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形成事实分包关系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唐湘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59:29   浏览:9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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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毛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点评)

一、案件要旨
本案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因原告实际实施了建设工程行为,并完成了规定的建设工程,交付给了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分包关系,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项。
本案要旨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两审法院均认为,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但双方已成立事实上的分包关系,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故判决被告依据
结算协议、对账单等相关证据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原告工程款及代付款。
二、文章来源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1)甬鄞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98号

三、基本案情
由被告总承包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矸镇恒春、丰顺厂房各一幢及位于横街镇海力工艺品厂厂房一幢,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其中的泥工、钢筋工、木工(带模板、方木)、架子工(带毛竹、工具)以包清工的形式分包给原告,时间为210天,结算方式为按工程完工的实际面积结算工程款。原告自2008年3、4月开工,至2009年9月完工。2009年9月13日,原、被告经结帐,形成的书面内容为: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上述三个工程材料款金额分别为73170元、24948元、34 010元,结账单共计132128元;另注:(1)房子增高按图纸按实结算;(2)天沟模板按联系单按实结算;(3)恒春工程按每平方米135元按实结算;(4)丰顺工程按每平方米135元按实结算;(5)海力工艺品厂工程按每平方米125元按实结算;(6)增加工程按实结算;(7)医疗费按发票结算;(8)小陈借款加2000元。至2010年2月,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共计1236100元。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上述三个工程按实结算均不包含屋顶的建筑面积,仅认可恒春工地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为4420平方米,增加天沟面积计4 000元,二到四层每层增加部分计2 000元;丰顺工地按实际建筑面积为3843平方米,增加天沟面积按照实际施工联系单经计算为3 000元,二到四层每层增高10公分工程款计2000元;海力工艺品厂厂房工地建筑面积为2617平方米,且该工程的地坪、粉刷等未完工,实际完工工程量按70%计算。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分包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及代付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具体工程款为,对于恒春工地厂房建筑面积4420平方米,按每平米135元计算为 596 700元,二到四层每层增加部分计2000元;丰顺工地厂房建筑面积384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35元计算为518805元,二到四层每层增高10公分工程款计2000元;海力工艺品厂房建筑面积2617平方米,每平方米125元,原告实际完工工程量按70%计算为228 987.5元。原告代付款包括材料款132 128元及小陈借款2000元,合计134 128元。上述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计1482620.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236100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246520.5元。原告对被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上述三工地的屋顶建筑面积的工程款、海力工艺品厂未完工部分是否计30%的工程量、恒春、丰顺二工程的天沟面积及水箱部分的工程款,待取得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的请求,应予准许。对于被告认为已付给原告工程款150余万元的辩称,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不予采信。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毛某工程款及代付款246520.5元,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但双方已成立事实上的分包关系,上诉人理应依约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根据结算协议、对账单等相关证据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确认上诉人尚应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欠款246520.5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已从业主单位处收取款项,自己无须再行支付,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诉称,法院难以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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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1992年7月25日发布,国函〔1992〕9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本溪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本溪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8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8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1998年度市属、区县属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汇总报送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98〕财基安76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度财务决
算编审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财务决算编审工作
加强企业财务决算编审工作,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及财政、财务管理的需要,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决算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做好199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编报汇审任务

二、199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口径
1.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纳入汇编范围。
2.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纳入汇编范围。
3.市属集团总公司以及以资产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后,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完整地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国有与国有企业合作(联营)或多方持股的企业,其报表由相对控股或协议主管单位一方填报。
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要求
1.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8年施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京财会字〔1998〕1423号)和《关于编报1998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京财会〔1998〕1424号)的要求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汇
总财务决算报表。
2.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京财会字〔1998〕33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编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不需汇总)。
3.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将年度汇总报表一式两份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试点企业会计师事务决算审计报告和计算机软盘于1999年3月31日以前报市财政局城建处;区县属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决算由各区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连同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决算软盘于1999年3月
20日以前报市财政局城建处。
4.企业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于1999年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城建处。
四、有关财务规定
1.市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总公司要按照市财政局、地税局、国资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8〕300号)规定,与所投资企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子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
资本金数额,做为母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相应改为法人资本金--国有法人资本,并按照授权层次做为母公司的长期投资。
2.企业收到政府部门拨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具体规定按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1998〕741号规定执行。
3.根据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8〕432号)规定,减免企业的“两金”按规定全部转作资本公积。
4.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中列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度公积金交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1998年7月1日以后,公积金交存比例由原来的7%提高到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管理费用。
(3)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各企业要做好公积金的测算、列支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主管部门将所属企业核定审批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用何种价格出售的拆迁安置房屋取得的售房款,暂放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得随意动用,待正式文件下发后,按规定执行。
6.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京劳资发〔1998〕61号《关于1998年企业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正确核算、提取效益工资。企业每年必须从新增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金,工资储备金达到全年工资总额时,可不再提取。
实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要按照京劳资发〔1998〕62号《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核定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控制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工资基数。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要正确计算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并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7.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数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公司审查,报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进行财务处理。企业当年发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的盘盈、盈亏、毁损、报废等事项,应分别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并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2)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做主为坏帐损失予以核销。
8.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计提,超支部分做纳税调整。
9.严格控制业务执行费开支。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超支部分必须做纳税调整。
10.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应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时,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转增后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11.加强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问题的财务管理。
(1)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帐务处理,必须以资产产权变动(资产核资除外)为前提,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即使资产已经过评估,也不应做任何帐务处理。具体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京财会〔1998〕196号)执行。
(2)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采取据实逐年调整或综
合调整法,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京财税〔1997〕1467号和京财税〔1998〕577号)执行。
(3)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出售该项资产或进行企业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按其差额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按其差额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同时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
五、会计报表审计质量及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114号),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从1998年度起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改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主管财政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情
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如下会计事项必须进行重点审计,并予以披露:
1.施工企业存货计价方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重点审查开发产品、在用出租房和周转房的存量情况。
2.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超过3年以上列作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4.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主要内容及摊销情况。
5.预提费用提取比例、主要内容等情况。
6.对外投资的主要类型及投资收益情况。
7.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残值等。
8.施工企业专项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主要项目、开工时间及工程进度情况。
9.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
10.企业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来源、使用情况;住房周转金是否挤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11.企业业务招待费来源、使用情况。
12.企业职工福利费来源、使用情况。
13.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发放和结余情况。
1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汇总决算的考核评比工作
为了提高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质量,继续对企业1998年度汇总财务决算进行考核,考核办法按京财建〔1997〕393号文件执行。



19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