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的特性及应用/兰绍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49:17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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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的特性及应用》

关键词:DNA 法医物证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中,常常要检验血痕、精斑、唾液等现场遗留物的血型物质是哪个种属,并同嫌疑人进行对照、比较,确认异同。这种血型鉴定是法医物证检验中最常用的技术手段。
最早意义上的血型仅指血红细胞表面抗原的四种类型(A、B、AB、O)。当今血型检验的系统己经大大扩展,可以在刑事技术部门实际应用的血斑检验系统15-20个,精班检验系统5一6个(均含血型、血清型和酶型系统)。譬如,设在伦敦的国际刑警组织实验室常规检验血液项目为13项,检验精液项目为5项,因而排除嫌疑的比率明显增大。但是,各检验项目的联合排除率并不等于各项目独立排除率的简单相加,而是:P=l-l(l-P1)(l-P2)…… (l-Pn)。其中,Pl、P2……Pn分别代表各独立血型系统的排除率,P为联合排除率。从理论上可以看出,尽管检验项目扩展,但最终不能达到同一认定的目的。而DNA检验技术,则解决了这个关键问题。
法医物证的DNA检验技术是本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研究和应用的,它借助了新兴的"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工程学"的理论与技术。早在19世纪60年代,奥地利遗传学家孟德尔在运用数学方法对植物遗传性状进行多年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孟德尔遗传定律,预言了遗传因子的存在。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艾弗里等人证明了遗传因子就是脱氧核糖核酸。1953年,美国生物学家沃森(Jams Watson)和英国物理学家克里克(Francis Crick)发现并提出了DNA分子的双螺旋结构理论与碱基配对原则,开创了分子生物学。1989年,美国科学家用"扫描隧道显微镜"直接观察到了脱氧核糖核酸的双螺旋结构。1990年,我国青年科学家白春礼用自己研制的"扫描隧道显微镜"首次观察到人们尚未认知的三链状脱氧核糖核酸,为生命信息研究又辟新途。在60年代,经过许多科学家的共同努力,破译了遗传物质中的全部密码,使人类对遗传物质的认识进入了新的阶段;1973至1974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科恩博士在实验室运用重组DNA的方法,改变了生物的遗传信息,也改变了生物的遗传性状,开创了遗传工程学。1985年,英国莱斯特大学三名遗传学家亚历克·杰费里斯(Alec Jeffroys)、彼得·吉尔(Peter Gil1)、戴维·沃雷特发现每个人的DNA分子中,碱基的排列都是独特的。事实上,除了同卵双生子的DNA结构有相同的可能性之外,没有任何两个人存在相同的DNA。这一重大发现立刻引起法医学界的高度重视,各国纷纷投向这一领域的研究。英国首先在移民纠纷中应用DNA检验手段确认母子亲缘关系。

DNA是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DoXyribo Nucleic Acid)缩写。它是在生物细胞核中普遍存在的大分子聚合物。它具有"自我复制"及"互补合成RNA(核糖核酸)"二项功能,使生物体的遗传性状得以在新生体上体现,因而被称为"遗传基因"。DNA的化学组成包括磷酸(P)、脱氧核糖(S)和四种含氮碱基:腺嘌呤脱氧核苷酸(dAmp)、鸟嘌呤脱氧核苷酸(dGmp)、胞嘧啶脱氧核苷酸(dCmp)、胸腺嘧啶脱氧核苷酸(dTmp)。DNA的分子结构为两条平行但方向相反的多个核苷背酸聚合长链,围绕一个中心轴相对旋转成双螺旋状(见图一)

每条长链的外侧排列着磷(P)和脱氧核糖(S),内侧排列的四种碱基依照A=T、T=A、G=C、C=G的对应关系由氢键连接,使双链成一整体。在不同的DNA分子中,S与P的排列结构是相同的(一S一P一S一P一),但碱基的排列顺序不同。DNA分子中的碱基虽只四种,但由氢键连接的碱基对的数目少则几千,多则数万,组成极多的不同排列顺序。这就构成了DNA分子结构的多样性,从理论上解决了同一认定问题。
DNA分子的复杂结构具有三个重要特性:(1)人各不同;(2)终生不变;(3)同一人体各不同部位细胞中的DNA结构相同。法医物证检验正是利用了这些可贵特性,依据摄取的DNA结构图谱进行个体识别。这同利用指纹进行个体别的准确性相同,因而又被称为"DNA遗传指纹图谱"。

