7. 0

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6. 5

263网络集团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4.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