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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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个人会员服务力度,满足会员职业发展的需求,全面提升会员专业水平,造就高素质会员队伍,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国会计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分为会员、高级会员和资深会员三个级别。

  (一)凡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并具备中级职称2年以上(含2年,下同),或取得会计学博士学位,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2年以上,或在政府部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会员。

  (二)凡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并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在政府部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理论或实务研究成果者,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高级会员。

  (三)凡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并具备高级职称,或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担任省级以上财务会计学科带头人并具备教授或研究员职称,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在全国性会计专业组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并具有上述相当水平的会计工作者,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资深会员。

  第三条 本会理事为本会高级会员。本会常务理事为本会资深会员。

  第四条 个人会员职称发生变化,符合晋升条件,本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晋升高一级会员;个人会员连续5年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加或组织相关活动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可破格晋升高一级会员。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和动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个人会员分级建档管理,并通过网络办理相应会员级别的申请确认工作。

  第六条 所有个人会员均可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会计最新动态》及《会计研究动态》电子版;

  (二)免费获得《会计研究》会刊,投稿时同等条件优先选用;

  (三)免费浏览《会计研究》及下载会议、学术论文等文献资料;

  (四)优惠获得会员升级所需知识及能力框架的培训或相关辅导资料;

  (五)优惠参加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并作为后续教育学时;

  (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

  第七条 高级会员除了享有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外,可享有以下增值服务:

  (一)申请成为本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二)申请并优先获得财政部或本会立项的重点会计科研课题;

  (三)优惠获得高级会员升级所需知识及能力框架的培训或相关辅导资料;

  (四)优惠参加本会为高级会员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并作为后续教育学时;

  (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学术研讨活动。

  第八条 资深会员除了享有为高级会员提供的服务外,还可享有以下增值服务:

  (一)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计改革和实务问题高层研讨,如总会计师论坛、学术峰会等;

  (二)代表本地区或行业就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政策建议;

  (三)申请并优先获得财政部或本会立项的重大会计科研课题;

  (四)与本会共同组织本地区或本行业资深会员开展会员活动。

  (五)优惠参加本会为资深会员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并作为后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本会将不断改进和完善个人会员服务方式和内容,构建个人会员服务的资讯平台、专业发展平台、科研活动平台和高端研讨平台。

  (一)资讯平台,包括《会计研究》、《会计最新动态》、《会计研究动态》、专业会议论文、会员人才交流信息、网络图书馆或资料库等信息。

  (二)专业发展平台,包括会员晋级培训、后续教育培训等。会员晋级培训有助于会员知识更新,为向高一级晋升创造条件。后续教育培训是利用本会的智力优势,提供会计准则、内部控制等最新政策与业务的专题培训,满足后续教育需求。

  (三)科研活动平台,包括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专题研讨活动、重点会计科研课题研究、相关专题调研活动等。

  (四)高端研讨平台。包括总会计师系列论坛、会计前沿理论研讨会等方式,针对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为决策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各级别会员缴纳会费的金额暂不作调整,每人每年200元,也可预交会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会计学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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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解决型转变,更好地发挥建议提案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一)省和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省和市政协委员、省和市政协参加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超出本地区、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要积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做出说明。


第六条 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与群众生活联系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市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使人民群众受益,使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满意。


第七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于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对各县、区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答复。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均负有办理建议、提案的义务和职责。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二)及时把建议和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 


(三)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四)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五)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承办单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搞好综合协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六)组织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八)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省、市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听取省、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办理建议和提案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理工作。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联系人大代表、提案者的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交办。 


(一)市政府办公厅接到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后,应根据市人大、市政协建议提案立案审查确定的办理意见,与各承办单位限定确认时限进行对接,承办单位要形成有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确认说明,报交办机关;对确认和确定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交办机关要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领导签批,并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将建议和提案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提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会同办理三种方式。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必须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接收单位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接到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一条 承办。 


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在征得交办机关的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议和提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进行答复。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双方要加强协调沟通,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由交办机关予以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答复。主办、协办单位均不得将未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五)市政府可将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提案,或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重要提案,确定为办理工作重点,由市政府领导批阅、领办和督办。承办单位也可选择部分建议和提案作为办理工作重点,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办理,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提案者共同研究。 


(六)承办单位对已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落实的建议和提案,要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进行反馈。 


(七)办理工作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内部区域网上交办、督办、反馈以及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络、沟通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答复。 


承办单位形成建议、提案答复函后,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当面答复。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复。答复后将答复函和征询意见表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二份。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文字通顺,用语谦逊。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报市政府领办、督办领导审定。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和答复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吸纳协办单位的意见起草答复函,然后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三)答复函要按统一格式,区别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八条的标准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征询意见表上标明。 


(四)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附带征求意见表,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 


(五)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同一内容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分别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建议和提案要分别答复。 


(六)承办单位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须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第十三条 检查。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办理,再次答复;经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政府办公厅要经常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办理,跟踪落实工作是否真正取得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总结。 


承办单位应于每年办理工作会议后的三个月内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并提交本年度的跟踪落实计划。


第十五条 考评。 


(一)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 


(二)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的原则,并严格遵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分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06〕50号)要求执行。 


(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个人。 


(四)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所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宣传。


市政府在每年市人代会、政协会(全体会议)召开前,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当年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尤其是办理工作成果,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 存档。 


承办单位应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以备查考。




第六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坚持市政府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厅督办责任制,做到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各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办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点建议和提案,亲自处理建议和提案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跟踪落实制度。承办单位要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凡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对重点建议和提案,要及时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三)督办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走访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包案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在人大代表、提案者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考核工作。 


(四)工作联系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及其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各种形式,了解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图,共商解决办法。要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办理工作。要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积极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有关办理情况,求得指导、支持和帮助。


(五)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九条 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按照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3.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抚政办发〔1996〕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办理工作的规定,参照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关于福建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福建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审核<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报告》(闽劳社〔2002〕文36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
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6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
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