目前,各国专家一般采用化学方法分离DNA,再用特殊的DNA探针检验,可以获得代表每个人独特基因组的DNA图谱。其程序包括七个环节:
1、提取。先将DNA从检材细胞核中提取出来。不同检材的性质不同,提取和纯化DNA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如对精液与阴道分泌物混合的检材:先裂解、洗涤,清除女性物质后,获得纯精子,再裂解取出DNA.
2、酶解。由特定的限制性内切酶裂解DNA分子长链。由于每个人DNA分子中碱基排列呈现多样性,所以酶切碱基后,就获得在数量和长度上体现个体差异的若干DNA片段。
3、电泳。琼脂糖凝胶是一层充满网孔的胶状物,在电泳时,其一端为正极,另一端为
负极。DNA片段带负电,当将它加在凝胶负极板后,就会向正极缓慢泳动,泳动速度和距
离取决于片段长度大小。经过一段时间,DNA片段按长短顺序排列开来。
4、转移。经电泳展开的DNA片段通过吸印或真空转移法,转移并固定到硝酸纤维素
膜或尼龙膜上。
5、探针标记与杂交。所谓探针标记,就是使用专门的特殊试剂,经过特定的反应,在不破坏DNA排列结构的前提下,使DNA片段能产生放射线(同位素探针),或显色发光(非同
位素探针),从而可以识别DNA片段。
标记好的探针需与附着有DNA片段的转移膜温育,才能结合,这个过程叫"杂交"。杂交后清洗未结合的多余探针。
6、显影。将杂交好的膜与X光感光片重合放在暗盒内感光,再经显影、定影,即得到
DNA图谱。
7、检验。将检材DNA图谱与嫌疑样本DNA图谱进行谱带比较。一般若有15条以上谱带相同,又不存在差异(不吻合谱带),则可做认定结论。但现场检材会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使DNA图谱不完整,所以用15条以上谱带完全吻合为标准是不现实的。据观察统计:每个个体平均具有的谱带数16·8条,两个不相关的个体间具有一条相同谱带的概率为0·21,具有二条相同谱带的概率为(0·21)2,如果现场检材DNA图谱有5条以上谱带与样本吻合,则个人认定的准确率达到99.96%以上。这时,如果没有发现其他差异点,可以作认定结论。如果检材的谱带在5条以下,即使全能与样本吻合,亦只能做可能性(或然)认定。如果检材与样本的谱带不同,则做否定结论

DNA检验在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中的意义包括:
(1)在强奸及轮奸案件中,依据精细胞DNA认定犯罪人。在轮奸案件中,几个人的精液混合后的分离技术,目前并没解决,因而血型鉴定的难度很大。但DNA检验可以解决这个难题:将所有嫌疑人的精液或血液样本采来与现场检材比对,如果嫌疑人中的确有犯罪分子,则必然会认定其一,同时又不能籍以否定其他人。
(2)在碎尸案件中收集到的尸块组织,以DNA检验来判定是否为同一人。
(3)按遗传规律,亲子的DNA分别继承其双亲。如果孩子DNA图谱有一半与母亲相同,另一半与嫌疑父亲相同,则认定其为生父。因此,DNA检验对于拐卖儿童、强奸致孕等案件中的生父认定,具有极重要意义,这也是目前国际上认可、且不能为其他方法替代的手段。
(4)在杀人案件中,从现场血液或血痕DNA图谱认定犯罪人,或确认为受害人所留。
(5)在无名尸案件中认定身源。对面目全非,其他方法无法辩认的尸块,可以通过DNA检验与失踪人(受害嫌疑人)的父母的DNA图谱对照,确认身源。
(6)其他。如若干起强奸案通过精斑DNA检验进行并案;在移民争端中进行血缘关系的审查;在汽车肇事案中对车辆上附着的人体组织进行检验等。
此外,加拿大专家应用Y一染色体特异性DNA探针可以将不同性别的人血加以区分;又用重复序列DNA探针将人血和动物血进行区分。各国专家认为,DNA技术开创了法医物证检验的崭新天地,是法医生物学发展的方向。

