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姑娘的爱情与“才”无关/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7:04   浏览:9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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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姑娘的爱情与“才”无关
杨涛
中国人在爱情、婚姻上讲求门当户对,这是自古已有的传统,近来的社会学研究表明,这种传统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婚姻的长久。其实不止在中国,这种爱情观、婚姻观在世界各国都是存在,只是在西方一些国家,受自由主义浸润已久的年青男女经常摆脱传统的束缚,更加主动追求爱情的真谛。
这不,来自美国的罗娜是从美国俄亥俄州州立大学毕业后,于2002年来到北京中央美术学院留学深造,后应聘到大连一所学校任教。她竟然要与只念过一年初中还是个“打工仔”的中国青年谭志祥结婚。(见《南京晨报》2月16日)这种事情的发生在中国农民子弟,的确很少见。因为在许多人的观念中,不要说美国女大学生,就是中国女大学生也极少有愿意“下嫁”给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子弟;再说了,一个中国男大学生也难娶到美国女大学生,而他一个农民子弟却做到了,难怪谭志祥近来颇受媒体的追捧了。
不过,媒体在报道这对异国恋时,总不忘以中国的传统观念来挖掘其幕后的故事。既然“门不当户不对”,那么美国姑娘爱上中国农民子弟总得有个理由吧,起码要个“郎才女貌”。于是,媒体挖掘出“小谭坚持自学英语,晚上下班后,就是他钻研英语的时间。2001年,小谭终于被一家音像制品公司聘请搞销售,他以娴熟的英语表达技巧和精湛的营销才能,赢得了老板的赏识和客商的青睐,薪水也渐也渐渐上涨”的并不经典故事,媒体也用出了“农村小伙自学成材,美国女大学生欲与其结良缘”的醒目标题,言下之意就是,农民子弟们,努力些吧!赶紧自学成才非功过,美国姑娘的爱情就在不远处等着你。

当然,我也不能否认谭志祥没有成才,所谓“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不过,如果说仅仅有此“才”就打动了美国姑娘的芳心,那也未免太小看美国姑娘的智商了。在俄亥俄州州立大学、北京中央美术学院,这各色的人才罗娜想必也见多了,才能在谭志祥之上的何止是成千上万,说谭志祥因才而吸引罗娜,我不相信。谭志祥自学英语
,恐怕对追求罗娜最大的好处便在于方便交流,英语不好,那真的是很难有异国的“桃花运”降临。
这谭志祥异国恋的成功秘密还是由他们自己一语道破吧!“我们经常在一起做游戏,兴趣爱好都差不多,在一起很快乐。”谭志祥说。罗娜则说“他的人品好,也很聪明可爱。”也许,这就是他们结合的理由,一个简单的几乎不成理由的理由。很多时候,爱情就是一个眼神、一种心跳的感觉,就是在一起感到快乐,就是想厮守一生的心动,许多时候,其实是爱情成就了心目中的白马王子、白雪公主,而不是因为是白马王子、白雪公主而成就了爱情。对于那些追求幸福的人们来说,爱情其实并不需要更多的理由,这对美国人是如此、中国人也一样。
很多人在真诚地赞美那些与“财”无关的爱情与婚姻,赞美姑娘只爱的是对方的“才华”,其实,很多时候,一些美好的爱情与“才”也无关!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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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

张卫平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理论从整体上看,是以原苏联民等诉讼理论为基础的,在国家干预和职权主义观
念指导下形成的,因此,该理论从整体上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纠纷解
决的客观规律。需要对其理论体系加以调整和修正,以更好地指导民事争议解决的诉讼实践。文章对我国民事诉讼
理论体系的形成、滞后的原因以及今后理论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理论;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5;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062(2001)06—0002—09


