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公民旁听有关会议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7:47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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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公民旁听有关会议实施办法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公民旁听有关会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制度,使公民更好地了解市政府行使职权的情况,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增强市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有关会议,是指市政府讨论、决定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重大工程、严重灾情、重要问题及其它重大事项的会议或议题,包括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体会、市长办公会、专题会和市政府中心组学习会等。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会议,不在本办法所称的有关会议之列。
  第三条 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实行公开、公平、普遍、自愿和有序的原则,即:旁听的条件、程序和规则要公开、透明,对申请旁听的公民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除有法定限制以外),都享有旁听的权利;公民有旁听的自由,可以拒绝和退出旁听,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预和强制。
  第四条 旁听包括申请旁听和邀请旁听。普通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新闻记者既可以申请旁听,也可以邀请旁听。
  第五条 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且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者,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证明,可以报名申请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或议题。
  第六条 公民可以申请旁听的会议或议题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过《平凉日报》、平凉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受理旁听申请的方式等。
  第七条 申请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或议题的公民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旁听。路途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向所在地县(区)政府办公室申请,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办公室及时转报市政府办公室。
  邀请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或议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人士,由市政府办公室分配邀请名额,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委统战部负责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代表。
  第八条 每次会议或每个议题的旁听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市政府办公室统筹考虑申请的先后顺序、旁听者的代表性及会议或议题的需要等,拟定旁听名单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于会议召开1天前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公民本人领取旁听证。
  第九条 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或议题的公民应持旁听证和本人身份证按时签到进入会场,并在会议专设的旁听席就座。旁听公民应当遵守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对违犯者,会议工作人员可以劝其离开会场,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可将常务会有关内容提前向社会公布,以便公民提出旁听申请。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为旁听公民提供旁听席、会议材料和其他方便条件,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
  第十一条 公民旁听会议期间无发言权和表决权。旁听公民可以在会议审议议题的范围内,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指派专人收集、整理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以在会后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处理结果按时反馈市政府办公室,并答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公民。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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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调整为8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100元调整为150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当前,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处在起步阶段,由于投入大,工作覆盖面小,缴费标准低,管理费不够用,基层管理机构的处境和工作十分困难。
从各地的情况看,起步阶段的几年要采取多种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二是民政部门想办法调剂;三是用基金超增值要求的部分补。对于少数实在没有解决办法的地区,在起步阶段的头三、五年内,也可以做出预算,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从基金中借支。

具体做法,由县(市、区、旗)提出报告和预算,经省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批准后执行。借支数额,不超过当年收取的保险费总额的1-3%。借支资金只能作为县和县以下的工作费用,其管理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执行。借支资金的
使用,要严格掌握,完备手续,并在资金增值有盈余后及时归还。



199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