由于DNA分子在外界环境的影响下会发生降解作用,减少其谱带数量,所以对检材和样本的提取有较严格的要求,一般以人脑组织、深层肌肉组织和液体血为佳。
①在强奸案件中,提取现场精斑、混合斑为检材。如果是轮奸案,应尽量多收集现场各
不同部位的精斑并分别记录和保存,减少不同人精液混合的概率。
②在奸杀案件中,提取精斑和阴道擦拭棉球为检材,取受害人脑组织或深层肌肉为样本,以备与嫌疑人和受害人分别作鉴别区分。
③在碎尸案中,如需认定不同尸块是否为同一人时,按DNA降解的难易顺序(脑、深层肌、心、肺、脾、肝)提取检材。
④杀人案中,提取现场及嫌疑人衣物上的血液、血斑为检材,提取受害人液体血、脑组织为样本。
⑤现场带毛囊的毛发、沾有唾液的烟头等亦可作为检材。
⑥对受审查嫌疑人,应提取其液体血为样本。
DNA检验技术对于提取检材和样本的数量及保存亦有严格要求:液体血取3m1以上,加抗凝剂(枸橼酸钠),密封在冰壶中保存送检。
各种组织提取5克以上,密封,在一2O0C保存。
各种斑迹提取后,阴干,一2O0C保存。
带毛囊的毛发及烟头检材,亦应阴干,在一2O0C保存。
各种检材、样本提取后及时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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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9〕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9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 新农保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四条 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区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监督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村委会劳动保障专(兼)职人员根据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负责以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市、区县农保工作机构,做到政事分开,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条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按所选缴费档次给予适当补贴。个人缴费部分(进口)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政府承担50%,市、区县政府各承担25%;在每人每年30元补贴的基础上,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再增加10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再增加15元,对选择500元及其以上档次的财政补贴再增加20元。增加的财政补贴部分由省政府承担50%,市、区县政府各承担25%。
  第十一条 新农保参保按年缴费。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用缴费,可享受养老待遇,但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及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区县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设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其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状况终身记录,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档案。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三)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总额及其利息部分可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根据统筹地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适时调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对于缴费期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加发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加发比例由区县确定,所需资金由区县承担。
  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中央财政每人每月支付55元基础养老金,56元至80元部分,由区县承担;纳入省级试点范围的区县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80元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县各承担50%。根据当年实际参保情况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第十八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缴费起始日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凭证领取养老金;参保缴费起始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起始日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出,各级财政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3个月养老金时,应及时给予补充。
  第二十条 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者,应按规定补缴(含利息),从缴清次月起享受。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按月发放养老金。参保人员凭证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 建立新农保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机制。
  (一)本办法实施时,老农保人员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参保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参加新农保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但是只能选择参加其中一种保险。
  (三)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新农保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社会优抚、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及农村残疾人优待等政策的衔接机制。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二)享受社会优抚政策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所享受的社会优抚政策同时享受。
  (三)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已由政府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暂不纳入新农保的参保范围。
  (四)农村残疾人按试点进展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对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档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其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区县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负担。
  (五)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计入农村低保户家庭收入。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有上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颁布新的政策制度,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应及时转换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随同转移。
  转入地暂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转入地建立新农保制度后转入。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区县经办机构在符合基金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新农保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积累存入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办法制定、管理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本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试点的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国家试点区县的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省级试点区县的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推行新农保要以农村城镇化进程较快的乡(镇)、村和有缴费能力的农村居民为重点;可先行在新农村建设重点村(示范村)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第三十四条 试点过程同步纳入全省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列入“金保工程”和全市信息化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工作流程,为农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玉溪市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玉溪市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的供应管理工作,确保玉溪市“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发[2002]10号、云政发[2000]86号及云粮法规发[2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助粮食的基本原则
    