就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某些局部板块内容或对概念的阐释、组合而言不乏自己的独创,但从整个民
事诉讼理论体系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无疑是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参照或
移植。这种理论体系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意识环境观照,是当时社会的产物,具有极强的时代色彩。而
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意识、法律观念等等都发生了相当程度
的变化。理论必须与发展的现实相适应。民事诉讼理论作为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阐释,对民事诉讼
实务的指导,同样必须与发展的社会整合,否则,不但不能指导民事诉讼的正确运行,反而会成为民事
诉讼体制发展的桎梏,妨碍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以及社会普遍性公正的实现。在这种不断变化的社会
大背景下,彼时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已逐步凸现出与当前民事纷争解决现实不相一致的缺陷。另一方
面.社会发展的现实也已经伸出其看不见的手,尽可能地使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从局部开始契合于现实需
要。呈现了一种与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在基本框架理念上有所差异,且不断发育的新的民事诉讼理
论体系胚胎。这种发展的逻辑结果必然是一种新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诞生。本文即是对这种民事诉讼
理论体系的结构逻辑变异的阐述。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是我国传统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和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的结合及发展的结
果。如果单纯探究现行民事诉讼体制雏形的历史源渊的话,一般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诉讼
方式和程序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的最初发端形态。新民主主义的民事诉讼方式和程序虽然不十分
严密,但其近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框架已经形成。并且初步形成了与当时国民党政府的民事诉讼不同
的诉讼方式和程序。如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和着重调解的制度
等等具有其特色的诉讼制度。这种民事诉讼的结构特色一直为20世纪50车代至80年代的民事诉
讼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新民事诉讼法所继受。
解决民事纷争的方式和程序的存在和建立并不意味着就自然相应地形成了一整套有关的理论体
系。不能否认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对如何解决民事纠纷已经有了某些比较明确的指导思想、感性认
识和诉讼观念。但这些指导思想、感性认识和诉讼观念并没有形成或上升为理论,并一步体系化。
20世纪40年代末以来,我国逐步引进原苏联的各种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诉讼制度。比较典型的是
移植原苏联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
通则(草案)》。该《通则》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确有重大错误时,须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于再审。随着原苏联诉讼制度的引进,原苏联的诉讼理论亦随之被介绍到我国。
50年代中后期一批原苏联法学家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和民事诉讼法典被翻译介绍给我国。其中作为
体系化的民事诉讼理论教科书,当推原苏联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阿·克列曼教授的《苏维埃民事诉
讼》。该书对我国建国初期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有很大的影响。克列曼教授在该书中的理论阐述和论理
方法几乎成了一种“理论范式”。其结构体系也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的范本。专题研究方面
的专著,无疑应推原苏联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顾尔维奇的名著——《诉权》一书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
影响最大,可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权的研究能够达到较高的水准与顾尔维奇的诉权研究成果
是不可分的。在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影响下,我国在50年代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形成了小小
的高潮。当时已有学者论及民事诉讼法学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证据、
法院调解和民事执行等等理论与实务问题。
当时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并非完全是应民事诉讼实践需要而进行的理论探讨,不过是作为原苏联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
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管理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土地检查核验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管委、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按照《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确定的管辖区域和监管职责负责相关土地检查核验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款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实施情况;
  (二)投资强度、投资总额等情况;
  (三)土地出让金(含补缴)、划拨成本、土地闲置费、违约金等价款交付情况;
  (四)用地位置、面积;
  (五)土地使用权变动情况;
  (六)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 土地检查核验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后申请土地检查核验,向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申报表》;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核实意见;
  3、建设项目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给予申请人明确的指导意见。
  (三)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审核。
  (四)核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对用地位置、面积等双方有争议的,可先期进行测绘。
  (五)结论。土地检查核验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时间不计算在内),检查核验合格的,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
  没有《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的,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用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核验结果应为不合格:
  (一)项目建设情况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相符的;
  (二)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相符的;
  (三)土地出让金(含补缴)、划拨成本、土地闲置费、违约金等价款未足额缴纳的;
  (四)建设项目实际用地的位置、面积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五)违规违约转让土地的;
  (六)存在其它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
  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整改后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当进行土地检查核验。
  检查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当另行立案处理。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检查核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