  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以下简称补助粮)的供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在实施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玉溪市粮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粮源计划,补助粮供应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各县区退耕还林(草)补助粮供应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以省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草)计划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按国家确定的定量补助标准、供应办法和责任,确保落实。
  (三)保证补助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并及时兑付到退耕户。
    
  二、补助粮供应标准及期限
    
  补助粮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50公斤标准进行安排粮食补助的期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和还草补助2年计算,到期后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粮食供应品种和质量
    
  我市退耕还林(草)补助粮供应兑现的品种是稻谷和杂粮(玉米、小麦),其中稻谷比例不得低于40%(稻谷如折供大米按照70%的折率供应),具体供应比例和杂粮品种,由各县(区)根据国有粮食企业实际库存情况确定,报县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同意后安排供应。
  供应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所有粮食在供应前都要进行检验,达到标准才能进行供应.粮食质量检验单要长期保存。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和未经检验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户。违者将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粮源的组织和供应办法
    
  (一)承担退耕还林(草)任务的县(区),由县(区)粮食局具体负责筹措根源和组织粮食供应工作,并落实到国有粮食企业承办。要选择经营设施完善,组织管理好,信誉度高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补助粮供应兑现工作。合理设置供应网点,补助粮供应点原则上设到有收购网点的乡镇,对没有收购网点的乡镇,可约时定点供应,以方便农户领取补助粮。供应网点要报市粮食局备案。
  (二)所需的补助粮,要本着就地就近,减少环节,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组织,努力降低粮食运作成本。粮源以当地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市级专项储备粮,但事前必须报市政府书面批准。
  (三)做好供应粮食登记,凭证供应兑现粮食。退耕还林(草)补助粮实行凭证供应。退耕第一年的补助粮分为两次供应,即与农民签订退耕还林(草)承包合同,县(区)退耕办向农户签发《云南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证》、向粮食部门发“退耕还林(草)补助粮供应兑现”书面通知,粮食部门凭证和书面通知供应退耕户50%的补助粮食。其余50%的补助粮待县(区)退耕办对其植树种草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并在《云南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证》上加盖当年有效验收签章后,再予供应。退耕第二年以后各年度的补助粮供应兑现,必须经县(区)退耕办在《云南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证》上加盖年度有效验收签章(并向粮食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后,粮食部门及时组织粮食供应。
  补助粮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集中组织供应兑现,也可由县(区)退耕办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供应时间。承担补助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供粮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填制《云南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供粮登记表》,并据以填报统计部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销售报表”中的“退耕还林用粮”指标,填报《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情况表》,保证三套报表数据的一致。
  (四)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兑现粮食实物,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折算成现金或代金券发放。
  (五)退耕农户持粮食供应证到指定供应网点领取补助粮食。当年退耕补助的粮食原则上于汉年1月底以前提完。如遇特殊情况,可报请县(区)退耕办批准后,适当延期。
    
  五、退耕还林补助粮价款和调运费用的结算。
  
  根据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粮食局、省林业厅、省农发行《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及调运费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财建[2002]391号)的精神,“省将中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按每公斤粮食(原粮,下同)1.40元的标准,包干给各地州市政府,用于粮食折价款的补助。粮食调运费用按公斤粮食0.20元的标准包子给省粮食局统筹使用,由省粮食局负责省内退耕还林所需粮食余缺剂。……。”市对各县(区)退耕还林任务核定补助粮价款和运费,各县(区)在核定价款时,要根据购粮价格,收购、仓储、销售、利息等费用及合理利润据实计算。市根据各县(区)退耕还林任务,采用预拨补助粮价款的方式,年终结算。
    
  六、建立补助粮供应的监督与报告制度
    
  (一)建立补助粮供应兑现监督举报制度.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具体承办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粮按时、按质、按量、按比例供应兑现到退耕农户手中,决不允许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延误时间,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严肃查处责任人,取消企业的退还林补助粮供应资格。
  玉溪市的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监督举报电话为2026369(在市林业局内)、2026634(在市粮食局内)。
  (二)定期报告制度。每个日历年度末,凡承担有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和县(区)粮食局,都必须做出书面总结,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上级粮食局和同级政府退耕办备案。